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新公司法施行后,審計委員會對保障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公司運營的穩健性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審計委員會目前的成員選任機制存在缺失,影響監督效能的發揮。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財務信息質量,應通過明確選任標準、規范選任程序、強化獨立性保障等措施來優化其選任機制
文/劉衛鋒 金羽珩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速和市場環境日益復雜,公司面臨的財務風險與治理挑戰越發嚴峻,審計委員會的效能備受關注。審計委員會的有效運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其成員科學合理的選任機制。一個完善的選任機制能夠確保委員會成員具備專業素養、獨立性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有利于其精準地履行監督職責,對公司財務報表進行細致審核,監督內部控制,并對公司重大財務決策提供獨立且專業的意見。
新公司法明確規定,規模較大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部分職權。而中國證監會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進一步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同時,在其公告的關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規則實施相關過渡期安排中,要求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然而,目前諸多公司在審計委員會成員選任機制方面存在明顯缺陷,選任標準不夠清晰明確,缺乏對成員專業技能、行業經驗以及獨立性的詳細界定,導致選任過程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選任程序不夠規范,缺乏透明度和公開性,難以保證選任過程的公平公正,容易受到內部人控制等不良因素的干擾;獨立性保障機制薄弱,使得成員在履職過程中可能受到管理層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不當影響,無法切實發揮其監督制衡的關鍵作用。這些問題不僅嚴重制約了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還可能導致公司財務信息失真、內部治理混亂,進而削弱投資者對公司的信任,影響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新公司法施行對審計委員會提出了新的要求,審計委員會要突破現實困境、勝任新角色,亟須在選任模式、選任程序及其保障機制上加以完善,以切實發揮效能,助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和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
審計委員會制度的進步與不足
新公司法施行后,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將包括三種類型:董事會與監事會并設的傳統雙層制、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單層制、不設董事會的簡單制。公司可以根據不同的治理結構選擇是否設置審計委員會,主要包括任意設置、強制設置、無須設置三種模式。在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單層制情況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不僅要履行原有職權,更要行使監事會的法定職權;同時,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還彌補了監事會在監督方面的不足,通過監督內外部審計的工作,能夠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監督。
然而,關于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選任模式及選任主體,我國公司法并未做出明確規定。關于選任模式之爭議,主要包括三種。一是股東會選任模式,審計委員會成員由股東會直接選任。這種方式強調了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因為成員直接由股東決定,從而避免了可能的利益沖突問題。二是董事會選任模式,審計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從已選出的董事中選任。這種方式常見于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直接由董事會決定,不需要股東會選任。三是職工民主選舉模式。這種模式適用于審計委員會成員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情況,即職工通過民主選舉的方式選出審計委員會成員。此外,還存在一些其他模式,例如通過提名委員會、公開招聘等方式選任審計委員會成員,但實際操作中較少見。
