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間休息時,因口角爭執,一中學生在學校毆打其他同學,并將勸阻的學生打成十級殘疾,其間未有老師發現并予以勸阻。法院認為,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時存在不足,判決其承擔30%賠償責任。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該案例為其中之一。
▲資料圖
據介紹,該案例中,張小某、蔣小某、王小某均系某中學八年級學生。某日課間休息時,蔣小某與王小某發生口角爭執,蔣小某將王小某擊倒在地后又騎坐在王小某脖頸處,持續用拳擊打王小某。張小某路過此處,見一旁的教師休息室內沒有班主任老師,便自行上前試圖將蔣小某拉離。蔣小某突然回身,揮拳擊中張小某左眼。后某中學將張小某送至醫院救治。
經鑒定,張小某左眼外傷,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張小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蔣小某及其父母、某中學賠償損失共計21萬余元。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侵害事實由蔣小某直接導致。事發時,蔣小某作為一名八年級學生,應當具備一定的辨別是非和控制情緒的能力,卻在課間對同學實施毆打,并對出面勸阻的張小某揮拳相向,行為沖動,未計后果,對損害事實的發生具有主要過錯。因蔣小某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張小某面對校園暴力,能夠出手制止,幫助同學,不僅并無過錯,還應予以褒揚。
法院指出,蔣小某因瑣事在課間休息期間毆打同學,該毆打行為持續期間,有數名學生圍觀,未有老師發現并予以勸阻。某中學作為教育機構,沒有針對本校學生的具體情況,對課間加以必要的嚴格管理,也沒有密切關注學生動態,沒有做到及時發現和防止學生間的沖突加劇,以致發生本案的后果,故某中學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時存在不足,亦應對本案的后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實際情況,判決蔣小某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某中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最高法在解讀中提到,學校作為防控校園暴力的重要一方,需建立嚴格的監督和反饋機制,遏制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本案中,學校未及時發現并制止發生在學校走廊的毆打行為,學校的安保措施存有漏洞,應當視為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于受害方遭受的各項損失,學校需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通過司法裁判,進一步明晰學校在校園暴力事件中的責任邊界,督促學校建立有效的校園暴力防控機制。同時,對未成年人制止校園暴力的行為予以正面評價,體現守望相助的價值導向。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劉亞洲
編輯張尋 責編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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