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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個真實的故事吧。
某家公司HR早晨喝豆漿的時候,接到主管電話:「那個剛來三周的新同事……懷孕了?!?/p>
HR差點把豆漿噴出來:「剛入職,試用期就懷孕?這不玩人呢嘛?」
老板知道后很生氣,強制讓HR辭退這位員工,當天傍晚,這位女員工被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了。
幾個月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這是強制執行的,沒辦法。
只要不是第三十九條里的重罪,你開除一位懷孕的試用期女員工,就等于自投羅網。
很簡單,因為這條路不是賠錢了事,而是要公司繼續養著你。
所以,試用期就懷孕,想開除怎么辦?
涼拌!
而且,不是養一個月,是從你被違法開除的那天開始算,一直到勞動關系恢復為止。有的案子走到二審,一年半過去了,公司還得補這段時間的工資+社保,一分錢都不能少。
更扎心的是:
員工不用上班
工資照發
社保照交
工資待遇不能降
三期結束前不能解雇
合同到期了還得賠N或2N
你說你是個創業公司,你能扛得住這種玩法?扛不住也得扛。
你可能想說:「她是故意的吧?」
是,也不是。
你說她心機重,好吧,但法律不關心你是不是覺得她心機重,法律只關心兩點:
你解除是否合法?
她有沒有在三期?
如果你開除她時,不能舉出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客觀證據,比如你明確寫過崗位標準、打分表、試用期考核流程,她又確實沒達標,那你就是違法解除。
更別提,公司那點子規章制度,十有八九沒經過民主程序、也沒公示到位,拿來用都不合格。
所以你說她心機,我只能說:她熟練運用了勞動法,而你連《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都沒搞清楚。
她到底能拿多少錢?
舉個例子來算賬:
工資1萬
被違法辭退后,一年半才仲裁成功
期間工資+社保:18個月 = 18萬+(各地各有不同)
恢復關系后再工作6個月,公司主動解除,還得賠2N = 2萬
加上仲裁費、律師費(很多時候雇主還得賠)
總計,20多萬輕輕松松打包帶走。
你說她試用期才干了三周,值嗎?
這年頭,懂點法律的女員工,值了。
法律條款說明(供企業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第40條(無過失解除)或第41條(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不能履行的,應當支付兩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其中包括: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拒不改正雙重勞動關系行為;合同無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人話就是:你必須能拿出實質性證據,證明她觸犯了這六條之一,才有可能合法解除。
企業該怎么辦?
如果你是正規企業,有HR、有法務、有用工合規意識,下面三點必須做到:
1. 試用期必須留痕
包括:入職評估標準、打分表、面談紀要、郵件記錄,證明她就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不是因為你發現她懷孕了。
2. 入職資料齊全合法
體檢、崗位職責、培訓記錄,做全了,不是為了你今天用得上,是為了到時候打得贏。
3. 別碰試用期孕婦這條紅線
除非她真的犯了《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事,否則你碰她,就等于掏錢。
所以,HR們,長點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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