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傳某律協的“行業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律師協會認為,某某律師以個人賬戶收取當事人的律師費,并且長時間未出具收費合法票據,違反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二)項“不按規定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和收費合同,統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項費用的,或者不按規定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的”、(五)項“不向委托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辦案費用開支有效憑證的"的規定,情節嚴重決定:
給予某某律師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案件查處費15000元在本會發出繳付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會秘書處繳納。
一時間,有律師疑惑,從來沒聽說律協查處違規問題還要收取案件查處費的啊!不少法律自媒體也紛紛轉載了上述的“紀律處分決定書”,標題也都是,“萬萬沒想到,律協處理投訴要收案件查處費”。文章后的留言多是,如此數額不菲的案件查處費,究竟標準是什么,收費依據是什么?
有網友查到了網上公開的、2016年1月16日起實施的《四川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案件查處費用規則》,其中規定,案件查處費用,是指違規會員應承擔的因投訴案件調查、聽證、執行等發生的一切費用。案件查處費用由查處案件的律師協會統一收取和管理。
至于案件查處費的收費標準,其中規定,
(一) 認定違規,但作出的是不予處分或者免除處分的懲戒決定的,個人會員按1000元計收,團體會員按2000元計收;
(二) 受到訓誡處分的,個人會員按1500元計收,團體會員按3000元計收;
(三) 受到通報批評處分的,個人會員按2000元計收,團體會員按4000元計收;
(四) 受到公開遣責處分的,個人會員按3000元計收,團體會員按6000元計收;
(五) 受到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個人會員按10000元計收,團體會員按20000元計收。
同一案件中,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均被認定為違規的,案件查處費用應分別計算和繳納。
網上能找到的地方性律協關于律師協會會員違規案件查處費用規則,只有四川進行了公開發布,不知道其他的地方是沒有規定,還是有規定但是沒有公開發布。
例如,通過查詢公開資料,有地方貌似有規定是,被查處會員有違規行為的,無論是否受到紀律處分,由違規會員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律師事務所在承擔費用后可以向其追索。案件查處費用按每件1000至5000元繳納,在案件審結后由懲戒機構根據查處工作的具體情況決定具體數額并向當事會員發出繳付通知。
根據各級律師協會章程,各級律協是由律師、律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行業的自律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管理,履行著包括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等管理職責,通過向個人(律師)和團體(律所)會員收取會費、財政撥款、社會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作為經費來源。
如此的經費來源保障,涉及到的必然問題就是,當律協懲戒委員會等管理機構及成員在受理調查處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糾紛等活動中,有關律協成員需要耗費時間進行的調查研究活動,究竟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
要知道,除了律協常設機構內的幾個日常工作人員,他們的工資福利、辦公經費等是來自律協會費,凡是律協機構的懲戒委員會、維權委員會等各個委員會,乃至律協會長、監事長等領導職務,都是由律師組成的。
他們日常從事律協事務,是否需要領取報酬,從事律師會員違規的調查處理,是否需要領取報酬呢?如果領取報酬的話,應該從哪里支付呢?如果從律協會費中支付的話,是不是等于讓某些律師的違規行為產生的費用,讓所有律師承擔了呢?
曾經有律協管理成員向煙語君抱怨,不同于律協聘用的那些辦公人員可以領取工資,他們每次來開會、來研究律協事項等,都是利用自己的辦案時間,都是免費的,所以,能不來就不來。
個人認為,律協認定會員承擔數額不等的違規案件查處費用,并不失是一個既可以調動律協管理人員積極性,又可以讓違規成員面臨經濟處罰的好辦法。問題是,要保證收費標準的合理性、公開性和制定程序的合法性,防止為了創收而濫用處罰權的現象。
對于這樣的收費辦法,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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