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老百姓的房屋或土地時,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時,需要簽訂一式兩份的書面補償安置協議,這也是法定程序。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落實了補償款,征收方才可以推進征收工作。
但是實踐過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補償標準后,會認為征收方擬定的補償標準無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水平,所以往往會直接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想以此方式來試圖征收方提高補償標準。
那么,只要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征收方就真的會為了推進征收工作,直接二話不說給予被征收人希望的補償嗎?顯然是不可能的。
雖然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被征收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第一步(一旦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維權就會比較困難),但是在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被征收人也不要一味地等待,這是很不利于被征收人的。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只要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有部分征收方為了推進征收工作(尤其是一些比較著急的項目),那么就會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來達到征收的目的。其中最常見,也是最普遍的一種就是房屋被征收方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房屋被司法強拆,另一種是房屋被行政強制。也就是說,要么被法院合法強拆,要么房屋被征收方直接拆除。
司法強拆
在遇到被征收人遲遲不愿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時,征收方并不會與被征收人打持久之戰,而是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作出強制執行判決,征收方再依據法院作出的判決,強制拆除房屋。不過,征收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是有條件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雙方要是沒有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征收方首先要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補償安置決定后,若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就補償安置決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相關部門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待法院審查材料,且作出強制執行裁定書之后,那么征收方方可實施強拆行為,否則拆除行為違法。
行政強拆
不過實踐中,司法強拆并不多見。我們被征收人所遇到的,基本上都是行政強制,也就是只要被征收人不愿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不愿意搬遷,那么征收方就有可能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即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沒有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安置決定,更沒有保障被征收人救濟權的情況下,趁被征收人不在家,或半夜三更偷偷地拆除。
由此我們也可以得知,被征收人在拒絕簽訂補償協議之后,不僅不會提高補償,反而還有可能會讓征收方直接拆除我們的房屋,房屋一旦被強制拆除,那么我們就失去了談判的唯一籌碼,對被征收人來說還是有一點不利的。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當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時,千萬不要有僥幸心理,千萬不要坐以待斃,等著征收方來主動提高補償,尤其是一些重要的項目。
十幾年前通過這種方式可能會讓征收方有所妥協,但隨著法律法規越來越規范,一味地等待可以說只會使被征收人更加被動。所以,只要補償不合理,我們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盡快通過法律途徑來爭取合理的補償,避免房屋被違法拆除或是合法拆除,避免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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