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宣判前后,掀起了大量關于“性行為與女權”的輿論潮。
這些“輿論”,主要由各級官媒發起。
如央視網說“婚約不是性許可”,中國婦女報說“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是否訂婚、是否存在婚姻關系都無關”,南方日報說“判決是司法對女性性同意權的有力聲援,法院在此案中的表現值得稱贊”,南方網說“該案鐵證如山,男人都有‘性特權’迷思”,新京報說“強奸罪行的構成要件,就是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系”……
該案審判長在二審宣判后,馬上接受人民日報采訪,稱:“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意志決定自己性行為的權利。”新華網對此予以全文轉載。
只要不瞎,即可看出:這輪“堅決維護婦女性同意權”的輿論潮,是由山西大同官方推動的,央媒和地方媒體迅速接應,瞬息霸屏,遮天蔽日,勢不可擋。
官媒輿論潮,簡稱偽輿論潮。
在這輪偽輿論潮的沖擊之下,所有人紛紛中招。網民和自媒體被撕裂為女權和男權兩大陣營,為“男性的性交權”、“女性的拒絕性交權”而喧嘩鼓噪。
清華大學刑法學教授勞東燕就連發微博:“女性婚內也有性自主權”,“彩禮被視為女性的賣身錢與男性的嫖宿費是反文明的”。某前媒體人喪標還將所有為男方發言者視為董志民,稱他們想將女性集體變成“鐵鏈女”。
公知和媒體人智商不高,我是早就知道的,但低成這樣,也算始料不及了。
“訂婚強奸案”的要點在于:這是不是冤案。
大同審判長和各級官媒合力將該案往“女權”、“女性性同意權”方向引導,正是因為它們沒辦法從法理和事實層面說服公眾這不是一樁冤案,所以才蓄意攪渾水,將案情曲解成男人女人對性權利理解不同而導致的矛盾沖突。
不管勞東燕和喪標們是真傻還是假傻,但跟著大同的指揮棒山呼口號,造成的結果就是,導致公眾對該案的關注點轉移——從冤案與否,變成了女權與否。
大同"訂婚強奸案"究竟是不是冤案?
換一種表述方式,就是:男子席某某是否強奸了女子吳某某?
再換一種表述方式,就是:現有證據鏈是否足以支持席某某強奸吳某某的事實成立?
從大同中院審判長《答問》和雙方家屬所公開的證據鏈來看,強奸事實是明顯不成立的。
首先,被告席某某的父母對外多次公開聲稱“醫院診療手冊顯示女方處女膜完整,無新鮮破口”,而審判長答記者問時不否認“處女膜未破裂”,那就證明這是一個確定的事實。
審判長接著說“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這只是他的話術。
真實情況是,對于處女膜早已破裂的女子來說,處女膜狀況當然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但對于處女膜尚未破裂的女子來說,這當然能成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起碼是最重要的依據之一。處女膜未破裂,就無法證明被告已經進入女子的下體。而是否進入下體,是司法認定成年人之間強奸罪是否成立的唯一標準。未插入、不插入的性行為,可以定為強制猥褻罪,但不能定為強奸罪。
同樣地,“床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只能證明他們都在床單上流出過體液,無法證明插入的性行為。
實際上,這次性行為(非插入),很可能不是席某某和吳某某的第一次性行為。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吳某某在“被強奸”之前,經常住在男方家中。
被告席某某的母親曾告訴多名記者,吳某某與席某某“幾乎天天在一起”,他們在婚房里生活,吳某某曾在房里洗澡,婚床上有兩床被子,床單上有女生的長發,房內至今仍保留女方的不少私人物品,如襪子、發卡、眼罩等。
席某某母親向記者展示的吳某某留在婚房內的私人物品。
此外,男方家屬告訴記者,席某某與吳某某在3個月的戀愛期間,彼此感情逐漸甜蜜,曾當眾實施親嘴、摟抱、觸摸等親密行為。
男方家屬的話,得到電梯監控錄像的證實。
2023年5月2日,也就是案發當天下午3:05,席某某與吳某某在上樓的電梯里表現得十分親昵。監控顯示,在將近一分鐘內,男生一直將女生摟在臂彎里,女生調皮地拍了下胸前的奧特曼發光圖案,男生愛憐地將女生抱住,而女生不但不抗拒,還熱情地投入男生懷里,兩臂回抱,雙方的身體緊緊貼住。
這段視頻足以證實,席某某與吳某某的日常關系確實非常親密。而女生用品、枕頭、男方家屬證詞等足以證實,吳某某曾長期在婚房里與席某某共同生活——簡單說就是同居。
一對戀人經常互相摟抱、親嘴、觸摸,還經常同居,他們怎么可能會不在婚房里多次發生性行為呢?盡管這種性行為并非進入。
這是只要腦子正常的人就會得出的結論。盲從瞎叫者和沒拍過拖的人除外。
因此,23年5月2日下午發生的這次性關系,顯然絕非他們的第一次性關系。
既然過去同居期間發生的性關系都不是強奸,這次訂婚回門宴后的性關系是強奸嗎?
