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案例一
誠信訴訟 合理維權——某智能裝備公司與某機械科技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案
案例二
明晰股東出資義務 護航企業健康發展——蔣某與余某等股東出資案
案例三
依法采取行為保全,阻斷侵權行為蔓延——澤某公司與芯某公司等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案
案例四
零元轉讓股權逃債?法院穿透審查護權益!——某投資公司與某地產集團等債權人撤銷權案
案例五
聯合化解群體性欠薪糾紛,裁審執一體化機制顯成效——劉某某等135人與某鋼管公司追索勞動報酬案
案例六
助力“誠實而不幸”的被執行人“重啟”人生——馮某破產和解案
案例七
司法擔當解投資困境,創新規則護企業重生——某包裝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例八
大型企業不得在交易中約定“背靠背”條款及衍生條款損害中小企業利益——某橋梁公司與某水泥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案
案例九
適用見索即付保函進行保全置換助企“破”局紓困——某建設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
案例十
明晰保險賠付規則促協同治理——某船務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案
誠信訴訟 合理維權
——某智能裝備公司與某機械科技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案
【基本案情】
某智能裝備公司與某機械科技公司系同業競爭公司,均主要從事專用設備制造行業。某智能裝備公司以某機械科技公司生產的成品罐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機械科技公司停止侵權、沒收并銷毀侵權產品及半成品、賠償經濟損失2300萬元及律師費8萬元。某機械科技公司同時提起反訴稱,某智能裝備公司明知其涉案專利全部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仍在未提供充分侵權證據材料的情況下,起訴某機械科技公司專利侵權并要求某機械科技公司賠償損失2300萬元,阻礙某機械科技公司上市進程,構成惡意訴訟,要求某智能裝備公司賠償律師費40萬元、經濟損失200萬元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在某智能裝備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其申請出具專利評價報告,初步結論為權利要求1-5不具備創造性,全部權利要求1-5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某機械科技公司在本案審理中,以本案訴訟為由申請北交所暫停公司上市審核。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某機械科技公司生產的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相關技術特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所要求的保護范圍,不侵犯涉案專利權。即便假設某機械科技公司構成侵權,其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就已經為制造與被訴侵權產品相同的設備做好了制造的必要準備,其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不應視為侵犯涉案專利權。對于某智能裝備公司是否構成惡意訴訟的問題,首先,某智能裝備公司明知案涉專利不具備創造性,且被訴侵權產品明顯缺少案涉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涉案專利權利基礎并不穩定;其次,某智能裝備公司故意在起訴之時隱瞞專利評價報告,故意選擇某機械科技公司上市的時間節點提起本案訴訟并索賠2300萬元以阻礙某機械科技公司的上市進程,其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具有顯而易見的惡意;最后,某智能裝備公司的起訴有損某機械科技公司的合法權益。無錫中院遂判決駁回某智能裝備公司的本訴請求,并判決某智能裝備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某機械科技公司合理開支40萬元。某智能裝備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能夠有效維護權利人自身合法權益,確保市場公平競爭,但也經常出現被濫用的情況。實踐中,一些缺乏誠實守信意識的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往往會為了一己私欲,不惜采取惡意訴訟的不正當手段去打擊競爭對手。他們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目的不是正當維權,而是為了使競爭對手陷入長期的訴訟糾紛中,消耗其人力、物力和財力,干擾其市場布局和產品銷售,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甚至迫使競爭對手退出市場。本案是在同一訴訟程序中解決濫用知識產權原告反賠被告合理開支問題的典型案件,在有效防止被訴方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保障的同時,也有助于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還向社會傳遞誠信訴訟的價值導向,能夠更好地引導當事人在訴訟中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行使訴訟權利。
審理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明晰股東出資義務
護航企業健康發展
——蔣某與余某等股東出資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某材料公司增資后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張某認繳出資550萬元(實繳55萬元),余某認繳出資450萬元(實繳45萬元),認繳出資期限均為2032年10月22日之前。2020年1月,余某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張某。
2022年6月,法院生效判決判令某材料公司歸還蔣某借款及利息,經強制執行,某材料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蔣某遂提起訴訟,要求某材料公司現任股東張某就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余某作為蔣某債權產生后的轉讓股東對張某的上述責任承擔補充責任。
