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管理辦法》與《自律規則》征求意見稿相繼出臺,旨在建立產品、銷售人員、客戶三方匹配的適當性管理體系,有利于降低銷售誤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長期利好保險行業健康發展。
本刊特約 文頤/文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為配合《辦法》在保險業的落地,中國保險業協會編制了《保險業適當性管理自律規則(征求意見稿)》(下稱“《自律規則》”),為行業在銷售端貫徹分級分類管理、提高產品銷售的適當性提供依據。
《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包括產品分級、銷售分級、客戶分層三個方面:
在產品分級方面,人身險產品分五級、財產險產品分三級,強化銷售前的產品風險劃分:1.人身保險產品按照復雜程度和保單利益確定性劃分為P1至P5五個等級,復雜程度主要依據產品責任范圍、保障期限及設計結構綜合評定,分位低等、中等、高等三級;而保單利益則分為“確定型”與“有保證利益”和“無保證利益”,其中,分紅和萬能年金/壽險在P3等級、普通壽險/年金/健康險在P2。2.財產險產品則依據產品特性劃分為P1至P3三級,P3為特殊風險保險,P2為信用、保證險,其余為P1。
在銷售分級方面,嚴禁銷售誤導,銷售人員資質分級管理并實行差異化產品授權。第一,禁止以下銷售誤導行為:1.代替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進行不當提示,先銷售、交易后評估;2.對客戶進行告知、風險提示時,內容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基金、理財、保險等產品,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夸大產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圍等;3.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欺騙、誤導客戶購買或者交易不具備適當性的產品。
第二,以銷售人員的保險知識、合規記錄、銷售履歷等為主要標準進行分級,并與保險產品分級制度銜接,實行差別授權,明確不同資質可以銷售的保險產品類別。具體銷售人員分級辦法在2024年年初中保協發布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能力資質等級標準(人身險方向)(征求意見稿)》和《人身保險產品銷售授權管理自律規則(征求意見稿)》有規定,但暫未出正式方案,預計與各地對于代理人的培訓、考核等工作存在較大分歧有關。
在客戶分層方面,深入分析投保人的保障需求、收入狀況、資產水平、保費預算及風險承受能力等,銷售與其相匹配的產品:
1.投保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等保單利益不確定的產品,出現躉交保費超過家庭年收入4倍、期交保費超過40%、交費年限與投保人年齡之和達到75及以上、保費不低于投保人保費預算的150%時,需客戶確認方可承保。
2.投保普通人身險產品,出現躉交保費超過家庭年收入6倍、期交保費超過家庭年收入70%、交費年限與投保人年齡之和達到75及以上、保費不低于投保人保費預算的150%時,客戶簽署確認聲明后方可承保。
3.對于P4、P5等級的投連險、變額年金等浮動且無保證利益的產品,明確增加產品風險評級和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一是進一步劃分產品或賬戶的風險等級(R1-R5),強化銷售前的風險揭示與客戶匹配,二是根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將其風險承受能力至少劃分為C1-C5五級。
實際上,商業模式的本質在于將產品/服務通過合適的渠道銷售給對應的客戶,從而滿足客戶的需求,商業保險也不能例外。本次《管理辦法》與《自律規則》征求意見稿相繼出臺,旨在建立產品、銷售人員、客戶三方匹配的適當性管理體系,有利于降低銷售誤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長期利好保險行業健康發展。
(作者系資深投資人士。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刊立場。)
本文刊于04月19日出版的《證券市場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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