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于與楊某系二婚夫妻,婚后小于患病,治療期間將名下兩套婚前房產出售,獲購房款121萬元。病重期間,小于向父親轉了53萬元的養老錢。小于去世后,丈夫楊某認為小于轉給岳父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于是,楊某起訴了小于的父親,要求返還全部款項。小于的父親稱,楊某婚后多年無收入,小于承擔了家庭開支并負擔楊某贍養前妻子女、母親的費用。除此之外,53萬元中部分為女兒治療過程中借給女兒的款項,用于女兒治療。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在這里,我們或許先要明確一下婚前財產和共同財產的邊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都屬于個人財產,它不因婚姻關系轉化為共同財產。本案中,小于出售的兩套房產為婚前所有,所得121萬元購房款仍屬其個人財產,楊某無權主張分割。個人財產的所有權人可自由支配,無需配偶同意。小于將53萬元轉賬給父親,本質是對個人財產的合法處置。
但是,如果小于出售了這兩套婚前房產,用所得的房款又買了一套新房,并且楊某也出資了一部分,或者小于在賣掉房產后將相關款項轉入了公共賬戶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當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財產混同,相關款項的歸屬可能會存在一定爭議。
本案中,楊某主張該款項為共同財產,但是并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而小于給父親轉賬屬于子女贍養義務,因此,法院最終駁回楊某全部請求。
由此可見,保護好自己的財產是有必要的,它可以為我們減少諸多麻煩。如果想要更好地守護自己的財產,我們可以在婚前給自己的財產加把鎖。婚前可以通過協議明確財產歸屬,尤其對房產、股權等大額資產,避免婚后爭議。結婚后,也可以將婚前財產單獨管理,避免與婚后收入混同。并且建立共享賬戶,確保家庭開支公開、透明。當涉及到大額資金流轉、贈與或借貸時,最好提前咨詢律師,確保程序合法。
當前社會信任成本漸增,我們無法完全信任他人時,建議在建立婚姻或合作關系時,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避免產生財產糾紛。把“丑話”說在前面,充分利用法律條款與契約精神或許可有效降低"糊涂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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