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際,近日,上海市知識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了2024年上海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2024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徐某苗訴陳某平及電商平臺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入選!
案情摘要
徐某苗與陳某平均系上海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公司)運營的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雙方出售外觀特征相似的牛仔褲商品。陳某平曾聯系徐某苗要求調價,并建議其不要主推。徐某苗未予認可。陳某平遂以徐某苗侵害其美術作品“INC牛仔褲”著作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向電商平臺送達訴訟材料后,電商平臺對徐某苗商品采取禁售措施。后陳某平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陳某平撤訴后,徐某苗向陳某平送達《律師函》表明徐某苗商品仍處禁售狀態,存在經濟損失,要求陳某平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了結糾紛。陳某平未予理睬。徐某苗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平、上海某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2.7萬元,上海某公司恢復涉案商品鏈接。
裁判結果
長寧法院認為,首先,被告陳某平系明知其不享有著作權。陳某平無法提供作品原稿,無法證明首發時間,且已有商家銷售相似外形牛仔褲,陳某平擅自登記他人在先設計。其次,陳某平具有打壓競爭對手的主觀惡意。陳某平于法院起訴時委托律師,應知電商平臺可能采取措施。在平臺禁售后,陳某平又徑行撤訴并拒絕進一步起訴,具有對禁售措施希望或放任態度。再次,陳某平的惡意起訴行為給徐某苗造成了損失。禁售行為雖由平臺實施,但與陳某平惡意起訴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相應經營損失應屬陳某平惡意起訴給徐某苗造成的損失范疇。相應律師費支出亦屬損失范圍。長寧法院判決:陳某平賠償徐某苗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77000元,上海某公司解除對涉案商品的禁售措施。一審判決后,陳某平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陳某平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后,徐某苗店鋪所涉商品被平臺禁售,徐某苗還委托律師應訴該案。后陳某平雖然向法院申請撤回該案并獲得法院準許,但因該案訴訟的提起,徐某苗產生了律師費等訴訟成本,且涉案商品被禁售后,徐某苗喪失了一定的交易機會,無法在平臺銷售涉案商品并獲利,因此陳某平的訴訟行為產生了相應的損害后果,且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一審法院認定陳某平訴訟行為屬于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正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惡意提起著作權訴訟違反民事訴訟的誠信原則,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顯不符。實踐中著作權惡意訴訟形態多變,在侵權責任的認定上多有困難。尤其針對當事人利用電子商務平臺規則實施的著作權惡意訴訟行為,目前尚無裁判專門予以認定。本案裁判從行為人對自身權屬認知及提起訴訟目的出發,明晰了此種惡意訴訟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并認定相應平臺措施給相對方造成的經營損失與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明晰了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不僅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亦對懲戒預防惡意訴訟,引導當事人合法合理維權均具有積極作用。
一審主審法官
羅靜深
商事審判庭(互聯網案件審判庭)副庭長
供稿 | 商事審判庭(互聯網案件審判庭)
編輯 | 金文斌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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