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路南區人民政府發布最新公示
唐山一家美容院被罰
詳情如下
唐山市路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路南市監處罰〔2025〕18號
當事人:唐山市路南拉諾美容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唐山市路南拉諾美容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30202MA09BY4J98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區興泰里401樓B南-1號二層
2025年2月28日,我局收到“河北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平臺”的舉報單,內容關于唐山市路南拉諾美容院在“大眾點評”網站上使用具有“排毒養顏”功效的醫療用語發布化妝品廣告。2025年3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其美容院進行現場核查,在該店內經營場所產品展示柜上擺放有被舉報的化妝品“御纖禧清姿秀麗臻享套盒”,初步核查產品包裝上的功效與大眾點評網站中宣傳的功效不符,現場執法人員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在“大眾點評”網站上發布上述違法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經查,當事人從事化妝品經營服務業務,為擴大銷售量,當事人在“大眾點評”APP 注冊了名稱為“拉諾密碼皮膚管理美學社”的店鋪,當事人在其“大眾點評”APP 店鋪中使用了產品功效為“排毒養顏”醫療用語的廣告內容,用于宣傳 “御纖禧清姿秀麗臻享套盒”化妝品,但實際上,當事人銷售的化妝品中,其包裝、標簽中產品功效是“清潤質地,呵護肌膚,水潤干燥肌膚,使肌膚清澤瀅潤,使肌膚光滑細膩”,并未有標注“排毒養顏”功效字樣。經當事人提供的網頁制作收據上顯示,2024 年11月2日,當事人委托路南區印德優圖文廣告部制作了此條化妝品的廣告,制作費用500 元,直至我局2025年3月3日檢查時,當事人在大眾點評店鋪中發布的化妝品尚未售出,當事人意識到違法行為后,第一時間停止了上述廣告推廣活動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情況和現場檢查的情況;
2.詢問調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發布化妝品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的的詳細情況;
3.被舉報的化妝品外包裝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發布的化妝品廣告產品信息情況;
4.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5.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自然人身份;
6.收據1份,證明當事人發布的化妝品廣告制作費用情況;
7. 舉報單1份,證明當事人發布化妝品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的詳細情況。
8. 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改正的情況。
以上證據均已經相關人員核對并簽字確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為有效證據。
以上證據構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了當事人在網絡平臺銷售食品時使用醫療用語的事實,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處罰款數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已于2025年4月3日告知當事人,截至2025年4月11日,當事人未進行陳述、申訴,未提出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在發布化妝品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化妝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化妝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屬于發布化妝品廣告中使用醫療廣告用語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發布化妝品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的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化妝品廣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第(二)項:“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本案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詢問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事發后積極整改,社會影響較小,依據《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序號10的規定,適用裁量幅度較輕的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任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一點六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以上十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當事人具有裁量幅度較輕的處罰的情節。
綜上,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作出處廣告費用一倍的行政處罰:罰款伍佰元整(500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本決定,按照《河北省非稅收入電子交款通知單》規定的方式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唐山市路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0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來源:路南區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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