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媒體評論員:堯舜君
多數傳銷案件,在被定性和依法審判后,一般資金都會被收繳進入國庫,對于一些人來講,談銷色變,惶恐被打成傳銷案件,投資者資金全無更怕牢獄之災,在前期多部門站臺和宣傳下,迷惑的本性不是投資者的過錯,憋屈的是會不會像養肥的豬被宰割,而遠洋捕撈和逐利執法,甚至比談銷色變更可怕。
12萬渠道商,實名曝光南昌市中院執法過程中的嚴重執法犯法行為,這是朱佳先代表他們在網上的實名呼吁曝光。
據網上揭露,12.82億元的江西精彩生活公司傳銷案,2018年9月 18 日,被南昌市中院下達(2015)洪中執字第53號裁定書,未走送達程序就被收入國庫,渠道商們2020年11月才知曉,引發強烈質疑!
首先,法Y文書送達的必要性,是這起十幾億元遭到質疑的關鍵,從法律上講,一審在下達裁定書后,必須走完送達程序才算完全合法的裁定,如果背離了送達的要求和明知故犯,無疑是權法疊加上的自大,無視渠道商和企業應知的財產去向,必然引發一系列的社會質疑,甚至是狀告法Y違法裁定,因為這里有渠道商的大量資金。
我國在司法程序中,針對刑事文書的傳送方式主要分為以下幾種: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以及轉交送達。面對這幾種送達方式,(2015)洪中執字第53號裁定書,未走送程序就將資金全部收入國庫,引發渠道商們的不滿,顯然在法律規定的范疇內違背了法律規定的本體,那么收繳國庫的資金就有待商榷,以至于朱佳先和渠道商們提出,請求拿出收入國庫的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回執單及法律依據等合法手續。
其次,據網絡上指出,朱佳先經過兩年多艱辛反映歷程,2022年5月 5 日艱難立案,本盼轉機,不料6月2日就被告知銷案,立案庭拒給裁定書和理由。向最高檢投訴后,案子幾經周折又回原點,那種無力感刻骨銘心。
2024年5月 27 日,南昌市中院主管執行局廖某愛副院長接訪,讓我重燃希望,可20天后再次接訪,雖承認我的訴求成立、立案后銷案屬實及枉法裁定無法律效力,但對銷案原因不給明確答復,既然裁定撤銷就應該明確12.82億的去向,可中院含糊其辭,讓我苦等4個月后,10月 22 日第三次接訪,廖副院長稱12.82個億早在2017年1—5月份分5次入國庫,但拿不出合法手續,難道分5次收入國庫就不用走合法的法律程序了嗎?實在難以讓人信服,我當即提出6項新的訴求,半年過去了至今未予答復。
在一份2024年10月22日上午,接訪地點為南昌市中院信訪接待室的一份筆錄中提到、關于我院(2022)贛01執異66號案件銷案的問題。
經核查,江西精彩生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對我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洪中執字第53號執行裁定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撤銷該裁定。我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案號為(2022)贛01執異66號。后查實我院將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洪中執字第53號執行裁定書只送達了部分被執行人,且我院在作出該執行裁定前已依據省高院(2013)贛刑二終字第63號判決,于2017年1月26日、2月28日、3月31日及2018年4月28日、5月31日將上述案款10.9568958865億元上繳國庫,故我院于2022年5月17日對(2022)贛01執異66號案件作銷案處理。
應當看到,執行裁定書只送達了部分被執行人,就將資金全部上繳國庫,且依據(2013)贛刑二終字第63號判決,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洪中執字第53號執行裁定書,將資金上繳國庫,故于2022年5月17日對(2022)贛01執異66號案件作銷案處理。
這里需要質疑的是,對于已經立案的案件,不管是撤案也好,還是銷案也罷,是不是應該給予相應的法律裁定書或者告知書才能銷案或者撤案,如果都是依據早期的判決進行銷案,不予以通知,是否是一家獨大,任意銷案成風?試問誰來保障立案者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沒有文書的銷案通知,勢必呈現法Y的獨裁勢力唯我獨尊。
最后,朱佳先在網上同樣指出,2014年11月17日那份裁定,三份裁定同案號卻違背高院終審判決,將公司資金劃至經偵支隊暫扣賬戶,慌稱由經偵為我們返還,目的是保護我們這些資金的安全,同樣沒走送達程序。
種種跡象表明,南昌市中院利用手中的權力指使執行局法官姚某下達枉F裁定,以收入國庫為名私吞民營企業資產。雖不確定南昌市政F委是否行政干預司法、有無私分資金情況,但疑點重重,南昌市中院就多次讓我們去找政F委,明確說過此裁定是在政F委的授意下下達的,很明顯背后疑似藏有腐敗勾當。
這里不可忽視的重點問題是,關于傳銷案件的X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主張權益問題,X事方面:傳銷主要違反的是《禁止傳銷條例》等行政法規,其本質是通過建立層級關系,以欺騙等手段非法獲取利益,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的破壞,這種行為涉及眾多參與者,并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一些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X事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民事方面:多數傳銷參與者因被虛假宣傳迷惑而投入資金遭受經濟損失,這符合民事糾紛的特征,他們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基于財產或人身關系而產生的糾紛,比如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或者一方對另一方的侵權行為所引發的糾紛等,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可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返還財產等,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這里就能明確看出,那么多渠道商如何利用民事合同糾紛追回損失的資金,因為你們法Y已經將大眾資金沒收掉,一些受害群眾只能任由宰割,甚至想拿回本金都難,無疑這是對傳銷案件最大的一種邊緣諷刺,一些人根本就沒有能力去追款,哪怕是起訴了涉案公司,也是枉費心機,因為公平秤砣已經傾斜到權勢一邊。
所以,針對傳銷案的定性和判決,不是對參與者的定性和判決,渠道商如果都知道是傳銷企業,給他們再多膽量也不一定會參與,更何況是在中央電視臺、《光明日報》、《中國政協》、《中國財經報》、《經濟觀察報》、《華夏時報》、《中國財富雜志》、《江西日報》、《新法制報》、人民網、風凰衛視、人民電視江西頻道、中國網等媒體大力倡導宣傳的大背景下,大部分人就是看到這些官方或者官媒報道才試探加入的,無疑引導性的加入和消費才是罪惡的根源,而相應的誠信保證金卻變成了非法的被迫沒收,無疑是最大的諷刺,莫讓大家去為傳銷案件背負罪名和損失,更莫讓遠洋捕撈和逐利執法緊扣傳銷帽子,失去人民群眾這塊基石。
因此,12.6萬渠道商財產被莫名掠奪,請拿出裁定送達程序的全部依據,切實履行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才是體現依法治國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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