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在第25個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開展之際,省法院召開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2024年河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并公布10件典型案例。
白皮書顯示,2024年,河北法院始終堅持執法辦案第一要務,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一審案件15216件,審結15249件,同比2023年分別上升13.28%和16.94%。審結專利案件1700余件,強化激勵創新創造;審結商標案件3600余件,在“荷花”“避暑山莊”等案件中加強保護馳名商標、老字號、地理標志;審結著作權案件7800余件,依法審理了“趙州十景”“曲陽雕塑”“唐山陶瓷”等傳統文化保護糾紛,與北京、天津高院共同發布京津冀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典型案例;審結不正當競爭案件400余件,明確了商業詆毀、招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認定規則,依法規范市場競爭秩序。“鏈家”商標侵權案入選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沃玉3號”玉米種侵犯商業秘密罪案入選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河北法院不斷深化知產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設立河北省首家知識產權法庭——雄安知識產權法庭,持續推進簡單知識產權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降低審理周期,聘任技術調查官49人促進技術事實查明,統一知識產權條線裁判標準,知識產權案件上訴率降至近4%、平均審理周期降至50余天、調撤率達82%,各項審判指標優于全國平均水平。
河北法院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整體效能,構建多方協同保護機制,深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銜接;推動多元解紛,與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建立的調審聯動機制入選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調解十大典型經驗做法;積極參與社會治理,與33家科技領軍企業、100家擁有馳名商標重點企業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制發6份司法建議,取得良好治理效果;深化京津冀區域協同,聯合北京高院開展知識產權巡回審判,貫徹落實京津冀三地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協作框架協議。
河北法院持續打造過硬知識產權審判隊伍,多個集體和多名個人被最高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省知識產權保護聯席會議評為知識產權保護優秀集體和個人。
河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典型案件
案例一:河北某農業公司與某農資門市、梅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基本案情】
河北某農業公司系“天賜麥1號”小麥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河北某農業公司通過視頻平臺發現某農資門市未經授權宣傳銷售“天賜麥l號”小麥種子,隨后向當地農業農村局進行報案。農業農村局經調查后,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人民幣10000元并沒收違法種子1983斤。后河北某農業公司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請求判令某農資門市和梅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合計15萬元。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農業農村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網絡平臺發布的銷售、許諾銷售視頻,可以認定某農資門市存在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授權植物新品種“天賜麥1號”的行為,侵害了河北某農業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某農資門市辯稱其種植的“天賜麥1號”小麥種子系作為普通糧食銷售和自家承包地種植使用,并非用于生產、繁殖后作為小麥種子出售,但某農資門市未提供證據證明,且《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網絡視頻可以確定其存在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事實。法院認定某農資門市構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并適用法定賠償,判決某農資門市、梅某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河北某農業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3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的典型案例,行政機關在接到品種權人的報案后迅速調查并固定了證據,進行了處罰,品種權人通過民事侵權訴訟獲得了經濟賠償。對植物新品種的聯合保護,降低了品種權人的舉證和維權難度,將植物新品種權的全鏈條保護和協同保護落到了實處。另外,我國種子法中規定的“農民自繁自用”是指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民,并不適用于進行網絡銷售的個體工商戶。
案例二: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與遷安某煙酒商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由】
侵害商標權糾紛
【基本案情】
原告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國窖”商標的權利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于認定“國窖”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中,認定“國窖”商標為馳名商標。2022年9月6日,被告遷安市某煙酒商店因店內經營的16瓶標注“國窖”的白酒被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構成侵權并處以10000元罰款;2023年2月26日,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至遷安市某煙酒商店購買6瓶標注“國窖”的白酒,經比對并非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遷安市某煙酒商店停止侵權,并請求人民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侵權產品在外包裝上使用的“國窖”“國窖1573”“瀘州”“瀘州老窖”標識與涉案權利商標相同,且被告銷售的涉案侵權商品并非原告生產,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關于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問題。