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青島市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5年第9期)。
2024年各級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14批食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青島市即墨區鈺盛粉條加工點生產經營的風味粉絲
(一)基本情況
青島市即墨區鈺盛粉條加工點生產經營的風味粉絲(生產日期:2024年6月1日),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檸檬黃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處置情況
2024年11月27日,青島市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即墨區鈺盛粉條加工點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該粉條加工點于2024年6月1日共生產該批次不合格風味粉絲109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該粉條加工點按照規定進行召回。
即墨區鈺盛粉條加工點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即墨區鈺盛粉條加工點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18元并處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5〕2號。
二、青島晨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鮮烤鱈魚片
(一)基本情況
青島晨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鮮烤鱈魚片(生產日期:2023年10月10日和2024年04月26日),N-二甲基亞硝胺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處置情況
2024年3月28日和2024年7月26日,青島市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分別向青島晨星食品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該公司分別生產不合格鮮烤鱈魚片(生產日期:2023年10月10日)2.5kg、不合格鮮烤鱈魚片(生產日期:2023年04月26日)3箱(2.5kg/箱),已全部銷售完畢,該公司按照規定進行召回。青島市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述2批次不合格產品并案調查處置。
青島晨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青島晨星食品有限公司給予沒收違法所得50元并處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即市監處罰〔2024〕629號。
三、青島海富興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蜜汁鱈魚片
(一)基本情況
青島海富興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蜜汁鱈魚片(生產日期分別為:2024年03月05日和2024年03月25日),N-二甲基亞硝胺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處置情況
2024年6月18日和2024年7月5日,青島市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分別向青島海富興食品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該公司分別生產不合格蜜汁鱈魚片(生產日期:2024年03月05日)20公斤、不合格烤魚片(生產日期:2024年03月25日)15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該公司按照規定進行召回。青島市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述2批次不合格產品并案調查處置。
青島海富興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青島海富興食品有限公司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80元并處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即市監處罰〔2024〕677號。
四、即墨區農悅生活超市經營的鮮龍眼
(一)基本情況
即墨區農悅生活超市經營的鮮龍眼(購進日期:2024年10月5日),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處置情況
2025年1月23日,青島市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分別向即墨區農悅生活超市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該超市共經營不合格鮮龍眼1箱(6公斤/箱),已全部銷售完畢。該超市按照規定進行召回。
即墨區農悅生活超市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即墨區農悅生活超市給予沒收違法所得34.80元并處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即市監處罰〔2025〕101號。
五、即墨區俏小嫚餐飲店使用的直徑11cm高4cm自消毒小碗
(一)基本信息
即墨區俏小嫚餐飲店使用的直徑11cm高4cm自消毒小碗(使用日期:2024年10月8日),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和處置情況
2024年11月6日,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未發現不合格產品。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即墨區俏小嫚餐飲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的行為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一份,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即市監當處字〔2024〕15099號。
六、即墨區劉文祥大碗麻辣燙店使用的直徑11cm高5cm自消毒小碗
(一)基本信息
即墨區劉文祥大碗麻辣燙店使用的直徑11cm高5cm自消毒小碗(使用日期:2024年10月11日),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和處置情況
2024年11月6日,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未發現不合格產品。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即墨區劉文祥大碗麻辣燙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的行為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一份,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即市監當處字〔2024〕5213號。
七、即墨區一家德水餃店使用的直徑12cm高6cm自消毒碗
(一)基本信息
即墨區一家德水餃店使用的直徑12cm高6cm自消毒碗,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和處置情況
2024年11月1日,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未發現不合格產品。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即墨區一家德水餃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的行為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一份,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即市監當處字〔2024〕5130號。
八、即墨市華瑞農家院使用的直徑11cm高4cm自消毒小碗
(一)基本信息
即墨市華瑞農家院使用的直徑11cm高4cm自消毒小碗(使用日期:2024年10月8日),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和處置情況
2024年11月5日,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未發現不合格餐飲具。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即墨市華瑞農家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的行為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一份,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即市監當處字〔2024〕5185號。
九、即墨區崔師傅家常菜館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
(一)基本信息
即墨區崔師傅家常菜館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生產日期:2024年10月3日),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和處置情況
2024年11月6日,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即墨區崔師傅家常菜館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未發現不合格餐飲具。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即墨區崔師傅家常菜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的行為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一份,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即市監當處字〔2024〕13398號。
十、即墨區宏妮石鍋魚館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
(一)基本信息
即墨區宏妮石鍋魚館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生產日期:2024年10月7日),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和處置情況
2024年11月8日,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即墨區宏妮石鍋魚館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未發現不合格餐飲具。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即墨區宏妮石鍋魚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的行為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一份,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即市監當處字〔2024〕25050號。
十一、青島康味源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的孜然碎(調味品)
(一)基本信息
青島康味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孜然碎,經抽樣檢驗,多菌靈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和處置情況
2024年7月5日,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青島康味源商貿有限公司送達了《檢驗報告》等文書并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該公司共生產48包孜然碎(調味品),規格:500g/包,已全部銷售完畢,該公司按照規定進行召回。
青島康味源商貿有限公司生產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孜然碎(調味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青島康味源商貿有限公司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64元并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即市監處罰〔2024〕7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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