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羅沙、齊琪)學生在校受傷,責任如何判定?日常教學管理中,教師能否進行教育懲戒?最高人民法院23日發布6件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發揮司法裁判規范、評價、教育、引領功能,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是學校的重要職責。某中學八年級學生蔣小某因發生口角而對同學進行拳打、騎跨,路過的張小某見沒有老師在場,上前阻止時被蔣小某揮拳擊中左眼,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法院認為,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時存在不足,依法判決學校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以司法裁判推動學校教育、管理職責的落實。
典型案例中,趙小某訴某學校侵權責任糾紛案,王小某訴張小某、夏某、某小學健康權糾紛案,林小某訴陳小某、某中學等健康權糾紛案3起案件,分別涉及學生自行摔倒受傷、第三人侵權致損害、文體活動中受傷。人民法院對各方主體責任作出認定,明確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避免產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傷則學校必然擔責”的誤解,以司法裁判支持學校正常組織、開展教學等相關活動。
要求學校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時,也應允許學校依法實施合理的教育懲戒行為。在李小某訴某學校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中,法院認定學校老師批評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學道歉的行為,屬于教師正常行使教育懲戒權,保障教育懲戒行為既有尺度、又有溫度。
典型案例同時明確,家長對學校的監督應依據事實和法律,保持在合理合法限度內。在某小學訴張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家長張某某不滿學校教育管理行為,通過網絡平臺,以侮辱性激烈言辭,發布針對學校的不實內容,并被廣泛瀏覽傳播。法院判決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明確了家長對學校管理教育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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