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 強 徐 博
《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將促進清潔能源開發利用,推進能源清潔低碳轉型。
近日,財政部印發了《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5〕3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原《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0〕19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管理辦法》是對《暫行辦法》的延續和優化。根據《管理辦法》,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分配結合清潔能源相關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可以采用競爭性分配、以獎代補和據實結算等方式。實施期限為2025—2029年,到期后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延續。
主要變動
在整體框架上,《管理辦法》與《暫行辦法》基本一致。但在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給予獎補的實施細則方面,《管理辦法》變動較多,呈現出更完善和更具針對性的變化趨勢。
一是區分了中央項目和地方項目,分類獎補。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項目分為中央項目和地方項目兩類。其中,中央項目指中央企業100%控股的項目,相關獎補資金全部通過所屬的中央企業申請和撥付;其余項目為地方項目,相關獎補資金按照項目所在地通過省級財政部門申請和撥付”。同時,在第十四條區分了中央項目和地方項目獎補資金的計算方法。在《暫行辦法》中沒有相關規定。
二是調整了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的獎補范圍和計算方法。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入獎補范圍的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指符合天然氣國家質量標準的非常規天然氣開采量,但采出后未實際利用以及用于上網發電且享受電價補貼的部分不計入獎補范圍”。在《暫行辦法》中沒有限定范圍。
對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的計算方法,《管理辦法》將煤層氣開采利用量的權重系數由1.2增加至1.5;致密氣開采利用量由“與2017年相比的增量部分”調整為“致密氣開采利用量×權重系數”,其中權重系數平緩退坡,2025年為0.6,2026—2027年為0.4,2028—2029年為0.2。
三是明確了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獎補資金的申請、撥付和清算的時間節點。
《管理辦法》明確了在每年5月10日前,根據相關項目的上年實際開采利用量、當年預計開采利用量等材料和數據,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清算上年獎補資金和預撥當年獎補資金;每年9月20日前,根據相關項目的當年、下年預計開采利用量等材料和數據,安排下一年度獎補資金預算,并做好預算下達工作。而在《暫行辦法》中沒有具體的時間節點安排,實際執行中不完全固定,也一般晚于《管理辦法》中的時間。
四是強化了對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項目的監管。
一方面,在申請流程中增加了“地方項目和中央項目報送的開采利用量數據均需經屬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審核”的要求,強化屬地監管。另一方面,在第二十一條增加了“財政部以兩年為一個周期,組織財政部有關監管局、有關省財政部門對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等情況開展抽查,發現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等問題的,進行嚴肅處理,并視情況進一步采取約談、通報、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強化事后監管,明確處罰方式方法。
多方面利好
首先,鼓勵地方政府和非中央企業參與,助推地方經濟和上游主體多元化。
在《暫行辦法》中,中央項目與地方項目在同一個獎補資金池中進行競爭性分配。而傳統非常規天然氣開發項目集中在中央企業,使得絕大部分資金的分配和調用集中在中央企業。地方政府在資金分配和調用中操作空間小,地方項目的競爭壓力大,參與動力不足。
《管理辦法》明確區分中央項目和地方項目,劃定不同的獎補資金池,提升地方項目整體的競爭力,也便于財政部在兩個資金池做偏向性的調整。一方面降低地方項目與中央項目的競爭壓力,鼓勵地方國有和民營等多種資本參與非常規天然氣的開發利用,培育多元化的上游主體;另一方面促進補貼資金留在地方,鼓勵地方政府參與,推動資源地經濟發展。
其次,促進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尤其是煤層氣開發利用,并平衡致密氣新老項目補貼。
《管理辦法》對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獎補范圍的調整,是從補貼開采到補貼利用的轉變,規定“采出后未實際利用以及用于上網發電且享受電價補貼的部分不計入獎補范圍”,獎補開采后被利用的部分。這一調整將促使資源開采企業更重視市場的開發,打通開采利用的上下游鏈條,激勵企業提高效益的同時增加清潔能源消費占比。
《管理辦法》對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計算方法的調整,一方面明確提高煤層氣的權重系數,鼓勵煤層氣的開發利用;另一方面,致密氣的補貼范圍從增量部分變為全部,是從致密氣的勘探開發前景和快速衰減開采特征出發,鼓勵老項目平穩生產,新項目有序接替。但是,致密氣權重系數退坡偏快。按照《管理辦法》,2025年產量在2017年產量基礎上增幅小于150%時,補貼開采利用量高于按《暫行辦法》計算;2026—2027年則是增幅小于67%時,補貼開采利用量高于按《暫行辦法》計算;2028—2029年則是增幅小于25%時,補貼開采利用量高于按《暫行辦法》計算。因此,預計在2025年前,《管理辦法》對煤層氣和致密氣增產穩產的激勵作用明顯,2025年后則是對煤層氣增產穩產和存量致密氣穩產激勵作用明顯。
再次,明確的時間節點引導非常規天然氣補貼項目有序推進。
《管理辦法》在原有政策基礎上明確了專項資金的申請、撥付和清算的時間節點,相比往年慣例均提前了近一個月。一方面引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企業及時有效地安排補貼申請工作,統籌項目資金安排;另一方面,引導企業及時報備相關工作,并有序推進項目開展。
最后,健全的監管制度保障補貼資金的有效利用,助力非常規天然氣行業健康發展。
《管理辦法》在原有管理主體中增加了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并規定財政部兩年進行一次抽查,強化了屬地監管和事后監管。一方面,通過屬地專業部門的審核,能夠保障補貼資金流向具備落地條件的項目,降低資金風險,并提高獎補資金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強化事后監管是對事前和事中監管的補充,能夠督促非常規天然氣項目的落實,將項目主體的責任落到實處,提高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門檻,助力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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