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領域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南京仁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仁某控股有限公司與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終418號
【基本案情】
1993年,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成立。1994年,南京仁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自1995年開始,上述公司分別在上海、南京、成都等地推出房地產項目,并在建筑服務等多個類別上先后獲準注冊多枚“仁某”商標。2002年1月,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認購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在上海開發的樓盤。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6日登記成立,開始使用“仁某”企業字號,并先后在蘭州地區開發建設了仁某國際、仁某美林郡、仁某晶城樓盤。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等認為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商標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等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3405992.3元,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僅在蘭州地區使用被訴侵權標識,但考慮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四商標的近似程度,所使用服務與商品的關聯程度,“仁某”商標的知名程度,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實際使用方式及已經發生實際混淆的情況等因素,可以認定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根據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等對“仁某”字號的使用情況,包括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購買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樓盤,明知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在先使用“仁某”字號的事實,可以認定“仁某”字號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在先字號。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理應予以避讓,但其仍然登記注冊并使用“仁某”字號從事與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等相同行業的經營活動,容易使得相關公眾認為其開發建設的樓盤項目與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等存在特定聯系,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商品房開發建設領域中的企業字號權益及商標權的保護問題,目前此類糾紛大量存在。本案對商品房領域中商標侵權的商標使用、混淆可能性以及正當使用等方面的常見問題進行了澄清,明確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保護企業字號競爭性利益的審查基準與證明標準。本案裁判將侵權人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字號的情節納入“有一定影響字號”的認定,傳遞了保護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裁判理念。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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