當然不是。
1、女生與男生乘電梯回婚房時,女生表現得情緒很好,還熱情與男生相擁。
2、女生與男生睡了一個午覺后,男生才與女生發生性關系。女生與男生如果之前從沒發生過親密性關系,怎會與男生同床共眠?
3、發生性關系前,女生系自愿脫下衣服,因為過程中并未發生衣服撕裂的情況。
4、發生性關系前和發生性關系時,女生并未反抗,因為男生身上沒有留下任何傷痕。如果女生反抗,肯定會出現撕扯抓撓等情況,男生身上必然會留下指甲撓傷。
5、發生性關系前和發生性關系時,男生并未暴力脅迫女生,因為女生在性關系時身上沒有留下任何傷痕。
6、大同中院審判長在答問中聲稱“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害人手腕、雙臂有淤青”,但這些淤青并非出現于雙方發生性關系時,而是出現于其后的電梯拖拽時。
最后一點不是我說的,是女權粉們津津樂道的“每日人物”報道里引用女方的證據說的:“他們再出現在電梯里,是3小時以后。下午6點左右,他們在13層上了電梯,又在14層下去——女生是被男生拽著的,她看起來情緒不太好,想掙脫,想往地上坐。第二天她母親拍攝的照片顯示,因為拖拽過于用力,女生的胳膊留下了淤青,有清晰的手指印。”
顯然,電梯拖拽在女生胳膊手腕上留下淤青,這是女生母親的說法,也由女生母親所拍的照片所證實。
根據“華商報大風新聞”2023年8月22日開庭前的報道,男方母親指出,女生在證詞里也說胳膊上的淤青是在電梯和樓道里拖拽造成的,并非婚房里遭受的暴力對待。
“甄女士坦言:‘女子的腋窩下面是有一點皮膚和其他地方不一樣,那個婚房是在14層,她當時鬧情緒要走到了13樓,我兒子怕她出事,我兒子150斤重,她是120斤,就從樓梯上把她從13層連拽帶拉到14層。律師閱卷,說卷宗里她也承認這是我兒子拉的,不是強迫她時打的,因為我兒子說她當時就是自愿的。’”
按照中國刑法,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
因此,只有女方在發生性行為前、發生性行為時是自愿的,就不是強奸。
就算女方在發生性行為后反悔而告男方強奸,也不能定為強奸罪。
同樣的,女方在發生性行為后焚燒窗簾和柜子,這也屬于事后爭執、事后反悔,不能作為“強奸”的罪證。
既然沒有女方在發生性行為前、發生性行為時主動反抗的證據,那咋辦?編唄。
因此,我們看到了一審法官、二審審判長、女方口供互相沖突的現象。
二審審判長在“七問七答”里,說:”案發時,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拒絕后不顧被害人反抗,將其衣服脫掉,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間,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擋席某某,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拉下。“聲稱婚房榻榻米旁的窗簾掉落,是女生反抗時用一只手扯落的。
但一審后,陽高縣法院審判長也答記者問了,他的說法與此迥異。
廣東省司法廳轉載的《陽高縣法院審判長答記者問》
一審審判長說:“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事后,被害人情緒激動,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還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救命”……對現場進行勘查,發現臥室的窗簾被拉下掉落,客廳的窗簾有被燒過的痕跡。”
一審只確認了臥室窗簾被拉下掉落了,但并不確認窗簾是被女方拉下的。
一審審判長與二審審判長說法互相沖突。
幾天前,“每日人物”公眾號發布了那篇名為《婚房里的強奸案》的文章,里面引述女方說法:
“女生說,為了抵抗對方,她躲到房間榻榻米的角落,對方搶走了她手上的被子;她大喊大叫、踢衣柜,男生讓她別叫;她躲到窗簾后面,男生一把揪下了窗簾。”
“每日人物”記者林松果稱,這是女方在公安局筆錄里的陳述。
但女方在公安局筆錄里所說的“男生一把揪下窗簾”,一審法院并未采用。
一審審判長只說“發現臥室的窗簾被拉下掉落”,并未確認是“男生揪下”。
而二審審判長則直接改了女方證詞,將“男生一把揪下窗簾”,改成了“被害人(即女方)在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拉下”。
事實俱在,沒得抵賴。
由于在強奸案的定罪標準里,雙方的體表傷痕是很重要的認定證據,但在山西陽高縣的這場“婚房強奸未婚妻”案里找不到雙方的體表傷痕,也就是找不到女方反抗的證據,身為該案主審法官,二審時為了更“妥當”地定罪,遂將女方在陽春縣公安局做的筆錄里說的“男方揪下窗簾”改成“女方在反抗過程中拉下窗簾”。
主審法官的這種行徑,是否屬于典型的枉法?
