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3月8日,某行政執法部門在對某給排水設備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屬于粉塵涉爆企業,但其采用重力沉降室方式除塵,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五項,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暫時停產停業。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4.5萬元。
專家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粉塵防爆企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主要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這些企業由于生產過程中產生或使用的粉塵具有可燃性,一旦在特定條件下遇到點火源,可能引發爆炸事故。因此,《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對除塵系統和除塵器等做了規定。《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8.4.2規定,禁止采用干式靜電除塵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塵。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五項,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的,應判定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本案中,該公司屬于粉塵防爆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但該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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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禁止采用干式靜電除塵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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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普法
編輯:平谷區應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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