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無人機給玉米噴“滅草劑”
導致鄰地里的山藥集體“罷工”
這個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案情回顧
2023年7月,高某使用無人機給自家承包的75畝玉米打除草劑,幾天后,賀某發現自家與高某玉米地相鄰的31畝山藥出現葉子發黃、停止生長,遂找高某理論,高某否認是自己打的除草劑影響到了賀某的山藥。
報警后,高某賠償賀某600元打解藥費,但拒絕賠償山藥的損失費用。因協商未果,賀某將高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土地相鄰,根據現場周邊環境、雙方協商電話錄音、公安部門出具的處警證明以及民警現場拍照等相關證據,在證明力優勢上可判斷出被告噴灑“滅草劑”隨空氣流動飄至原告相鄰山藥地的可能性已達到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原告山藥的生長受被告農藥影響后,遭受到一定經濟損失屬一般生活常理常識,被告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但在本案“損失”具體范圍和數額無法明晰的前提下,法院從公平價值、利益衡量方面考慮,依法判決被告共賠償原告山藥后期處理及減產款項3萬元。
法官說法
農業生產活動中,新技術的引入提升了工作效率,卻也暗藏風險。本案中,被告使用無人機噴灑除草劑,雖屬正常農事作業,但因其作業范圍廣、藥液易隨風飄散的特性,客觀上對相鄰土地作物存在潛在影響。經現場勘查發現,原告受損山藥地緊鄰被告玉米田,且損害癥狀與除草劑藥害特征高度吻合。結合無人機噴灑特性、施藥時間與自然風向規律,可合理推定除草劑飄移導致山藥受損具有高度可能性。
被告作為施藥方,在作業時未主動采取避讓措施(如選擇無風時段、設置隔離帶等),未盡到相鄰關系中應有的審慎注意義務,其疏忽與損害結果存在直接關聯。盡管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未精準量化損失,但農作物受損必然導致實際經濟損失,符合生活常理。法院綜合考量作物生長周期、市場波動及補救成本,酌定賠償金額,既是對受損方的公平救濟,亦是對農業生產者的風險警示。
相鄰土地權利人從事農藥噴灑等可能產生污染風險的作業時,應當采取必要防護措施,注意天氣條件及作業方式,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維護和諧友善的鄰里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供 稿:洛陽市孟津區法院馬蓓蓓、王景博
審 核:張宗磊、喬 良
編 校:賈共鑫、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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