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總工會公眾號23日發布案例信息:
劉某與上海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在財務部門擔任會計。2017年12月26日,上班時間劉某沖泡奶粉時,由于玻璃杯炸裂,導致下肢被開水燙傷,經醫院診斷為左下肢Ⅱ度燙傷。2018年2月1日,劉某向浦東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浦東人社局調查后,認定劉某符合工傷認定范圍,于2018年4月4日作出浦東人社認(2018)字第111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送達劉某和公司。
公司不服,認為劉某工作時間內吃早餐,屬于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劉某在開水注入過程中,玻璃杯底部突然炸裂脫落,導致被燙傷,是其自行購買的玻璃杯質量有問題。劉某為吃早餐沖泡奶粉并不屬于工作過程中的正?;顒?,也并非是為保證工作繼續所必須的生理需求,也不屬于崗位職責,其受到事故傷害也非因工作原因導致,與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不應認定為工傷。
浦東人社局稱,劉某在工作期間沖泡奶粉喝的行為,并未超出職工在工作中為滿足生理需要所進行活動的合理范疇,應當視為工作的合理組成部分。她因玻璃杯爆裂受傷,雖直接原因在玻璃杯質量問題,但此情形并不能構成排除工傷的法定情形,因此其受傷仍屬工傷范疇。隨后,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浦東人社局所作認定工傷決定。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在上班時沖泡奶粉的行為并未超出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疇,可以視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的情形。浦東人社局依據調查的事實作出被訴工傷決定并無不當。綜上,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在其勞動過程中滿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為,是從事勞動工作的前提條件,屬于勞動權的一部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進行的飲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圍內,可視為工作的組成部分。奶粉系沖飲性質的即食性飲品,不需花費多大的人力和時間,沖泡奶粉一般不會影響到工作的正常進行。劉某在上班時沖泡奶粉的行為并未超出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疇,雖不屬于直接履行工作職責,但也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屬于間接的工作原因。因此,劉某在上班期間沖泡奶粉時被開水燙傷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浦東人社局對其作出認定工傷的結論,并無不當。公司認為職工上班期間,除飲水之外的飲食行為導致傷害均不屬于工傷的觀點過于狹隘,且與實際工作、生活的需求和狀況不符,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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