4月23日是世界讀書日。記者當天從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愛書人竊書案”的判決結果,該案被告人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法官提醒,根據《刑法》規定,多次盜竊財物,不管涉案數額大小都構成犯罪。
(4月24日《揚子晚報》7版)
“我很喜歡看書,這家圖書館離我住的地方比較近,所以我經常過去看書。看到喜歡的就心里癢癢,很想把書占為己有,忍不住偷了回家……”王某在法庭上認罪認罰,并表示自己會改過自新,以后遵紀守法。但是,不管怎么說,盜竊就是盜竊,這位“愛書人”還是因為“愛偷書”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魯迅在小說《孔乙己》中寫到,孔乙己在面對偷書的指責時爭辯道,竊書不能算偷……而現實生活中,也確實有這樣的人,在盜竊書籍的時候,會有“竊書不算偷”來安慰自己。也因此,無論是圖書館還是書店,丟失書籍都是一種常態。尤其是在沒有攝像頭的年代里,對于管理人員來說,可以說是防不勝防,每年都會有相當數量的書籍“神秘失蹤”。即便是眼下有了攝像頭,一些“愛書人”還是有“愛偷書”的習慣。
“愛讀書”固然可貴,卻絕不是違法犯罪者的“免罪金牌”。正如該案法官說的那樣:法律的威嚴不容挑戰,以愛書之名行偷竊之實,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將觸犯《刑法》并面臨刑事制裁。
“愛書人”的稱謂,本應是熱愛閱讀、追求知識的象征。然而,在這起案件中,“愛書人”的行為卻與這一稱謂背道而馳。他并非因經濟困難而偷書,而是將盜竊書籍視為獲取知識的捷徑,甚至以“愛讀書”為借口為自己的行為開脫。這種對閱讀精神的曲解和濫用,不僅損害了閱讀的純粹性,更對社會的法治精神造成了沖擊。
閱讀,本應是凈化心靈、提升自我的過程。它要求我們以敬畏之心對待知識,以誠信之態對待書籍。在“愛書人竊書案”中,我們看到的卻是閱讀精神的扭曲和異化。這種扭曲的閱讀觀念,不僅損害了閱讀的本質,更讓道德的滑坡。
讀書的結果如果沒有起到凈化心靈的作用,沒有起到規范道德行為的作用,那讀再多的書,還有什么意義?讀書的作用除了是獲取知識、愉悅心靈之外,更大的作用在于教化人,讓人向美向善。讀書人當然需要有讀書人的樣子,而“盜竊書”顯然不該是讀書人該有的樣子,君子愛書取之有道,如果連讀書的錢都不愿意出,何談敬畏文化、敬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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