新公司法對審計委員會的定位是取代監事會,那么,如何確保作為董事的審計委員會成員能獨立行使對董事會的監督職權?為避免利益沖突,審計委員會成員必須與負責業務執行的董事有所區別,避免負責業務執行與履行監督職責的角色重疊。根據這一原則,從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看,其應為非執行董事,才不影響決策結果。然而,從現行的新公司法規定來看,對于擔任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董事應如何在具有雙重身份的情況下行使職權,參與董事會的日常工作,尚未給出具有明確區分性的相關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給公司治理實踐帶來了困惑與不確定性。
審計委員會成員選任面臨現實困境
審計委員會獨立性之缺乏
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是其執行監督職能的基礎。缺乏獨立性的審計委員會可能會受到公司管理層的影響,難以有效執行職責、發揮監督功能。依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然而,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可能受到財產、親屬、雇傭、交易等關系的影響。盡管這些關系看似易于核查,但中國公司傳統的“熟人文化”和“關系文化”使得評估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頗具挑戰。
第一,選任機制帶來的障礙。審計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選任,新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可以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但監事會的職權不少是監督董事會以及董事日常執行職務的行為,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下設機構,其獨立性有待商榷。
此外,新公司法允許在組建審計委員會時設立職工委員。這既符合利益相關者理論,也延續了我國職工主人翁的傳統。在未設監事會的公司中,職工委員有助于推動職工民主管理工作,增強決策科學性及監督有效性。然而,如同職工監事的情況,職工委員的選拔任用在實際操作中難免會受到公司高管的影響。這種天然的隸屬關系可能會導致監督與被監督角色的倒置,從而使監督機制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受到挑戰。
第二,履職過程難保獨立性。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職位角色重疊問題突出,財務總監兼任審計委員會委員便是典型表現。財務總監肩負審核財報、規劃財務戰略、管理日常財務與制定預算等關鍵職責,這些與審計委員會的部分監督職能重疊。理論上,審計委員會應當監督財務總監,但實踐中不少上市公司卻存在兼任情況,自2010年至今這類公司數量呈上升態勢,且財務總監兼任審計委員會成員在公司治理中未顯積極作用。盡管現行法律規范未明令禁止,但例如深圳證監局曾要求遠望谷公司整改財務總監兼任問題,足見此做法不被認可。此外,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不同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任職交叉也很普遍。例如2024年數據顯示,匯思太平洋、恒大汽車等公司獨立董事同時任職于多個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應分工明確,兼任既削弱了獨立董事獨立性,使其難以公正行事,又模糊了委員會專項職能,還可能讓經理人借機操控委員會與董事會決策,嚴重擾亂公司治理秩序,使得審計委員會難以有效發揮獨立監督作用。
審計委員會專業性之不足
審計委員會旨在強化公司內部監督,完善治理結構,保障財務信息披露與內部控制監督。然而,不少設有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仍深陷財務造假泥潭,這不僅關乎公司治理問題,審計委員會成員專業能力欠佳也是重要原因。若審計委員會成員缺乏履職必需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內部監督機制便難以有效運轉?!渡鲜泄局卫頊蕜t》雖規定審計委員會應包含會計專業人員,卻未明確其專業能力標準,更未提及注冊會計師等專業審計人員要求。初級、中級與高級會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差異明顯,僅模糊要求有會計人員參與遠遠不夠,如同組建醫療團隊,僅要求有醫生而不明確資質專長,將難以應對復雜狀況。
審計委員會成員專業性包括知識與經驗,重點在財務會計方面,且不同行業財務會計差異大,例如互聯網與制造業,行業背景對其履職至關重要。瑞幸咖啡等財務造假事件以及新能源企業財務誤導問題,凸顯審計委員會在法律素養與合規意識上的短板??梢?,其專業性應是能夠高質量監督、助力公司穩健發展的綜合能力,而非僅局限于財務知識經驗。目前在遴選審計委員會成員時,專業性界定、技能評估尚無明確規定,亟待細化完善,以保障審計委員會切實發揮作用,維護市場秩序與投資者權益。
改進選任機制,提升獨立性與專業性
明確選任模式,提高審計委員會獨立性
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選任無疑是關鍵環節,目前主要存在股東會選任、董事會選任兩種模式。我國審計委員會成員究竟應當由哪個主體選任尚未有明確規定。當下有一種觀點認為,非上市公司或許會遵循上市公司專門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確定的既有慣例。然而,上市公司的這一慣例是基于“不代行監事會職權的審計委員會”設立的,能否應用于“代行監事會職權的審計委員會”還需進一步探討。
