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女性維權” 與 “男性權益” 在輿論場激烈碰撞,司法領域常被裹挾進性別對立的漩渦。有人高呼 “女性在司法中始終處于弱勢”,也有人指責 “司法存在對男性的隱性歧視”。但撥開情緒的迷霧我們會發(fā)現:真正公正的司法,從來不該以性別為標尺,而必須以事實為唯一準繩。
一、被誤讀的司法:性別標簽與事實割裂的困境
某家暴案件中,輿論曾因施暴者為女性而陷入集體失語。有人認為 “女性不會真正施暴”,將傷情鑒定結果拋諸腦后;某地離婚財產分割糾紛里,部分聲音僅憑 “女性是弱者” 就要求傾斜判決,無視財產來源的實際證據。這些案例暴露出危險傾向:當性別成為預設立場,司法就淪為情緒宣泄的工具。
司法實踐中的 “性別濾鏡”,本質是對法律原則的背叛。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民法典》強調民事案件審理必須遵循證據規(guī)則。任何脫離事實的 “性別推定”,都可能造成冤案。2019 年某省 “女性故意殺人案” 再審改判無罪,正是因原審過度考慮 “女性柔弱不會殺人” 的刻板印象,忽視了關鍵物證缺失的事實。
二、性別導向司法的雙重傷害:破壞法律權威與消解實質正義
當司法天平向某個性別傾斜,看似保護弱者,實則埋下隱患。對女性的 “特殊關照” 可能制造反向歧視 —— 某地勞動仲裁因 “女性更需要工作” 而駁回男性求職者訴求,本質是用性別偏見替代能力評估。而對男性的 “有罪推定” 更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某高校性騷擾指控中,輿論僅憑性別就判定男性教師有罪,最終被證實是誣告,卻已對當事人造成不可逆?zhèn)Α?/p>
這種亂象不僅侵蝕司法公正,更模糊真正的性別平等訴求。真正的平權不是性別特權,而是讓每個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舉證權、辯護權和裁判權。當司法淪為性別對立的戰(zhàn)場,家暴受害者、職場性騷擾受害者等真正需要法律保護的群體,反而因標簽化處理失去獲得公正的機會。
三、回歸司法本質:讓事實成為唯一的 “性別”
構建以事實為依據的司法體系,需要制度與觀念的雙重革新。在制度層面,應當強化證據規(guī)則的剛性約束,建立性別中立的司法審查標準。某地法院推行的 “家暴案件證據指引” 明確要求,無論加害者與受害者性別如何,必須提供傷情鑒定、監(jiān)控記錄等客觀證據,這正是理性司法的典范。
在社會層面,則需打破性別刻板印象對司法的滲透。司法工作者應接受性別平等專項培訓,避免將 “女性情緒化”“男性攻擊性強” 等偏見帶入審判;公眾更要摒棄 “性別即立場” 的思維慣性,以理性態(tài)度看待司法案件。唯有如此,才能讓司法真正成為守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性別平等的終極目標,是讓法律不再因性別而區(qū)別對待。當司法判決的每一個字都建立在證據與事實之上,當勝訴的理由永遠是 “正義在握” 而非 “性別優(yōu)先”,我們才能說,法治社會的基石真正得以穩(wěn)固。畢竟,在莊嚴的國徽下,在神圣的法典中,唯一應當被看見的,是赤裸裸的真相,而非任何預設的性別標簽。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