余某稱其曾于2014年匯給材料公司100萬元,某材料公司也將該筆資金作為應付賬款入賬,故該100萬元應作為其出資或至少應抵銷其相應出資義務。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余某向某材料公司轉賬100萬元時并未注明“投資款”或“出資款”,且某材料公司將該款作為向余某的應付賬款入賬,故該100萬元不能認定為出資款,只能作為余某對某材料公司享有的債權。在某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償債務而符合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情形的情況下,該債權與余某的出資義務不能進行抵銷。據此,張某、余某應在各自認繳出資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典型意義】
股東向公司投入的款項并未作為“投資款”或“出資款”投入,公司賬冊也并未記載為出資款時,相應款項僅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債權。該股東債權在公司喪失清償能力(以破產條件為標準)時不能與股東尚未履行的出資義務相抵銷,股東仍應承擔出資責任。本案裁判通過嚴格區分股東債權與股東出資,明確在公司喪失清償能力時股東債權不得抵銷其出資義務,不僅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更引導市場主體規范出資行為、強化誠信經營意識,充分體現了司法裁判在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有助于構建公平透明的市場秩序。實踐中,股東在履行出資義務時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向公司投入資金,注明用途為“投資款”或“出資款”,并督促公司及時將出資載入財務賬冊、簽發出資證明書、辦理公司實繳出資變更登記以及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避免后續出現爭議。
審理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依法采取行為保全
阻斷侵權行為蔓延
——澤某公司與芯某公司等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案
【基本案情】
澤某公司系某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人,該權利目前處于穩定狀態。澤某公司通過公證保全的方式從芯某公司購買了某型號芯片,并委托相關機構出具布圖設計比對報告。經比對,被訴芯片復制了澤某公司的上述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經過調查,該芯片系由馳某公司委托案外人加工生產,目前還有部分批次產品將要交付。澤某公司認為,被訴芯片售價遠低于其同款產品,流入市場后必然會搶占其市場,給其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據此請求責令芯某公司、馳某公司停止復制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并停止銷售含有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被訴芯片,案外人協助停止交付被訴芯片。
法院經審查認為,澤某公司的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處于穩定狀態,其提交的證據初步證明了馳某公司委托案外人生產、芯某公司銷售的被訴芯片存在侵害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可能性,被訴芯片即將交付并流入市場,如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可能會極大損害澤某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亦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澤某公司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已提供了擔保,故澤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裁定責令馳某公司、芯某公司自裁定生效之日至案件裁判生效之日分別停止生產、銷售被訴芯片。同時,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案外人停止交付被訴芯片。馳某公司、芯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復議。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定復議請求不成立,裁定駁回兩公司的復議。
【典型意義】
行為保全(臨時禁令)是權利人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依法采取的權利救濟的法律制度。通過行為保全,權利人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獲得法律上的保護,有效防止正在進行或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導致的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害,從而避免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該案是全國法院首例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的行為保全案件,同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支持行為保全復議裁定案件。該行為保全裁定基于被訴侵權產品即將交付,情況較為緊急,其流入市場可能給權利人帶來交易行為減少、價格侵蝕等損害等因素,認定涉案保全行為申請符合準許條件,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制止了涉嫌侵權行為及侵權損害結果的發生,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及時性和高效性。同時,該案對于促進完善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司法服務,保障無錫半導體芯片這一“地標”產業發展,維護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審理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零元轉讓股權逃債?
法院穿透審查護權益!