鑒于此,我國審計委員會成員選任模式應當選擇股東會選任模式。一是,如上所述,新公司法規定審計委員會可代行監事會職權,而獨立性恰是其監督職能得以有效施展的根基,倘若不采取股東會選任模式,其獨立性將難以保障。二是,由董事會選任審計委員會成員有特定背景,對公司治理模式有特定要求,傾向于單層制治理模式,例如美國、日本依靠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委員會進行監督,以此確保董事會選任的公正性。但我國實行的是折中的單層制,獨立董事的話語權相對薄弱,難以對董事會的選任決議實施有效監督。三是,根據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選舉和更換公司董事本就是股東會應有職權,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的內設機構,其成員當然可由股東會選任。因此,從邏輯上來講,其成員由股東會進行選任必要且合理。
完善選任程序,保證審計委員會客觀性
一是,改進獨立董事選任機制。獨立董事的產生機制對于其獨立性以及整個制度取得預期成效有著關鍵意義。在選任環節,應設立控股股東表決權回避制度,由獨立董事主導的提名委員會負責提名工作。借鑒美國董事協會的相關經驗,構建人才儲備庫與推薦機制,讓符合條件者能夠通過自薦或推薦進入后備人才行列,以此降低大股東在獨立董事選任過程中的影響力,切實保障其獨立性。
為避免獨立董事在履職階段受到經營管理者的不當干擾,監管部門或證券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報中詳細披露針對董事獨立性的具體判定標準,以及采取的配套措施,例如每年制定評估新主題以及問題清單,并對上市公司開展隨機抽樣檢查。通過上述舉措,拓寬獨立董事的來源渠道,提升其專業能力和獨立性,從而為審計委員會的高效運轉奠定堅實基礎,優化公司治理效果,契合公司法的發展趨勢。
二是,建立定期輪換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制度。目前,我國針對上市公司審計機構的強制更換有著嚴格的監管。依照《關于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的通知》和《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簽字注冊會計師連續審計服務年限不得超過5年,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服務年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對于國企及國有審計機構的審計,原則上也應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每8年強制輪換,簽字會計師每5年強制輪換。
鑒于此,對于具有監督職能的審計委員會,若成員實行定期輪換機制,將有助于維持其獨立性。新成員的加入能夠為委員會注入新思維與新理念,定期輪換可防止成員因試圖長期留任而過度迎合管理層,進而保障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需要補充的是,定期輪換制度以保證審計委員會工作的客觀性和獨立性為宗旨,旨在避免成員長期任職形成過于緊密的聯系,因此定期輪換制度適用于包括職工代表在內的審計委員會所有董事。
明晰選任標準,確保審計委員會的專業性
一是,明確規定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專業資質,確保選任的專業性。針對審計委員會成員須具備的專業資質有必要做出詳細規定,例如規定成員中至少應包含一定比例的注冊會計師、具有財務高級職稱或具備多年財務審計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等。注冊會計師經過嚴格的專業考試與實踐歷練,具備系統的財務知識、審計技能以及對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的精準把握,能夠從財務數據的復雜表象中發現潛在問題。具有財務高級職稱的專業人士,憑借其深厚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處理復雜財務問題和重大財務決策時,能提供專業且獨到的見解。而具備多年財務審計工作經驗的人員,在長期實踐中積累了大量應對各類審計場景的實戰技巧,熟悉不同行業的審計重點與風險點,能夠有效保障審計工作的質量。具體明確的資質要求,將為公司選任審計委員會成員提供清晰依據,杜絕選任過程中的隨意性和模糊地帶。
二是,配套建立專業資質審查與認證機制,增強選任的規范性。對此,可以參考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對審計相關人員和機構的監管,由行業監管部門或專業協會負責,對擬進入審計委員會的成員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查。審查內容不僅包括學歷、證書等硬件條件,還需對其實際專業能力進行評估,例如通過面試、案例分析等方式,考察其對專業工具的運用能力、解決實際問題的思路以及在過往項目中的表現。只有通過審查與認證的人員,才有資格進入審計委員會成員候選名單。這一機制從程序上保障了進入審計委員會的成員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從而確保審計委員會整體的專業性。
劉衛鋒系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商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兼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等;金羽珩系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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