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酒駕事故背后都是“心存僥幸”
“我酒量好,還很清醒”
“這個點不會查酒駕”
“我走小路,交警應該不知道這里!”
直至事故發生,才后悔莫及
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集中審理了一批危險駕駛案件。
2024年10月24日,被告人馬某醉酒駕駛小型越野車沿大理市西屏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駛至西屏路(福每佳便利店)處時,所駕車前部與停放在道路右側一輛停放的小型轎車尾部相撞后,導致被撞車輛向前滑移,又與另一停放轎車尾部相撞,造成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告人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8.10mg/100mL,經交警責任部門認定,被告人馬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4年11月04日03時48分許,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越野車行駛至大理市人民路建設路口處昏迷,將該車輛停在道路中間,經他人報警后被大理市公安局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54.24mg/100ml。
2025年2月17日22時58分許,被告人王某培醉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博愛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駛至玉洱路博愛路口時被大理市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王某培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5.03mg/100ml。
2024年10月30日,被告人田某醉酒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西寧-瀾滄由西向東方向行駛,00時22分超速行駛(限速60km/h,實速82km/h)至西寧-瀾滄2434公里+800米(佳利建材城)處,所駕車前部與同向前方同車道駕駛的一輛共享電動自行車尾部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楊某兵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告人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4.32mg/100mL,經交警責任部門認定,被告人田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2024年10月6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林醉酒后駕駛小轎車沿大理市鳳儀鎮芝華線由東向西行駛行至芝華線0公里+800米處時,所駕車右側與同向右側的行人馬某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馬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告人張某林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63.57mg/100mL。經交警責任部門認定,張某林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庭審中,五名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全部自愿認罪認罰,在最后陳述中均表示認識到了酒駕對社會的危害性以及對自身和家庭造成的嚴重影響。
經審理,綜合案件的具體事實、犯罪性質、危害后果、量刑情節等因素,對五名被告人分別處以拘役一至三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相應罰金。
抱著僥幸心理酒后開車上路,不僅會面臨刑罰處罰、行政處罰,肇事的還將面臨民事賠償責任,給自己及家人帶來難以挽回的影響。法官提醒大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對自己的生命、對家庭、對社會負責。
拒絕酒駕,才能“久”駕!
來源:大理市人民法院
編輯:陳絲華
值周:胡亞玲 楊丹妮
主編:李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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