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校園暴力事件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當校園暴力發生時,學校和家長到底該承擔怎樣的責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的典型案例,一起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事情發生在課間休息時,某中學八年級學生蔣某和王某因為一點小事吵了起來。蔣某將王某擊倒在地,又騎坐在王某脖頸處,持續用拳擊打王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蔡金芳:當時學生張某路過那個地方,發現蔣某在毆打王某,之后就到教師辦公室去找老師,發現班主任老師不在,張某就返回過來拉蔣某,蔣某揮拳就打了張某一拳,致張某的左眼受傷。之后學校將張某送到醫院進行救治,后來經過鑒定,張某的傷構成10級傷殘。
事后,張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蔣某及其父母、某中學賠償損失共計21萬余元。蔣某及其父母認為,張某作為學生,不應獨自制止打架行為,應當自行承擔一部分責任。學校則認為,直接導致張某受傷的是蔣某,校方不應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蔡金芳:蔣某作為八年級的學生,理應具有對自己的行為認知的能力和對情緒進行控制的能力,但是他在課間因為瑣事毆打同學,并且打傷前來勸阻的同學,他對損害后果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由于蔣某是未成年人,損害賠償責任由蔣某的監護人承擔。張某面對校園暴力,出手制止、幫助同學,他的行為不僅沒有過錯,反而應該予以表揚。
學校未及時發現并制止校園暴力 被判擔責
本案中,學校是否要承擔相應責任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是判斷學校擔責與否的重要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蔡金芳:在這個案件中,蔣某毆打同學的行為持續了一段時間,有許多同學圍觀,沒有老師發現并予以制止。法院認為,學校作為專業的教育機構,沒有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嚴格加強課間的管理,沒有及時關注學生的動態,發現學生的沖突,并防止沖突加劇。學校的安保措施有漏洞,應當視為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法院判決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實際情況,判決蔣某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某中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校園暴力怎么防?學校家長要攜手共筑防線
本案中,學校因為沒有及時制止學生毆打行為被判擔責。學校和家長作為孩子的守護者,該如何攜手預防和應對校園暴力呢?
法官介紹,對于校園暴力事件,學校和監護人承擔的都是侵權責任。責任的劃分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包括損害行為發生的原因、監護人是否履行了監護職責、學校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蔡金芳:比如校園暴力事件,如果未成年人對他人施暴,說明監護人沒有對未成年人盡到監護職責,監護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那么,學校的責任又該如何判斷呢?要看學校在這個過程中有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主要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蔡金芳:事前主要看學校是不是有規范的安全保衛制度,是不是進行了安全紀律提醒,是不是針對防止校園欺凌暴力等行為的發生,制定了規范性文件等。事中要看事情發生的時候,學校有沒有及時發現并制止這一問題,要結合暴力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持續的長短來判斷。事后要看學校是不是對受害的學生進行了及時送醫救治,是不是及時和家長溝通等。
(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聶繼承)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