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案例中,兩名小學生在學校玩耍時推拉導致一人受傷,家長起訴推人學生監護人和學校。法院審理認為,已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責任。
最高法解讀中提到,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避免產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傷則學校必然擔責”的誤解。
▲資料圖據ICphoto
案例顯示,王小某、張小某系某小學學生。某日中午12點左右,王小某在學校走廊與張小某玩耍,在玩耍過程中張小某對王小某進行了推拉,導致王小某摔倒在地受傷。事發后,某小學立即將王小某送往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為牙齒受損,產生治療費用(張小某已代付)。經鑒定,尚需后續治療費用約15000元。
事發前,某小學已通過各種形式對學生及家長進行了安全防范、注意事項等的宣傳教育,同時制定了7:30至18:00期間各時間段校園各地點的詳細值日安排。事發后,某小學也組織雙方家長多次協商解決。因對于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王小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張小某監護人夏某賠償后續治療費用,某小學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審理法院認為,事發時,王小某和張小某均為7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王小某及張小某在某小學就讀期間,于中午自由活動時間在校內玩耍,在王小某離開時,因張小某突然拉王小某,導致王小某摔倒、牙齒受損。張小某雖然沒有故意傷害王小某的主觀心態,但其在玩耍過程中因推拉導致王小某受傷是客觀事實。因此,對王小某的受傷,張小某監護人應承擔55%的責任。關于某小學應否承擔責任,本案中,某小學制定了規范的安全規章制度,教學中多次對學生進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專門安排教師巡視以維護校園安全,事發區域也有值班老師巡邏。王小某與張小某是在正常玩耍過程中,因張小某無意的動作導致王小某受傷,事發突然,某小學難以預料和預防。事發后某小學及時將王小某送醫、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并多次組織雙方家長協商。因此,某小學已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責任。綜上,審理法院判決由張小某監護人賠償王小某損失8000余元,駁回王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最高法在解讀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其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為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設立特殊保護機制,即對教育機構采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但在司法適用中,不能無限擴大教育機構教育、管理職責的范圍,如果教育機構已經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保制度、安全設施場所、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其不承擔侵權責任,保障和支持其開展正常的教學管理活動。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劉亞洲
編輯郭宇 責編 官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