原告作為權利人明確提出了懲罰性賠償的訴請,且在案證據表明被告作為煙酒商店在經行政處罰后仍有持續侵權行為,具有明顯的故意且情節嚴重,本案具備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關于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遷安市某煙酒商店第一次侵權被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的16瓶國窖1573存放于商店店內,處于可銷售狀態,將造成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正品酒銷售量流失。遷安市某煙酒商店兩次侵權共涉及22瓶“國窖”白酒,正品總額為23978元,同時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會計報表顯示中高檔酒類產品的毛利率,以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2124.5元為基數確定遷安市某煙酒商店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范圍。因遷安市某煙酒商店在受到行政處罰后仍然銷售侵權產品,侵權情節相當嚴重,故確定適用5倍的懲罰性倍數,應當按照計算基數的6倍計算確定最終賠償數額。即遷安市某煙酒商店賠償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22124.5元*6=132747元的經濟損失。考慮到原告為維權所作的公證費、差旅費、住宿費及購買侵權產品的費用4000元,酌情確定本案的合理開支數額為10000元。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遷安市某煙酒商店賠償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142747元。一審法院判決后,遷安市某煙酒商店不服上訴至唐山中院,唐山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侵害商標權的懲罰性賠償適用問題,明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應侵權方有侵權故意、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權利人主張懲罰性賠償三個條件。本案侵權人在受到行政處罰后仍銷售侵害他人商標權產品的行為,侵權情節惡劣。本案判決以兩次侵權的正品總價值為基礎,采用上市公司會計報表中的毛利率,計算商標權利人的經濟損失,以此為基礎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具有規范和指導意義,為今后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該案裁判體現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決心和司法態度,依法降低了權利人的維權難度,有效發揮出懲罰性賠償的威懾力,切實讓侵權人付出沉重代價。
案例三: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與隆堯縣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由】
侵害商標權糾紛
【基本案情】
原告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系“XX兄弟”商標的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為第30類:蛋糕;甜食;餅干;蝦味條;鍋巴;米糕;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為主的零食小吃;米果;谷類制品,商標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被告隆堯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糕點、薯類和膨化食品的生產、銷售。2022年8月4日,原告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發現被告隆堯縣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商品外包裝上使用“XX兄弟 榮譽出品”字樣,認為被告侵害其商標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XX兄弟”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其權利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6日,成立時企業名稱中即含有“XX兄弟”字樣。馬某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4月14日退出被告公司。原告公司于2015年4月2日成立,馬某系該公司股東,該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XX兄弟”商標注冊申請,于2016年6月14日獲得注冊。馬某曾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為原告公司股東,兩公司均處于隆堯縣范圍內,故原告公司申請注冊“XX兄弟”商標時,對被告公司的企業字號和“XX兄弟 榮譽出品”字樣使用情況應為明知狀態。
被告公司自成立后持續使用其企業字號,且被告公司提交的入庫單、出庫單、銀行交易記錄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認定被告公司在其商品外包裝上持續使用“XX兄弟 榮譽出品”字樣,并在隆堯縣范圍內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市場影響力,應認定被告公司對“XX兄弟 榮譽出品”字樣構成在先使用,故原告公司關于被告公司構成商標侵權的主張不成立,應認定被告對“XX兄弟 榮譽出品”字樣構成在先使用,原告關于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不成立。為防止市場主體的混淆和沖突,保護消費者權益與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法院提示雙方應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各自規范使用其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被告在庭審后表示已對商品外包裝樣式進行改版,不再使用“XX兄弟 榮譽出品”字樣,系對原告商標權的合理避讓,法院予以認可。
【典型意義】
商標的在先使用抗辯是指在注冊商標和在先未注冊商標共存情況下,允許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制度有效實現了在先使用人和商標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認定在先使用應以證據為基礎,審查在先使用的時間及相關市場影響力,在合理范圍內保護在先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應明確在先使用權利的邊界,以謹慎避讓他人已注冊商標的法定權利,避免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本案在審查被告公司對涉案商標在先使用的時間及相關市場影響力的基礎上,認定被告公司對涉案商標構成在先使用,駁回原告公司訴訟請求。同時,本案在法院認為部分提示雙方應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各自規范使用其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并對被告表示對商品外包裝樣式進行改版、不再使用“XX兄弟 榮譽出品”字樣合理避讓原告商標權的行為予以認可,以期防止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兩個主體的混淆與誤認,明確在先使用權利的邊界,防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杭州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與柴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基本案情】
