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應急管理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等政策規定,研究確定并公示了對直接監管行業企業的年度行政檢查最高頻次,旨在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執法行為,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
在執法檢查最高頻次規定方面,不同行業依據各自特性進行了細致劃分。煤礦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分為A(較高)、B(一般)、C(較低)、D(長期停工停產)四類,每年每企累計檢查次數分別不超過2次、4次、6次、4次 。非煤礦山依據安全風險從低到高劃分為A(低風險)、B(一般風險)、C(較大風險)、D(重大風險)四類,A、B類每年每礦累計不超過1次,C、D類累計分別不超過2次、4次。危險化學品和金屬冶煉企業,根據標準化等級區分,一級、二級、三級和未定級企業,每年每企累計分別不超過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同樣依據標準化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和未定級企業每年每企累計分別不超過1次、2次、4次、6次。
在督導檢查方面,最高頻次規定為每年每企累計不超過3次。而調查核實則會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涵蓋事故調查,上級交辦、群眾舉報、輿情反映和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入企調查核實的情況,還包括根據企業申請對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生產許可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審核驗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現場核查的行為。
此次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對安全生產執法檢查頻次上限的明確,是對企業發展需求的積極回應。通過合理限定檢查頻次,避免了過度檢查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干擾,讓企業能夠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安全生產管理和自身發展中。同時,這也進一步規范了應急管理部門的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為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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