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至26日是第25個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知識產權相關知識,我們準備了系列經典案例一起參考學習。
某某公司訴某市某某歌廳
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系“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國之星》的制片者和著作權人。某市某某歌廳在其KTV中使用了《中國之星》中的8首歌曲的視聽片段。某某公司就《中國之星》節目中的8首歌曲視聽片段主張權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國之星》每一期節目可以認定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創作方法創作的作品,但是單獨的一首歌曲視聽片段僅僅是整部作品的片段,不能完整反映制作者的創作意圖、體現制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不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創作方法創作的作品,某某公司不享有其所主張的單首歌曲視聽片段的著作權,故駁回其訴訟請求。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某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某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并認為,內容長短或者是否為片段并不是判斷智力成果是否構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條件,只要符合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的規定,某一作品的片段可能會構成一部新的獨立的作品,一部獨立的作品也可能成為另一作品中的片段。《中國之星》節目在整體上已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該節目中單首歌曲視聽片段系在原有作品基礎上,重新剪輯形成的,符合著作權法關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要求,因此,亦應當被認定為獨立的作品,并給予相應的著作權保護。同時,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創作意圖屬于思想范疇,不應成為作品認定的依據。遂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某市某某歌廳停止侵權并賠償某某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3365元。
法官提示
只要符合著作權法有關作品認定標準,視聽作品的片段就可以認定為獨立的作品,給予相應的著作權保護。是否為片段及內容長短,并非判斷該智力成果是否構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條件。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創作意圖屬于思想范疇,不應成為作品認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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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民二庭
編輯|龔澤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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