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服務保障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在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際,4月21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3起知識產權案件進行集中宣判,案件涉及知名IP“奧特曼”、“旺仔”及知名商品“中國勁酒保健酒”。
案例一
侵犯“奧特曼”系列美術形象著作權
原告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經授權取得奧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權,主張被告孫某某擅自在網店展示并銷售約30余個奧特曼系列人物形象及道具,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長寧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系案涉權利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孫某某未經許可擅自展示并銷售案涉權利美術作品,侵犯了原告就權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發行權。原告未有證據證明被告孫某某系生產商,故對原告侵犯復制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最終,長寧法院根據權利作品的獨創性、知名度,涉案侵權行為的情節及侵權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判決被告孫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案例二
侵犯“旺仔”美術形象著作權
原告上海某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經授權享有“旺仔頭像”“半身娃娃圖”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2023年8月,原告發現被告王某在某電商平臺開設店鋪,銷售印有涉案美術作品的ipad保護殼。原告認為,王某明知涉案作品具備較高知名度,仍未經許可銷售被訴商品,主觀上具有攀附涉案作品知名度的惡意,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長寧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某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發行權,應承擔賠償責任,并綜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獨創性及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后果、被告的主觀過錯等情節,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案例三
侵犯“中國勁酒保健酒”裝潢
原告某牌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中國勁酒保健酒”商品經過精心設計,且經長期的實際使用和宣傳推廣,該裝潢在酒類領域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經調查,原告發現被告亳州市某酒業有限公司在某電商平臺未經許可銷售了與原告的權利裝潢高度近似裝潢的滋補酒,該滋補酒系安徽某牌酒業有限公司、安徽某宴酒業有限公司生產。原告認為,上述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李某系安徽某宴酒業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在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時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長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三被告生產銷售的滋補酒與原告的“中國勁酒保健酒”商品裝潢構成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相關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安徽某牌酒業有限公司、安徽某宴酒業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亳州市某酒業有限公司、李某在上述賠償金額的一定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此次集中宣判,旨在彰顯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和樹立司法權威,嚴厲打擊盜版、仿冒等行為,為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供稿 | 商事審判庭(互聯網案件審判庭)
編輯 | 金文斌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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