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臺法院通過“委派調解+司法確認”聯動機制,成功化解了四起買賣合同糾紛,既為當事人紓困解難,又為矛盾糾紛化解按下“快捷鍵”,彰顯了司法為民的力度與溫度。
案情速覽
某四家個體工商戶分別長期向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供應各類農副產品,后因該公司未按約定及時結付貨款,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四家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貨款。印臺法院受理后,經研判認為雙方合作基礎良好,案件事實清晰、爭議焦點明確,具備調解可能。為快速化解矛盾,在征得雙方同意后,立即啟動“委派調解+司法確認”模式,將案件委派至印臺區紅土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委派調解+司法確認”雙輪驅動
紅土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立足雙方合作基礎,聚焦“護權益、保經營”雙目標,圍繞合同履行細節、公司經營現狀展開溝通,提出“部分履行+按期支付”的調解方案,既保障了個體工商戶的權益,又緩解了公司資金壓力。經協商,雙方達成并當場簽訂調解協議。為確保協議效力“不留白”,印臺法院隨即啟動司法確認程序,對協議內容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出具民事裁定書,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機制優勢凸顯
1.“零成本”高效解紛
通過人民調解組織前端介入,避免訴訟程序耗時耗力;司法確認不收取費用,減輕當事人訴累,實現矛盾糾紛化解“零成本”。
2. “一站式”效力保障
調解協議經司法確認后具有強制執行力,打破傳統調解“效力弱”的困境,形成“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強制執行”權益保障閉環,實現“1+1>2”效果。
3. “柔性化”護航發展
在調解的過程中,兼顧法理與情理,既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又為困境企業留足經營空間,助力實現權益保障“雙贏”局面。
今年以來,印臺法院積極推進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工作,拓寬解紛渠道,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用好“委派調解+司法確認”解紛模式,充分發揮其成本低、耗時短、效果好的優勢。下一步,法院將持續推動矛盾糾紛化解從“司法兜底”向“源頭預防”延伸,為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注入法治動能。
司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撰稿:劉佳玉
初審:任白靜
審核:喬顏芳、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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