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郝某在某精神衛生中心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應予一級護理,但她在封閉式管理的監護室接受治療時頭側面著地,后經醫院診斷為四肢癱瘓等。隨后,郝某一方提起訴訟,向該中心索賠293萬余元。
4月2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開這起健康權糾紛案的二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經司法鑒定,某精神衛生中心的過錯與郝某四肢癱瘓后果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系,郝某為一級傷殘。一審法院酌定該中心承擔40%賠償責任,判決其賠償郝某140.5萬余元。該中心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據圖蟲創意
事發:
女子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
在封閉式管理監護室治療時頭部著地
郝某家住呼和浩特市。此前,郝某一方提起訴訟,向某精神衛生中心索賠293萬余元。其主張的醫療費、傷殘賠償金、定殘后完全護理依賴費等14項共計366萬余元,293萬余元是按主要責任80%計算而來的。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23年3月18日,郝某因孤僻,行為紊亂反復發作23年,加重12天,到某精神衛生中心住院治療,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給予精神科監護,后改為一級護理。同年4月6日,她進入封閉式管理的監護室,接受MECT治療(無抽搐電休克治療)。當天10時左右,家屬在監護室外聽見異響,隨即要求護士開門,進入監護室后發現郝某頭側面著地,頭部出血。當時,郝某自述不能抬腿、頭頸部疼痛,該中心并未處理。下午3時過后,醫生會診后發現郝某下肢無知覺、肌力0級。當天19時左右,該中心告知家屬轉院。至此,郝某在該中心住院19天,個人支出醫療費3242.78元。
事發當天,家屬自行聯系120救護車,將郝某送到內蒙古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頸椎脫位、頸部脊髓損傷、四肢癱瘓等。至11天后出院時,郝某個人支出醫療費3298.56元。去年4月30日,郝某又被送往另一醫院進行急診留觀及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急性腎前性腎損傷、高位截癱等,直至去年5月21日出院,她個人支出醫療費8495.3元。
訴訟期間,經法院委托鑒定,某鑒定中心在去年8月出具司法鑒定意見:在郝某入院后有自傷行為,風險評估為高度風險,注意事項中有防沖動、防自殺的情況下,某精神衛生中心在診療過程中沒有做好防范工作和采取預防措施;郝某受傷后數小時內,醫方沒有認真觀察,沒有及時查體,沒有及時發現郝某四肢肌力下降,沒有及時診斷和轉院,該過錯與郝某目前存在的四肢癱損害后果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系,建議該中心的過錯原因力為次要原因。此外,郝某傷后頸6椎體滑脫,合并頸脊髓損傷,給予顱骨牽引制動,現遺留雙下肢肌力0級,雙上肢肌力3級,雙手呈鷹爪狀,為一級傷殘;建議郝某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至傷殘評定前一日;郝某需要完全護理依賴,建議護理人數為2人等。
法院還查明,郝某與丈夫趙某于2015年結婚,女兒生于2017年。
判決:
涉事機構被判承擔40%賠償責任,賠償140余萬元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案涉《司法鑒定意見書》是法院委托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應予采信。某精神衛生中心對郝某在治療期間病情不穩定,沖動行為及隨時發生自傷、自殺行為的特征是明知的,但其違反護理規范要求,未盡到一級護理義務和特殊安全保障義務,在郝某受傷后也未在第一時間指導救治,且未按照規范要求指派醫護人員護送并及時轉院。該中心的過錯診療、護理行為與郝某的損傷后果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系,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因此,法院酌定該中心承擔40%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郝某自行承擔。
法院還對賠償項目及數額予以認定,其中包括醫療費15036.6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元、評定傷殘前護理費72608元、營養費49700元、傷殘賠償金973520元、定殘后完全護理依賴費213296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93494元、交通費600元、康復治療費710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206元、鑒定費32000元。以上合計351.4萬余元,某精神衛生中心賠償郝某上述各項費用損失的40%,即140.5萬余元。
據此,新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精神衛生中心賠償郝某140.5萬余元,駁回郝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因對一審判決不服,某精神衛生中心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該中心承擔30%責任等。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該中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今年4月8日,呼和浩特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包程立 責編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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