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報道了一件普通人根據常識難以理解的事:
安徽蚌埠的張女士向媒體反映,她五歲出車禍被碾壓,左眼失明和左耳失聰,最近她想申請殘疾人證,但被工作人員拒絕,理由是她的情況即一眼失明、一耳失聰,不屬于能辦理殘疾證的范圍內。
也就是說,一眼失明或一耳失聰,都不算是殘疾。不知道有多少人知道這個規定?又有多少人的常識或者直覺能理解和接受這種規定?
反正我初看此新聞,感覺不可思議,超出我的常識。一直以來,我憑自己的理性認為一只眼失明或一只耳朵失聰,肯定算殘疾。看來我的理性并不理性。
對此,我感到十分困惑。像我這樣困惑的人,大有人在。這則新聞下面一兩萬條留言,幾乎都是在表達困惑乃至于憤怒,都質問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規定。
輿論洶涌到什么程度?我上午看這則新聞,留言達到一萬六千多條,下午再看,作者申請關閉了留言區。這說明,不理解這種奇葩規定的人實在太多了。
作為一個普通人,我們都是根據常識或者說是生活常理去判斷的。雖然我們都是健全人,但是不難想象,像張女士這樣的人,一眼失明、一耳失聰,在生活中會遇到多么大的困難。
張女士向記者說,因丈夫家暴,她正在起訴離婚,目前分居狀態沒有收入來源,現在她需要獨自撫養家中小孩,所以她想辦個殘疾證去去可以招收殘疾人的工廠上班。這說明,她找工作存在困難。
這也好理解。試想,一般的廠礦企業,哪個老板愿意招收張女士這樣的人?老板們首先擔心的可能還不是張女士這種狀況的工作能力不行,而是會擔心張女士這樣狀況如果以后加重會讓自己負責。
所以,張女士這樣的情況,也只有招收殘疾工人的單位要。這也不能指責老板們不仁義,缺乏同情心,換位思考,我承認我是老板也不愿招收張女士這樣的人。
據了解,這種事情,早在2023年就發生過一例了。2023年5月,貴州一名右眼女子發文維權,去辦理殘疾證,工作人員也說她不符合殘疾人標準,“因為有一邊眼睛還看得到。”
但是該可憐的女子哭訴,自己找工作被歧視,擺個小攤還被城管驅趕。后來新聞報道說貴州省殘聯派人去核實,也不知道結果如何,反正網上是沒有后來報道的,估計應該能給一些補助吧。
這樣兩個例子擺在眼前,人們不禁要問,一眼失明,一耳失聰,為什么就不算殘疾呢?是不是只有中國這樣規定?還有其他國家這樣規定嗎?這樣規定背后的邏輯是什么?是否真的合理呢?
這個疑問困擾著我,更困擾著太多的人。相關部門的解釋,不能消除人們的困惑,反而激起人們的不滿。
所以,不解決這個問題,不僅我心里不安,我認為也關系到社會情緒的安定。為此,我深入查證了一番,終于消除了困惑,下面給大家普及一下。
首先,我查到了中國中央政府門戶網站上的《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其中對視力殘疾的認定標準,的確如安徽、貴州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所說。
請看上圖,來自于中央政府門戶網站。在視力殘疾認定標準的“注”里,第一條就說“均指雙眼而言”,第二條則明確說:
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圍。
由此可見,首先工作人員拒絕張女士,是有根據的,沒有任何問題,所以公眾的不滿情緒不應該朝工作人員發泄。
上圖中,有聽力殘疾的定義,第一點說:
聽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這里明確說了,是“雙耳”。而且表中說的也是“平均聽力”。可見,一耳失聰確實也不能辦殘疾證。
那么問題來了,我們中國為什么這樣規定呢?是不是只有中國這樣規定呢?帶著這個問題,我進一步查證。
經查,除了中國,還有日本和印度有相同規定。日本的《障害者福祉法》中,將單眼失明歸為“身體功能障礙”,但是非殘疾,需雙眼視力合計值低于0.1才能申請福利。印度《殘疾人權利法案》規定,視力殘疾需雙眼矯正視力低于0.1或視野≤20度,單眼失明不符合標準。
此外,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對單眼失明認定為殘疾,但是申請福利受到限制,需要證明在實際工作中或生活中確實存在顯著的障礙。
由此可見,一眼失明,一耳失聰,不能認定為殘疾,不能獲得社會資助,并不是中國自己的“發明”,而應該是參考了世界各國的標準。
那么,這樣規定背后的道理是什么呢?這主要有兩個核心邏輯:
第一,功能主義導向。多數國家認為單眼失明者仍能通過另一只眼完成閱讀、行走、工作等基本活動,因此不構成“實質性功能損害”。
第二,資源分配優先級。政府傾向于將有限的福利資源分配給更嚴重的殘疾群體,如全盲、肢體癱瘓等。
也就是說,一個國家只有足夠富裕,在滿足了更加嚴重的殘疾群體的救助之后,還有財力,才會對一眼失明、一耳失聰的情況進行救助。
對于我們國家來說,目前尚且比不過日本、美國,所以現在這樣規定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這不代表就對像張女士這樣的人無動于衷,我認為還應該走其他救助通道,辦不了殘疾證,也應該給個低保之類的救助,并且協調企業安排合適的工作。我相信,當地政府會這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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