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梳理
當事人關系
劉華與陳琳系親屬(陳琳為劉華侄女,其父為劉華之弟),陳琳與沈明系夫妻,育有子女;周宇系劉華另一親屬(表弟之子)。
各方通過親屬關系形成借名買房及后續交易的主體關聯。
涉案房屋情況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2007 年由劉華實際出資購買,借名登記在陳琳名下,后過戶至沈明名下,最終登記在周宇名下。
關鍵事實
借名買房過程:
2007 年,劉華因房產限購,借用陳琳名義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支付首付款 187,946 元,承擔 730,000 元貸款并于 2009 年清償完畢,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并支付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
2018 年,因陳琳需購買學區房,將房屋過戶至其配偶沈明名下,雙方約定劉華仍為實際所有權人。
無權處分事實:
2021 年,沈明與周宇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 1,584,660 元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將房屋過戶至周宇名下,合同未約定交付期限、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
此前法院已生效判決確認劉華與陳琳、沈明存在借名買房約定。
各方訴求
原告劉華訴請:
確認沈明與周宇2021 年 4 月 7 日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陳琳、沈明、周宇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劉華名下;
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理由:劉華為房屋實際所有權人,三被告惡意串通擅自處分房屋,侵害其合法權益。
被告陳琳、沈明、周宇:均未出庭答辯。
爭議焦點
合同效力認定:沈明與周宇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構成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
過戶請求合法性:劉華作為借名買房的實際權利人,能否要求恢復房屋登記并過戶?
案件分析
一、借名買房關系的合法性
借名約定的效力:
劉華與陳琳、沈明雖未簽訂書面借名協議,但劉華實際支付房款、償還貸款、占有使用房屋,且法院生效判決已確認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約定,該約定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民法典》第143 條)。
陳琳、沈明作為登記權利人,僅為名義產權人,劉華享有房屋實際所有權。
二、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
主觀惡意認定:
劉華與陳琳、沈明、周宇均為親屬關系,周宇應當知曉劉華實際享有房屋權利;
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顯著低于同時期市場價(均價6-7 萬元 / 平方米),且未約定房屋交付、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不符合正常交易習慣;
周宇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未舉證證明其支付合理對價或善意取得房屋,應承擔不利后果(《民法典》第154 條)。
客觀損害后果:
該交易導致劉華喪失對房屋的控制,直接損害其作為實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構成要件。
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根據《民法典》第155 條、第 157 條,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周宇應返還房屋并協助恢復登記至沈明名下;
因劉華與陳琳、沈明的借名買房關系受法律保護,且劉華具備購房資格,沈明作為登記權利人有義務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裁判結果
合同效力判決:
確認沈明與周宇于2021 年 4 月 7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物權恢復與過戶:
周宇于判決生效后10 日內將一號房屋恢復登記至沈明名下;
沈明、陳琳于判決生效后30 日內協助劉華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過戶至劉華名下。
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由陳琳、沈明、周宇共同承擔。
案件啟示
借名買房的風險防控:
借名買房需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留付款憑證、占有使用證據,降低名義產權人擅自處分風險。
惡意串通的司法認定:
親屬間交易若價格明顯異常、條款不合理且無法證明善意,易被認定為惡意串通,合同可能無效。
實際權利人的救濟途徑:
借名買房中實際權利人可通過訴訟確認權利,若房屋被無權處分,可主張合同無效并要求恢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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