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林阿伯稱,岳父的房子拆遷,經過家庭內部協商,他的女兒阿麗本應獲得15萬元補償,但這筆補償拖了近一年還未兌現,林阿伯希望通過調解,和家庭成員進行溝通。
01
三位小舅子分得房產
承諾給予阿麗15萬元
今年80歲的林阿伯告訴記者,前些年他岳父的房子征遷,拆遷辦需要他妻子的死亡證明才能辦理手續。于是林阿伯的小舅子聯系他,希望配合辦手續。
林阿伯稱,因為妻子早于岳父去世,所以妻子所繼承的份額由女兒阿麗代為繼承,經過家庭協商決定,阿麗一方放棄房產繼承,幾位小舅子分得安置房后,共同補償阿麗15萬元。
林阿伯表示,由于阿麗身在外地,只能由他代替阿麗出面溝通。如今幾位小舅子都分得了房產,但是當初答應給予阿麗的15萬元卻遲遲未能兌現。
02
葉阿伯:15萬元承諾有效
但阿麗無法完成公證
調解小組通過電話聯系上林阿伯的其中一位小舅子葉阿伯,他承認此前協商過補償事宜,但因安置房產權仍登記在其父親名下,需先辦理繼承公證手續才能給補償款。
根據林阿伯與葉阿伯于2024年3月共同簽署的遺產分配協議書,阿麗自愿以得到15萬元貨幣的方式獲得相應補償,支付時間將在阿麗完成放棄繼承權公證或法庭繼承訴訟調解后兩日內。葉阿伯稱,家人曾與阿麗共同前往公證處簽署放棄繼承聲明,但因阿麗“對家庭情況表述不清”,申請被駁回。
葉阿伯稱,他們幾兄弟已經年邁,關于房產繼承的手續都交給了侄女阿娟來代辦。阿娟稱在辦理公證時,阿麗無法與公證員正常溝通,導致公證無法完成。
為了求證此說法,調解小組聯系了阿麗的兒子,他表示,阿麗的自理能力有限。
那么,如果在辦理房產公證過程當中,家庭成員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是無行為能力人,程序還能否進行呢?法律人士建議,林阿伯可以聯系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委托具有資質的三甲醫院的精神科,對阿麗的行為能力進行專業鑒定,由醫院依據科學的流程和診斷的標準,出具阿麗是否具備正常民事行為能力的權威報告,推動公證流程的進行;其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家庭協商分配的協議、此前公證受阻的相關材料等,請求法院通過訴訟程序,來確認阿麗應繼承的份額,借助司法裁判來解決這場遺產分配的糾紛。
調解小組將律師的建議轉告給雙方,阿娟表示同意,并再次承諾,待公證辦妥后,就將15萬元轉給阿麗。經過溝通,雙方約定了下次辦理手續的時間。
調解小組提醒雙方今后多加溝通,并主動咨詢法律意見,促進問題早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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