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濕滑 道路狹窄,車輛陷入危險境地,他人出于“好意”幫忙移車,結果車輛翻入菜地,保險公司一查,移車者竟然沒有駕駛證拒絕理賠,那損失該誰來承擔?近日,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4年2月1日17時左右,崔某的父親駕駛崔某的小車,搭乘崔某及崔某的母親,從鶴嶺鎮往響水鄉親戚劉某家吃生日飯。當車輛行駛至距離目的地不到100米處時,因路面濕滑,車輛陷入危險境地。車上人員下車后,劉某家的客人小龍前來幫忙查看情況,小龍在未取得駕駛資格證的情況下,自作主張啟動小車,導致車輛翻入菜地。
崔某立即電話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到達現場后,要求小龍提供駕駛證,而小龍無法提供,保險公司以駕駛員無證駕駛為由拒賠。
經評估,崔某因車輛維修費、評估費、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等合計損失46415元。崔某與小龍就賠償數額不能協商一致,遂將小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主要焦點為:當事人雙方責任劃分如何認定的問題。在本案中,被告小龍在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啟動原告崔某的小車,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翻入菜地引發事故,法院酌定被告小龍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崔某對其所有的車輛具有管理義務,該車已陷入險境,應當由具有駕駛資質的駕駛員進行操作,原告未審查被告駕駛資質,也未阻止被告操作其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疏于管理,法院酌定原告崔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綜上,被告小龍與原告崔某在本案中責任劃分認定為70%︰30%。
綜上,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6415元,根據責任比例劃分,法院判決被告小龍賠償原告崔某32490.5元(46415元×70%),原告崔某自負13924.5元(46415元×30%)。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是必須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無證駕駛屬于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人需自行承擔賠償責任,無法通過保險分擔責任。本案中,小龍雖主觀上是想幫助他人駕駛車輛脫離險境,但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技術不熟練、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翻入菜地受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故本案中小龍需要賠償崔某的車輛損失。崔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車輛具有管理義務,該車已陷入險境,應當由具有駕駛資質的駕駛員進行操作,崔某未審查李某的駕駛資質,也未阻止李某操作其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疏于管理,對損害的發生也具有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官提醒廣大車主,要切實履行對車輛的管理義務,尤其是在車輛處于危險狀態或特殊情況下,必須確保車輛由具有合法駕駛資質的人員操作,或者聯系保險公司請專業人員前來處理。同時,也提醒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人員,切勿擅自駕駛機動車,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面臨法律責任,還可能給自己和他人帶來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
來源:雨湖區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2025年第61期之二
總第17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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