杭州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經著作權人授權取得小學語文口語交際課程《用多大的聲音》(一年級上冊)、《推薦一部動畫片》(二年級下冊)等共計357節課程視頻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柴某某在其抖音賬號發布課程片段,引導用戶添加微信購買完整視頻,并通過百度云盤鏈接交付,銷售上述侵權課程視頻357節。2022年8月29日,杭州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就其中“口語交際《用多大的聲音(一年級)》”的一節課程視頻,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杭州互聯網法院判決柴某某賠償其經濟損失500元。2023年10月20日,杭州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就其中另一節“口語交際《推薦一部動畫片》”課程視頻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71000元。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進行民事訴訟均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當合法權益被侵害時,權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訴權,但其訴訟行為應秉持善意、審慎行使,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被訴侵權人柴某某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其抖音賬號,銷售案涉侵權課程視頻,侵犯了杭州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享有該錄像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酌情確定柴某某賠償經濟損失500元。法院同時指出,原告將本可一次解決的糾紛,先后拆分訴訟,既增加當事人的訴累與經濟負擔,也造成司法訴訟案件的非正常增長和司法資源的不合理耗費,原告這種采取“一事拆訴”方式,不應當予以提倡和鼓勵,希望原告能夠以此次訴訟為戒,采取合理的維權方式,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不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本案原告在同一被告并未實施新的侵權行為情況下,針對被告同一銷售行為在不同地域的法院再次提出侵害著作權訴訟。該種“拆分訴訟”的商業維權行為違反誠信原則,浪費了司法資源,也不利于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法院在判決中明確給予否定性評價,并將賠償額嚴格限定在合理區間,倡導當事人采取合理高效的維權方式,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不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案例五:霸州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與成都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案由】
商業詆毀糾紛
【基本案情】
原告霸州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與被告成都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均為家具銷售商,均在天貓網店銷售可折疊升降書桌。原告在天貓網店銷售的可折疊升降書桌的折疊機構是由原告法定代表人自行開發設計的,并申請獲得了實用新型專利。原告發現被告在其經營的天貓網店銷售的“實木電腦床邊桌可折疊升降移動懶人書桌沙發床上小桌子床前學習桌”的介紹中,盜用原告可折疊升降書桌的折疊機構的圖片,并對折疊機構進行片面對比。原告認為被告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原被告在天貓平臺銷售的商品結構相似,消費人群重疊,屬于同行業,被告作為原告的同業競爭者,對他人商品進行對比評論時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客觀、真實、中立地進行評價,不能損害他人商譽,誤導公眾。退一步講,即便原告生產的折疊桌上使用的折疊機構存在一定問題,被告亦不能采取被訴侵權圖片中的表達方式,用帶有負面的符號進行對比。作為同業競爭者,對真實的信息進行描述也應客觀、全面。被訴行為的片面性和不準確性,容易導致消費者對相關商品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影響到消費者的決定,并對原告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產生負面影響,損害原告的利益。法院判令被告成都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霸州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286元。
【典型意義】
商業詆毀糾紛屬于不正當競爭糾紛,區別于一般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其并非使用與權利主體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或名稱等,而是存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上述行為目的是以誤導方式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造成損害,從而提高自己商品的競爭能力,通過不正當的競爭方式擾亂市場秩序,影響市場的公平競爭。本案被告在宣傳其產品時,對能夠指向他人商品的圖片作出確定性的貶低和否定評價,應予以制止和糾正。
案例六:浙江某科技公司與河北某節能公司、天津某工程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由】
不正當競爭糾紛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某科技公司系經工商登記注冊的從事防腐絕熱材料及輔助材料生產、銷售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河北某節能公司的產品范圍與原告相似。2021年8月24日,第三人天津某工程公司發布了“XX工程-XX玻璃磚年度協議(重新招標)” 的招標公告。被告河北某節能公司繳納 80萬元投標保證金后參加該項目的投標,在參與該投標過程中向招標人提供的唯一已完成履約業績為“XX保冷項目二期工程”。原告浙江某科技公司認為被告河北某節能公司系在不具備投標業績資格的情況下,冒用原告公司業績進行虛假投標,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
【裁判要旨】