——某投資公司與某地產集團等債權人撤銷權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生效判決判令某地產集團向某投資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6億余元及利息。根據查明的事實,某投資公司對某地產集團享有的股權轉讓款債權實際來源于某地產集團應依據其與某投資公司的約定履行股權回購義務,而某投資公司分別于2020年6月、11月及2021年2月向相關公司投入增資款。
上述判決生效后,某投資公司在申請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現某地產集團于2021年8月將持有的某開發公司100%股權以0元轉讓給了某房產公司。某投資公司認為,雖然某開發公司賬面凈資產金額較低,但其持有蘇州某公司51%股權,而蘇州某公司名下又有一塊價值4億余元的待開發國有土地使用權,故某開發公司100%股權對應的底層資產價值至少有2億余元,某地產集團將其持有的某開發公司100%股權以0元轉讓,減少了某地產集團的責任財產,影響了某投資公司的債權實現,故要求撤銷某地產集團將某開發公司100%股權轉讓給某房產公司的行為。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某開發公司持有51%股權的蘇州某公司名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達數億元,該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會反映在上一層持股的某開發公司股權價值上,而某地產集團將某開發公司全部股權無償轉讓給某房產公司,實質上減少了其償債資產。而且,某房產公司在上述股權轉讓行為發生時也由某地產集團實際控制,說明某房產公司知曉某地產集團無償處分財產可能是為了逃避債務。因此,判決撤銷某地產集團與某房產公司之間就某開發公司100%股權進行轉讓的行為。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股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請求撤銷股權轉讓行為的糾紛。股權作為財產的一種類型,并不像其他實物資產一樣容易判斷價值,對于債務人是否屬于低價或無償處分股權的情形較難判斷。公司所有者權益雖是反映股權價值的主要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且在交易頻繁的商業社會,股權的價值不僅取決于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還取決于公司未來的發展前景,股權交易價格很多時候反映了投資者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商業判斷。因此,股權價值應從多方面因素判斷,而不能僅考慮所有者權益或者凈資產金額。本案考慮到訴爭股權對應的底層資產的價值以及某地產集團和某房產公司的惡意情形,判決撤銷相應股權轉讓行為,有力打擊了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凈化了投資經營的市場環境。
審理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聯合化解群體性欠薪糾紛
裁審執一體化機制顯成效
——劉某某等135人與某鋼管公司追索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某鋼管公司因法定代表人突發疾病,經營停滯,拖欠工人數月工資未發,江陰法院勞動爭議調裁中心獲知后第一時間介入,立即啟動“法院+”聯動機制,在2024年5月11日當天聯合華士鎮勞動關系聯合調處中心相關參與部門開展聯合調解工作,并經引導,135名工人向江陰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裁令某鋼管公司支付工資等。工人了解到有供應商要到廠內強行搬運產品和原料抵作貨款,萬分著急。江陰仲裁委根據工人們提供的財產線索,向法院申請保全。
江陰法院首次啟動全市裁審一體化財產保全機制。下午16:10,法院收到106份保全申請后立即開始保全案件的立案、出具文書工作,將全部材料準備齊全后于19:04前往公司送達材料并采取保全措施,于當晚21:06查封500余噸成品和原料,完成了工人工資的優先保全工作,防止財產流失。
江陰法院依托江陰市勞動關系聯合調處中心,推動轄區鎮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協調,最終促成119名工人與某鋼管公司在仲裁階段達成調解協議。未達成協議的16名工人經過仲裁前置后,起訴到法院,法院受理后啟動綠色通道審理。至2024年7月,該批案件全部以調撤方式結案。2024年9月29日,在江陰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執行款集中發放活動”中,135名工人在江陰市三名人大代表全程見證下如愿領取了350余萬元的工資。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明確將勞動爭議納入重點領域,要求加強調解、仲裁與訴訟銜接,建立調裁訴一體化在線解紛機制。實踐證明,調裁審執一體化機制在群體性欠薪糾紛中成效顯著。本案中,江陰法院首次啟動全市裁審一體化財產保全機制,將司法資源前置,第一時間對欠薪企業的資產進行查封保全,防止可供執行的財產流失,并聯合各部門形成調解合力,將大量糾紛化解在前端,從源頭減少矛盾激化,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審理法院:江陰市人民法院
助力“誠實而不幸”的
被執行人“重啟”人生
——馮某破產和解案
【基本案情】
馮某因其投資失敗、經營不善等原因,造成大量債務到期不能清償,已訴訟的債權人有8人,尚未清償的債務本息合計有5700多萬元。在執行程序中經調查了解,馮某在經營企業過程中,因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和外部大環境影響,最終造成企業虧損。經過執行,馮某已無力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5700萬元左右的付款義務,面臨債權人的輪番追討。此外,馮某的系列執行案件長達十年之久,其不得不承受銀行賬戶被凍結、列入失信人員名單、限制消費等執行措施,個人生活和繼續創造財富能力受到極大影響,且有老人需要贍養。考慮到其本人有較強的償債意愿,在法院審理、執行過程中較為配合,未出現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符合類個人破產相關指導意見的精神及新吳法院《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流程的暫行規定》的受理條件。2023年6月5日,經馮某申請,新吳法院受理其個人債務清理申請。
【典型意義】