我也不清楚我也不知道,要知道可以問問山西省高法、山西司法局和最高法。
當然,審判長也可以堅稱記者的報道不實。那我建議審判長起訴女記者林松果造謠污蔑。在審判長決定起訴之前,我選擇相信女記者、女權主義者林松果的報道內容。
當一對平時就牽手、摟抱、親吻的情侶,當一對在電梯里就互相親密擁抱的未婚夫妻,他們相擁進入婚房后會發生強奸案?
這話誰信?至少我是不信的。
那女方在婚房里燒窗簾和燒衣柜到底是咋回事?
按照常理分析,這是在性關系發生后,男女在談房子的事,女方應該是對結婚一年后才在房本上加名字不滿,既然訂婚擺過兩次酒宴了,就要求男方立即加上自己的名字。但男子在家里沒有話語權,所以沒法答應上述要求。因此,女方暴怒,動手燒這個她認為早就該屬于她的房子。在后來女方家屬強烈要求男方家屬立即在房本加名來看,這是他們全家早已達成的共識。由于男方的姐姐晚了幾個小時送來房本,所以女方全家決定以強奸罪再次報警,要求立案。
林松果記者在報道中披露了男方在被刑拘前給女方的電話內容,在男方表了一輪又一輪忠心(“我出來還要娶你,還要追求你”)后,
女方說:“我真不敢嫁了,你看看你做的啥?
男方說:”我真的不做過。“
女方:”你的不作為,就是你做的。“
這里雙方的意思是明擺著的。
男方說的“我真的不做過”,是我真的沒有強奸你。
女方說的“你的不作為,就是你做的”,是你在房本加名的事情上不作為。
兩年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李華采訪過陽春縣公安局的辦案民警,該名民警說得很直白:只要房本上加上女方的名字,警方就不立案,調解了事;正是因為男方家屬沒及時加名,所以才配合女方將男方抓起來。
民警說:那孩子(指男方席某某)挺好的。
這么好的孩子,雖然沒強奸,但還是要抓的。
最后,給大家講個我親眼目睹的真實故事吧。
2009年,北京海淀區看守所進來了一個右手骨折敷著石膏的年輕男子。他是某公司的中層管理人員,與一個女下屬私通已久,某個中午照例帶著女下屬回家啪啪啪。不料,女下屬的未婚夫跟蹤了他們,在他們啪啪啪時電話搖人,叫來女下屬的哥哥等人一起抓奸。當這對男女從家里出來時,抓奸者們一擁而上,將男上司打成骨折。由于女下屬的哥哥也有份打人,回家后就與妹妹商量。次日在派出所錄口供時,女下屬就聲稱在房內被男上司強奸。結果,男上司因強奸罪被刑拘,女下屬的哥哥和未婚夫等人因故意傷害罪被刑拘。
再給大家講個《華商報》報道過的故事吧。
2018年2月22日,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一名年輕男子小邸由婚介所介紹了一名女孩。婚介所老板、小邸、女孩三人一起吃過晚飯后,小邸開車搭載女孩去河邊玩,兩人聊得很投機,在車上發生了性關系。當晚,婚介所老板給小邸打電話,說女方不愿意了,讓小邸拿幾萬元補償女方。
次日,婚介所老板帶著婚介所兩名職員來到小邸家,讓拿2萬元給女方作為補償。小邸認為王某等人是敲詐,不愿意給錢。當天中午,婚介所老板打電話報警。7天后,小邸因涉嫌強奸被刑事拘留,12天后被逮捕,6月份被提起公訴。法庭上,小邸拒不認罪,稱他沒有強迫女方,也沒有實施任何暴力,不構成強奸罪。
2018年12月29日,灤南縣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小邸有期徒刑三年。
一審宣判后,小邸上訴。唐山市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邸服刑期間堅持不認罪,一直讓家人為他申訴。2019年11月,唐山中院駁回了小邸的申訴。小邸不服,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訴。河北省高院審查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指令唐山市中院再審。
2023年10月10日,唐山中院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改判小邸無罪。2024年3月29日,唐山中院向小邸道歉并賠償57萬元。
強奸罪的認定有多隨意?上述案例足以說明。最后,再跟大家說一個司法常識。
只有在法院認為證據不足、被告事實無罪的情況下,才會向被告及其家屬提出緩刑。但法院不可能在被告人已經服刑的情況下主動判決其無罪。因為那樣不但要給國家賠償,公檢法的多名案件承辦人還要負上相應責任。所以,給你緩刑,就是要你趕緊出獄走人,別再折騰,大家好過,但前提是你得認罪,不能繼續申訴。
連這么基礎的司法實踐常識都沒有,我就不明白了,勞東燕之類家伙教的是什么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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