在涉及招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訴訟中,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其他經營者”的認定標準不應限制過嚴,即使原告未實際參與涉案招投標,只要原告與被告具有一定的競爭關系,且被告的相關行為可能影響原告的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即可以認定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另外,關于招投標活動中假冒他人業績行為的認定問題,一是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鑒于該類行為原告取證能力有限,其只要盡到初步舉證責任即應將舉證責任轉移,由被告舉證其投標業績的真實性,如被告以商業秘密等理由拒絕舉證,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二是根據現有法律規定,虛假宣傳行為并非必須要面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鑒于投標活動中向招標人虛假陳述其銷售狀況的目的是為了中標(即銷售其商品),該行為具有商業宣傳行為的特征,實際上也造成了誤導消費者的后果(致使第三人誤認為其符合投標條件而審核通過其投標資格),亦屬于虛假宣傳行為。
【典型意義】
在現實生活中,在招投標中假冒他人業績的行為并不罕見,但考慮到取證等現實問題當事人就此維權較為困難,該案較為全面地厘清了現實中該類糾紛存在的一些爭議,也對該類案件的審理確立了相應的審判規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導意義。具體而言,本案一是對如何認定原告訴訟主體資格進行了分析,認為對此不應限制過嚴;二是對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進行了闡述,解決了當事人舉證難的問題;三是分析了假冒他人業績行為的性質,認為不能以“該行為并非面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為由否定其屬于“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本質屬性。
案例七:楊某某與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商標代理合同糾紛案
【案由】
商標代理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3日,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商標復審委托協議書,由原告委托被告辦理商標復審事宜,被告表示“這價格肯定是可以保證復審質量的”、“等著拿證就好”。后被告代辦受托事宜,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原告的復審申請。原告認為協議書為包過協議,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同時構成欺詐,故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消除影響、返還服務費用,并賠償三倍違約金。
【裁判要旨】
合同未就商標復審成功作為條款進行約定,若當事人對合同目的解讀產生爭議,不應僅依據書面合同,而應充分結合雙方洽商過程、締約目的、交易習慣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除合同條款外,被告若有“保證復審質量”“等待商標下證就好”等承諾,足以認定復審成功為合同目的。若復審被駁回,應認定合同目的沒有實現,可依據當事人申請解除合同。關于退還代理費用問題,應考慮被告繳納評審費及付出一定勞務等因素,扣除一定費用后酌情退還。商標代理行為屬于典型的商事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行為,并不是為維持基本生存、提高生活質量以及追求幸福生活而進行的生活性消費,不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規范。
【典型意義】
商標代理行為較為普遍,但部分代理公司利用客戶知識盲區,設置專業壁壘,誘導客戶簽訂權利義務約定模糊的合同,意圖通過文字游戲規避責任,導致客戶維權舉證困難。本案對如何認定合同目的進行了詳細分析,以此解除合同并確定責任分配方式。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訴。通過本案的審理,一是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制行業合同亂象,對合同的訂立有釋明引導作用;二是凈化市場環境,規范代理公司的從業行為。
案例八:某機電有限公司訴某局行政裁決案
【案由】
知識產權行政裁決糾紛
【基本案情】
某機電有限公司享有一種名稱為“鏈條型收紙牙排”、專利號為XXX的實用新型專利。2024年6月23日,某機電有限公司向某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請求書及證據材料,認為被請求人某印刷機械有限公司侵權生產及銷售請求人某機電有限公司持有的實用新型專利“鏈條型收紙牙排”,請求某局對被請求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處理,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某局于2024年9月9日作出行政裁決,認為被控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駁回請求人的請求。某機電有限公司不服該行政裁決,于2024年9月29日以某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涉案行政裁決書,判令某局重新作出行政裁決。
【裁判要旨】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或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準許撤訴。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裁定行政調解協議有效。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迅速安排開庭,積極推進訴中調解在審判工作中的應用。期間,承辦法官結合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詳細比對被控產品與專利產品實物,初步判定被控產品確系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為避免程序空轉增加當事人訴累,承辦法官主動聯系各方當事人,建議某局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行政調解,簽署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書。同時向當事人闡明,在簽署行政調解協議后,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法院作出的確認行政調解協議有效的裁定具有強制執行力,可以確保各方當事人按約履行協議內容。在各方努力下,某局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調解,簽署了行政調解協議書,并當場履行完畢。某機電有限公司提出撤訴申請,并與某印刷機械有限公司就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法院經審查后作出準許撤訴裁定與確認調解協議有效裁定,涉案爭議得以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府院聯動”,深化與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部門協同合作,促進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有機銜接的典型案例。在知產爭議行政裁決糾紛中,案件程序較為復雜,如果只是簡單“就案辦案”,撤銷重做,容易造成程序空轉,增加當事人訴累。法院依托知識產權保護府院聯動工作機制,積極聯系行政機關開展調解工作,協調當事人簽署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后,第一時間出具確認調解協議有效裁定,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既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又避免了程序空轉,做實定分止爭,促進服判息訴。