該案中,關于債務人是否符合“誠實而不幸”的認定,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導下逐步探索出衡平“救濟誠實而又不幸的人”和“預防逃債”兩大功能的“類個人破產”新吳路徑,內容涵蓋“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認定、債務和解計劃的制定、附條件的暫時性信用恢復、自由財產的確認、債權人罹患重疾的提前清償、免責考察期及失權復權制度,最終形成并通過了《債務清償和解方案》。8位債權人與馮某達成和解協議,原本5700余萬元債務經過各債權人的退讓,最終以總金額792362.03元和解成功,并于2024年5月8日全部清償完畢。通過上述和解程序免除了馮某個人債務5664余萬元,極大減輕了馮某的個人壓力,也讓其“重啟”人生。本案雖經歷了長達十年之久的執行程序,但各位債權人對馮某個人情況較為理解,考慮到其年紀較大但仍積極償債的態度,在和解過程中各位債權人盡最大努力減免了馮某的個人債務,體現了個人債務清理程序人文關懷、法律溫情的一面,傳遞社會積極和正面的能量。
審理法院: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
司法擔當解投資困境
創新規則護企業重生
——某包裝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法院受理某包裝公司破產重整一案,并批準以某能源公司作為某包裝公司重整投資人的重整計劃。某能源公司未按照重整計劃的約定按期履行出資義務,經管理人多次督促催告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管理人即向某能源公司發函解除投資協議,并取消其投資人資格。與此同時,某特鋼公司愿意承接某包裝公司的重整計劃,向管理人提交了《破產重整投資承諾書》并支付了5000萬元的投資保證金。因此,管理人請求法院批準更換某特鋼公司為新投資人。法院生效裁定認為,在投資人因自身原因無法履行重整計劃的情況下,基于債務人、債權人的意愿,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管理人或相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以債權人會議決議等與重整計劃表決相一致的程序方式,在執行期限內變更投資人。
【典型意義】
重整計劃的順利執行可以使遭遇債務危機但經營層面仍有再生希望的企業進行股權結構、業務結構以及債務結構的調整,維持合理負債水平,恢復造血能力,實現企業脫困。但在重整計劃的制定與執行中,可以為企業注入償債資金以及運營資金的重整投資人不可或缺,一旦投資人未能如約履行投資義務,重整計劃將難以執行,企業很大概率將喪失再生希望。本案創新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三條,確立“投資人違約≠重整終止”的裁判規則,避免優質企業因偶發投資風險陷入清算困局。另外,通過指導管理人構建“原重整計劃+新投資人要素”的復合方案,實現經營方案穩定與投資資源優化的雙效統一,成功幫助某包裝公司獲得3億余元償債資金,保障近400名職工就業崗位。法院通過本案裁判生動詮釋了司法保障市場要素流動、維護投資信心的擔當作為。面對重整投資人違約引發的企業存續危機,法院立足“挽救具有再生價值企業”的審判理念,精準把握重整計劃變更的法定條件,創造性破解投資人更替制度空白,為困境企業開辟再生通道。
審理法院:江陰市人民法院
大型企業不得在交易中約定
“背靠背”條款及衍生條款
損害中小企業利益
——某橋梁公司與某水泥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6日,某橋梁公司與某水泥公司簽訂《購銷安裝合同》,約定某橋梁公司向某水泥公司訂購裝配式混凝土預制I型,含稅總價3392150.4元。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后5日內支付總價30%的預付款;在某水泥公司所有產品全部安裝完成,并由雙方完成相關對賬辦結手續后,某橋梁公司在7日內撥付至合同金額80%工程款(含預付款);剩余款項待業主單位等多方部門驗收合格后,同時雙方結算完成后支付,具體支付時間、比例參考項目業主單位的工程款支付事實。違約條款為:如項目業主單位未按時足額撥付工程款或其它非某橋梁公司自身原因導致某橋梁公司項目部資金困難,則相應延長支付期限,此種情況下導致的逾期付款不屬于違約,某水泥公司承諾不因此主張逾期利息等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后,某水泥公司按約向某橋梁公司供應了累計價值3392150.4的貨物。后,某橋梁公司累計向某水泥公司付款2017645.12元,某水泥公司向某橋梁公司開具了金額合計為3392150.4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某橋梁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向某水泥公司支付剩余款項,某水泥公司向某橋梁公司發送律師函,催告其于2023年10月10日前支付尚欠全部貨款。因某橋梁公司仍未支付,某水泥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橋梁公司清償剩余貨款1374505.2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案涉款項剩余20%尾款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某橋梁公司逾期不付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購銷安裝合同》雖約定了某橋梁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但該條款中列明的遲延支付事由系“背靠背”條款的延伸,在“背靠背”條款無效的情況下,該條款應屬無效。除此之外,《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2020年施行)第十五條也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涉“背靠背”條款及相關衍生條款的案件,對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發布的《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落實具有實踐性意義,有助于進一步保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引導企業踐行誠實信用及公平原則,進一步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大型企業在和中小企業的交易活動或者服務過程中處于優勢地位,往往與中小企業約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為付款前提,但該約定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2020年施行)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嚴重損害中小企業利益,故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批復》認定為無效。本案中,除了款項支付條款涉及“背靠背”約定外,違約條款的約定也違反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2020年施行)第十五條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的規定。同時,在“背靠背”條款無效的情況下,該違約條款本身也應屬無效。
