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日報
直播時“翻唱”“講書”“看劇”最易侵權
直播時未經許可隨手播放影視劇、演唱他人歌曲,看似不經意的行為,實則構成侵權。昨天,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自建院以來涉網絡直播著作權案件的審理情況。其中,絕大多數案件都是音樂作品被侵權,大量業余主播甚至部分職業主播缺乏基本的知識產權保護常識,侵權現象十分普遍。
直播間唱歌放歌易侵權
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建院以來審結的1195件涉網絡直播著作權糾紛案件中,音樂作品被侵權的案件為896件,占比較高,直播間演唱他人歌曲、播放他人歌曲作為背景音樂是主要的侵權方式。
在法院通報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電商直播賬號在賣貨時,未經授權播放一首歌曲作為背景音樂,也沒有向權利人支付費用。法院認定該行為侵害了權利人獲取報酬的權利,判決賠償800元經濟損失和40元合理開支。
“陪你看”“為你讀”成新型侵權模式
除了常見的音樂作品侵權外,還出現了“陪你看(影視劇、體育賽事等)”“為你讀(小說)”“教你做(短視頻)”等新型侵權模式。
由主播陪同網絡用戶一起觀看影視劇,一度成為熱門直播方式,也成為著作權侵權的高發地帶。在本次通報的一起案件中,某直播平臺在網站設置“陪你看”專區,提供影視作品,由主播陪同網絡用戶一起看電視劇,并提供回放服務。法院認定直播平臺為主播“陪看”行為提供影視作品及回放服務,侵害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該直播平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
此外,一些主播在未獲文字作品作者授權的情況下,以“直播講書”的方式吸引用戶,容易導致文字作品被大量非法傳播,損害創作者的合法權益。另一起案件中,主播劉某因為未經授權在某直播間播、講小說,還提供回放服務,被小說著作權人起訴至法院。法院認定,主播劉某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劉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00元和合理支出9890元。
用他人作品引流也侵權
未經許可在直播間展示、介紹他人作品,或者使用他人作品為直播間引流也成為常見的侵權模式。
主播劉某在直播帶貨時宣稱,在直播間購買學習機可獲贈課程視頻。用戶下單后,劉某會向用戶發送一條包含該課程視頻的百度網盤鏈接,打開鏈接后可完整在線觀看及下載課程視頻。因此,課程視頻的著作權人將劉某起訴至法院,索賠30萬元。法院認定,劉某侵害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賠經濟損失5萬元和合理支出3萬元。
另一起案例中,一家玩具店因為在網店、直播間里采用多種方式宣傳展示盜版盲盒,還發布諸多含有盲盒形象的圖片和視頻,被盲盒形象的著作權人起訴。法院認定,玩具店的行為侵犯原告對涉案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廣播權等多項權利,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6677.84元。
主播應樹立“先授權后使用”原則
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長新提醒,網絡平臺應建立健全主播準入、培訓制度,及時推送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內容;根據主播違規情況、直播內容類別及用戶規模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及時采取警示、限權、封號等措施。直播平臺應當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技術實時監測侵權內容,提高對侵權投訴的處置效率;針對音樂等常用直播素材創建正版資源庫供主播使用,從源頭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主播應當強化法律意識,加強自我規范。”趙長新表示,主播要牢固樹立“先授權后使用”原則,在使用他人音樂、影視片段或文案時,積極尋求授權并支付授權費用。同時,主播應當增強內容原創性和吸引力,避免直接搬運或模仿他人作品,減少低質競爭和侵權行為。(北京日報 記者 徐慧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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