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多大可以選擇自己的撫養權?
這是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時容易問到的問題,這個問題法律有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從第三款可以看出,8周歲以上需要詢問孩子的意愿,不過這有一個前提是,孩子的選擇意愿是法院判決撫養權時才出現的問題,如果夫妻對撫養問題已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適用協商優先原則,采納協商后的意見。
那理解這個規定需要注意什么呢?
首先,孩子的年齡應該是周歲。
有一些地方習慣使用虛歲,這與周歲有一兩歲的差距,周歲應該從出生年月日至今的時間來判斷年齡,而且這個截至的時間節點,通常應當是案件庭審時或在調解雙方撫養權爭議時的時間。這是法律的要求,不過,審判實踐中,如果與8周歲屆滿差別天數不大的話,也不排除法官會詢問孩子的意愿作為參考。
其次,該規定要求的是孩子的“真實愿意”。
滿8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有一定的理解和表達能力,但孩子始終未成年,容易受到身邊長輩的影響、誘導,有時表達的不一定是其真實意愿。
案件實務中,雖然有時會提供孩子的視頻或代理人的詢問筆錄等文字形式來體現其真實意愿。但為了確定這個意愿的真實性,法官在認為必要時,也會在法院的調解室等合適的場所,在父母雙方不在場干擾的情形下,單獨進行詢問確認其意愿,如果小孩過于緊張無法表達清楚的,法院也可能通過多次詢問的方式來進行確認。
不過,具體方式也要與孩子的年齡相結合,如果孩子已經是十幾歲的在校學生,通常表達能力就會比較清晰,個人意愿也會比較強烈,此時通過孩子親筆信的方式來詳盡表達自己的意愿,通常效果比較好,容易被法官接受。
最后一點最重點,該規定的用詞是“尊重”,并非孩子有當然的選擇權。
嚴格上來講,孩子愿意跟誰的意見只是法官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但不是判決的法定基礎或唯一依據,如果孩子的選擇確實對其生活成長不利,沒有現實可能性的,那法院也應該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出發,對撫養權進行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從這條規定來看,愿意撫養一方的撫養能力也是一個應同時考慮的重要因素。此外,還有撫養一方的心身健康,是否有不良嗜好、惡習等都可能有影響。具體由法官根據案情,綜合各方面的因素進行判決。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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