審理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適用見索即付保函進行保全置換
助企“破”局紓困
——某建設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某工程公司將其承包的停車場項目中的機電安裝分為兩個標段,分別分包給了兩個建設公司。該工程竣工交付后,兩個建設公司認為結算中未就原材料上漲進行價格調差,對結算結果不予認可,遂將某工程公司訴至梁溪法院。同時,兩公司均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某工程公司合計近2000萬元的財產進行保全,梁溪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某工程公司經營依賴大量的流動資金,其得知被保全后立即聯系承辦法官,希望通過提供反擔保的方式解除保全措施。承辦法官與申請人多次溝通,申請人均拒絕變更保全措施。后某工程公司向梁溪法院提交由某銀行出具的見索即付訴訟保函作為反擔保,申請解除對其名下銀行存款的凍結措施。
法院經審查認為,該見索即付訴訟保函符合相關規定要求,依法裁定解除兩案對某工程公司近2000萬元財產的保全措施。
【典型意義】
涉案企業被查封、凍結后,生產經營可能會受到一定程度影響,見索即付保函是保障保全申請人和被保全人雙方利益的折中舉措。見索即付保函是擔保人憑在保函有效期內提交的符合保函條件的要求書(通常是書面形式)及保函規定的任何其他單據,支付某一規定的或某一最大限額的付款承諾。作為現金保證的替代物,見索即付保函的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針對基礎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錢補償。基于對申請人的負責,梁溪法院也嚴格審查出具保函的主體性質,一般要求保險公司、銀行或國有擔保企業。適用見索即付保函變更保全方式是梁溪法院堅持平等保護與善意文明執行的具體體現,有利于釋放企業發展活力,服務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
審理法院: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明晰保險賠付規則促協同治理
——某船務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案
【基本案情】
某船務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其中人身傷亡每人責任限額為50萬元。保險期間內,某船務公司員工趙某發生工亡事故,某船務公司與趙某親屬簽署賠償協議,約定由某船務公司向趙某親屬賠償146萬元。因某船務公司為趙某投保了工傷保險,前述146萬元賠償金中的喪葬補助金49854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48240元由社保基金支付,剩余461906元由某船務公司向趙某親屬支付。賠償協議履行完畢后,某船務公司申請某保險公司賠付其自行支付的461906元,某保險公司拒賠。某船務公司遂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461906元。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我國雖實施強制工傷保險,但實踐中雇主不為雇員繳納工傷保險,或者按照最低繳納標準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比較多見,各地社保機構在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具體標準和尺度上也存在差異。在這種情況下,某保險公司推出的雇主責任險未明確要求雇主應當為雇員按照實際工資購買工傷保險,也不對雇員的工資情況和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進行審核,故在發生工傷之后,某保險公司不得以雇主未購買或者未足額購買工傷保險為由拒賠,也不應提出雇主須先補繳工傷保險之抗辯。本案中,因某船務公司并未按照趙某的實際工資向社保機構繳納工傷保險,由此造成了趙某的被供養人從社保基金領取的撫恤金降低了56萬元,該部分損失應由某船務公司承擔,而某船務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因工傷繳納不足導致的被供養人撫恤金差額部分,于法有據。據此,某船務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461906元賠償金,符合保險合同及保險條款的約定,也未超出保險賠償的限額,判決支持某船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雇主為減輕用工風險,在為雇員購買工傷保險的同時為自己購買雇主責任險,但保險公司常常以工傷保險已賠付部分不能重復賠付,而雇主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導致員工工傷待遇降低部分,屬于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糾紛,應通過行政訴訟方式解決為由拒賠。實踐中在認定保險公司應否賠付、賠付金額的計算、應否由社保機構處理在先等問題上存在較大的爭議,裁判尺度不一。本案為無錫地區的類案裁判提供了一定指引。而且,為簡化投保企業的維權程序,法院在受案后主動與某船務公司屬地的社保機構聯系溝通,探討能否以船務公司補交社保的形式由社保填補被供養人撫恤金的差額,在得到社保機構的否定答復后,與社保機構計算確認差額的數額,最終依法作出判決。本案通過明確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的法律邊界,精準認定保險公司賠付責任,既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切實減輕了企業用工風險,穩定了企業經營預期,優化了企業用工環境,又通過府院聯動推動保險機構完善投保審核機制、規范理賠流程,引導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形成互補共治格局,實現企業用工保障與保險市場規范的雙向促進。
審理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無錫中院民二庭
編輯:趙偉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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