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某非法采礦案——對非法采砂犯罪破壞河道環境判決進行修復的問題
關鍵詞:刑事 非法采礦罪 非法采砂 自首 恢復性司法 生態修復
part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鄧某某家住安義縣石鼻鎮聯合村勝利村小組,村莊前有一條南潦河,河岸上筑有防洪河堤,堤外有數十米河灘,堤內有種植水稻的農田及一處水塘。被告人鄧某某為牟利,在未按規定經批準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在其居住的勝利村小組潦河北側新鄧家段非法經營砂石場,利用鏟車、挖機、洗砂機等工具在河道開采砂石,用于銷售牟利。至案發時,被告人鄧某某已銷售價值五萬余元的砂石。2017年4月8日、同年9月24日,安義縣水務局兩次向被告人鄧某某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鄧某某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進行整改、接受調查處理。同年9月28日,經委托有關部門實地勘測,被告人鄧某某經營的新鄧家段砂場堆料有砂礫混合料17294.6立方米、礫石1001.8立方米、粗砂664.2立方米,共計砂石18960.6立方米。經鑒定,以上砂石價值共計人民幣588810元。2017年10月20日,安義縣水務局將本案移送安義縣公安局偵查,同日被告人鄧某某主動向安義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同年10月22日,安義縣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18年4月2日,被告人鄧某某向安義縣人民檢察院交納了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鄧某某對被占用的農田自行進行了初步修復,2018年7月耕地已經種上了水稻。經委托,江西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出具了涉案砂場非法采砂對當地生態環境影響的《評估報告》,認定:涉案砂場占用河道和在圩堤保護范圍內取砂,破壞了河床的完整性和穩定性,阻礙水流運行,影響行洪速度及行洪能力,影響水生生態;采砂過程中隨意丟棄廢石廢料,堆放在堤壩內外坡面,致植被損害,易水土流失,影響交通特別是防洪車輛通行;占用堤壩附近的耕地,破壞土地資源和當地的生態環境。另經委托,江西省修江水利電力勘察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安義縣石鼻鎮聯合村河道生態修復方案》,提出:河道生態修復范圍包括受采砂影響的堤防段及河床,應清理堤面及堤腳覆蓋的沙石料,挖除坡堤路,恢復堤防原貌;對清理后的堤防加固;對河床采砂造成的沙坑采用砂石料進行回填恢復等。修復工程預算總投資29.57萬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調解,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雙方就生態環境修復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人鄧某某在2019年3月15日前按照上述修復方案自行組織對被破壞的河道、堤防進行修復施工,期滿不能自行組織修復的,應在2019年3月30日前交納修復費用29.57萬元,以支付修復費用。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贛0123刑初32號判決:被告人鄧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支付專家咨詢、評估費用,并按照修復方案,對所破壞的河道、堤防、占用的耕地進行修復,恢復原有狀況和功能。
part 0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從河道采挖砂石,且經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開采仍拒不停止,至案發時已銷售砂石5萬余元,尚有已采挖未銷售的價值人民幣588810元的河沙18960.6立方米,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鄧某某犯罪后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其案發后已退繳非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在河堤和農田隨意棄置、堆放砂石,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使非法采砂區域河道管理范圍內生態環境和所占用的耕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安義縣人民檢察院據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應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part 03
裁判要旨
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從河道采挖砂石,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采礦罪。行為人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使非法采砂區域河道管理范圍內生態環境和所占用的耕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據此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依法應予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3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3條、第4條。一審: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2018)贛0123刑初32號刑事判決(2018年12月28日)
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鈕怡
審核|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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