案例九:蔡某甲、鄧某波等人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案由】
假冒注冊商標罪
【基本案情】
湖南銀某建設有限公司承攬位于安新縣的中國移動(雄安)智慧城市科創中心一期施工項目1號樓、3號樓吸音板工程,該公司于2024年3月6日授權被告人鄧某波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該工程指定輕鋼龍骨使用“可耐福”“龍牌”“杰科”等品牌之一。同日,鄧某波購進正品“龍牌”輕鋼龍骨用于該工程樣板間建設。被告人蔡某甲經營廊坊嘉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生產自主品牌輕鋼龍骨。鄧某波為降低項目成本,明知蔡某甲不具備生產“龍牌”輕鋼龍骨資質,提出從蔡某甲處訂購價值17.6萬余元的假冒“龍牌”輕鋼龍骨10,339根,并提供規格、型號等內容。被告人蔡某甲遂授意其弟蔡某乙在廊坊嘉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內生產假冒北某集團的“龍牌”輕鋼龍骨。期間蔡某甲、蔡某乙購買偽造“龍牌”輕鋼龍骨產品的檢測報告、合格證等資料。同年3月16日,蔡某甲雇傭貨車將生產的假冒“龍牌”輕鋼龍骨運送至中國移動(雄安)智慧城市科創中心一期施工現場,同日被北某集團發現并報案。同年3月19日,安新縣公安局扣押涉案的假冒“龍牌”輕鋼龍骨7,240根,價值10.7萬余元。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波明知被告人蔡某甲不具備生產“龍牌”輕鋼龍骨的資質,授意蔡某甲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蔡某甲、蔡某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10.7萬余元,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蔡某甲聯系確定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具體種類、型號、數量并組織生產、安排運輸等,系罪責相對較大的主犯。蔡某甲、蔡某乙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鄧某波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三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為侵犯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北某集團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北某集團未能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亦未能確定三被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綜合“龍牌”商標知名度、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范圍和維權合理費用、假冒的注冊商標商品尚未投入實際使用即被查扣等情形,酌定三被告人賠償北某集團損失15,000元,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遂以被告人蔡某甲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以被告人蔡某乙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鄧某波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鄧某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北某集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5,000元。
【典型意義】
該案系發生在雄安新區建筑領域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不僅侵犯商標權利人的權益,不利于建材市場的有序競爭發展,還給工程建設帶來安全隱患。該案的裁判依法打擊了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犯罪行為,及時彌補商標權利人經濟損失,一體解決刑事制裁與民事賠償問題。是我省法院聚焦雄安新區基礎建設、創新產業發展的司法需求,以司法護航重大工程建設的一個縮影。
案例十:石某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由】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以來,被告人石某飛從熊某處購進假冒的“雅博人”牌葛根靈芝片在自己實際經營的10家“拼多多”平臺店鋪進行銷售。呂某某在石某飛經營的“貞某店”網店購買了上述產品,由石某飛通過中通快遞郵寄至長安區某小區。經廣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鑒定,上述產品為假冒“雅博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經審計,石某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為174004.09元。案發后,石某飛通過家屬與廣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
【裁判要旨】
被告人石某飛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飛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石某飛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石某飛賠償商標權利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以被告人石某飛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0元。
【典型意義】
電商平臺迅速發展,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便捷,但也給一些不良商家制假售假提供了便利條件。本案系依法打擊利用電商平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保健品的典型案例,依法懲治該類網絡售假行為,不僅能夠維護公平競爭的電商生態,也有利于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的合法權益。警示保健食品經營者,網絡電商平臺絕非法外之地,制售假劣踩“紅線”必將受到法律制裁。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保健產品時盡量選擇有銷售資質的正規渠道,謹防購買“三無產品”和假冒偽劣商品。
供稿部門:民三庭
攝 影:王光富
編 輯:馬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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