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梳理
當事人關系
周楠:購房人,與丁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丁公司(原某房地產公司):房地產開發企業
涉案房屋情況
A 座房屋:位于海淀區,規劃用途為住宅,建筑面積 49.40 平方米,總價款 387,642 元
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履行:
2004 年 3 月 28 日,周楠與丁公司簽署補充協議,約定支付 95% 購房款 370,944 元,剩余 19,523 元交房前付清
2004 年 4 月 15 日,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丁公司需在交房后 180 日內將辦證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周楠于2004 年繳清全部房款、公共維修基金及契稅,2004 年入住房屋至今
爭議起因:
丁公司未協助辦理房產證,周楠2015 年起訴后撤訴,被告仍未履行義務
丁公司抗辯稱周楠簽署《自行辦理產權聲明書》,應由原告自行辦理
核心證據: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需協助辦證
《自行辦理產權聲明書》載明原告自行辦理,被告協助
爭議焦點
被告是否負有協助辦理房產證的義務?
原告主張:被告作為出賣人,依合同及法律規定應協助辦理權屬登記
被告抗辯:原告簽署《自行辦理產權聲明書》,被告協助義務已變更為配合而非主動辦理
《自行辦理產權聲明書》的法律效力:
該聲明是否免除被告的法定協助義務?
被告“協助” 的具體內容是否明確?
案件分析
一、合同約定與法律義務的一致性
出賣人的法定協助義務: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協助等附隨義務。商品房出賣人協助辦理產權證是法定義務,不因聲明書而免除(參考《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聲明書的性質:《自行辦理產權聲明書》僅變更辦證方式(由被告代辦轉為原告自行辦理),但未排除被告提供必要協助的責任(如提供辦證所需的開發商資料、配合提交文件等)
二、被告抗辯的法律分析
協助義務的具體內容:協助義務包括提供辦理權屬登記所需的開發商資質文件、備案證明、實測面積報告等材料,屬于出賣人應當履行的合同附隨義務,內容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
原告的履行情況:原告已全額支付房款、繳納稅費并實際占有房屋,被告無證據證明存在原告原因導致辦證不能的情形
裁判結果
判決被告履行協助義務:
丁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 日內協助周楠辦理 A 座房屋的權屬證書,過戶至周楠名下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全面履行義務,遵循誠信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本案適用合同法
案件啟示
出賣人協助辦證義務的法定性:
即使購房人聲明“自行辦理”,開發商仍需提供必要協助(如提供辦證資料、配合備案等),該義務不可豁免
格式條款的限制:
開發商不能通過單方聲明免除法定協助義務,需確保購房人能夠實際完成產權登記
長期未辦證的救濟途徑:
購房人可通過訴訟強制要求出賣人履行協助義務,即使此前撤訴,仍可基于持續違約再次主張權利
證據留存的重要性:
保留房款支付憑證、稅費繳納證明、溝通記錄等,是證明對方違約的關鍵證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