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知識產權
檢察工作再創佳績
4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9個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辦理的吳某烽、石某園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件入選。
此外,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文化品牌“知劍”被寫入《知識產權檢察工作白皮書(2024)》。
吳某烽、石某園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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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 藥品質量鑒定 自行補充偵查。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涉中醫藥網絡售假犯罪案件,應當強化引導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細致審查涉案被侵權商標的注冊與使用情況,加強電子數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綜合全案證據認定犯罪行為和犯罪數額。對于售假行為同時觸犯銷售假藥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綜合考慮不同罪名認定的數量、金額和依法應當適用的量刑檔次,準確適用罪名,依法嚴格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推動中醫藥事業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基本案情】
“片仔癀”“PIEN TZE HUANG”等系漳州片仔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冊商標,“同仁堂”“”等系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注冊商標。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間,吳某烽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提供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片仔癀和安宮牛黃丸商品,仍低價采購后通過網絡銷售。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間,石某園明知吳某烽銷售的上述藥品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幫助其向上家采購假冒商品、對接客戶、通過網絡發布廣告、郵寄發貨等。經查證,吳某烽的銷售金額為人民幣246萬余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58.1萬余元;石某園的銷售金額為人民幣62.8萬余元。
2023年3月6日,吳某烽、石某園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某公寓被民警抓獲,公安機關在抓獲現場及某地菜鳥驛站查獲涉案漳州片仔癀77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101粒。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2年12月7日,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接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移送線索,經交辦后由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以下簡稱集美公安分局)于次日立案偵查。2023年4月11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思明區檢察院)對吳某烽批準逮捕。
2023年6月9日,集美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吳某烽、石某園涉嫌銷售假藥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思明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強檢驗鑒定的規范性審查,準確認定假藥。建議偵查機關嚴格依法委托具有資質的藥品檢驗機構對查扣的藥品重新檢驗,證實被查扣的片仔癀和安宮牛黃丸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系假藥。二是強化注冊商標權利審查,夯實定罪基礎。犯罪嫌疑人銷售的安宮牛黃丸使用了中國香港地區“同仁堂”產品外包裝,且該包裝與中國大陸銷售的正品安宮牛黃丸包裝不同。檢察機關通過補充調取商標注冊資料,查明涉案侵權藥品上使用的“同仁堂”商標與權利人在中國大陸的注冊商標相同。三是全面審查比對電子數據,追加犯罪事實。針對本案涉及的網絡跨境售假取證問題,建議偵查機關加強與相關電商平臺的溝通,采取哈希值固證、網頁存證等方式及時提取固定電子證據。經審查發現可能存在遺漏售假犯罪事實,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對數萬條聊天記錄、物流信息、資金流轉等數據進行交叉比對,逐一梳理銷售假冒藥品的次數、金額、貨物批號、進貨來源等關鍵信息,查明假冒注冊商標的藥品種類、銷售數量及單價,將犯罪金額從人民幣100萬元追加認定至246萬余元,查明違法所得人民幣58.1萬余元,全面準確評價犯罪行為和危害。
2023年9月7日,思明區檢察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被告人吳某烽、石某園提起公訴。2024年4月23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起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某烽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八萬一千六百四十九元;判處被告人石某園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依法懲治侵犯中醫藥知識產權犯罪,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中醫藥作為傳統醫藥的杰出代表,是中華文明的瑰寶。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十四五”中醫藥發展規劃》等文件都對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推動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有效銜接提出了明確要求。本案中,被告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片仔癀和安宮牛黃丸商品,擾亂中醫藥市場秩序,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也對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檢察機關依法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加大懲治侵犯中醫藥知識產權犯罪力度,為中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二)依法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夯實定罪量刑證據基礎。本案系跨境銷假案件,對于在境內外銷售的同一品牌的產品,其商標權利主體、注冊使用情況及產品包裝方式等均可能存在差異,檢察機關全面審查涉案商標在境內外的注冊使用情況,從而準確認定被告人在涉案侵權產品上所使用的商標與權利人注冊商標構成相同商標。針對被告人通過電商平臺售假的情形,檢察機關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從海量電子數據中梳理篩選涉案商品銷售次數、銷售金額、貨物批號、進貨來源等關鍵信息予以比對,依法追加認定犯罪金額人民幣146萬余元,全面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三)嚴格把握法律適用和罪數認定標準,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行為,同時觸犯銷售假藥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罪名的,綜合考慮不同罪名認定的數量、金額和依法應當適用的量刑檔次,準確適用罪名。該案中能夠認定為假藥的只有被扣押到的170余粒藥品,對于已經銷售的藥品因無實物進行鑒定,且經補充偵查后貨源、批號等與已查扣的涉案藥品均不一致,無法確定系假藥,全案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認定能夠更全面評價犯罪行為。檢察機關綜合在案證據情況,依法適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利劍出鞘,檢護創新
“知劍”檢察文化品牌
被寫入《知識產權檢察工作白皮書(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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