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近年來,隨著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大,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頻發,值得經營者關注,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某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一起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中,某園藝經營部老板怎么也沒想到,自己只是賣了幾盆花,怎么就惹上了官司?
基本案情
01
原告A公司享有案涉某茶花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該植物新品種陸續獲得現代園林最具潛力新品種、2019年中國北京世界園藝博覽會中國省(區、市)室內展品競賽銅獎、2020年度中國好品種、第十屆中國花卉博覽會茶花新品種金獎、第十屆中國花卉博覽會觀賞苗木新品種獎等榮譽。
A公司經委托公證取證,發現被告某園藝經營部等十余家經營者在其店內銷售其擁有植物新品種權的案涉侵權茶花品種,對此提起侵權訴訟,主張相關經營者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的責任。某園藝經營部等經營者則稱其銷售的涉案被訴侵權茶花產品系向案外人購買的,并為此支付了相應對價,不可能知道所售茶花存在侵權,更不知道所售茶花與A公司起訴的茶花品種有何關聯。
經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選定鑒定機構,委托某生物基因檢測鑒定中心以原告提供的茶花樣本與涉案侵權茶花品種為檢材進行鑒定并出具《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咨詢報告》,結論為A公司所擁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產品與某園藝經營部等經營者所銷售的產品為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
審理結果
0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繁殖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侵害植物新品種權”之規定,某園藝經營部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銷售與某公司的植物新品種特征、特性相同的繁殖材料,其行為侵犯了某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某園藝經營部系通過合法渠道、合理價格向案外人購買涉案山茶花產品,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圖片、發貨快遞清單以及支付了相應合理價款的憑據等證據予以佐證,故法院認定某園藝經營部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第十三條“銷售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是未經品種權人許可而售出的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且舉證證明具有合法來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判令其停止銷售并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對于前款所稱合法來源,銷售者一般應當舉證證明購貨渠道合法、價格合理、存在實際的具體供貨方、銷售行為符合相關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等”之規定,法院判令被告某園藝經營部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并支付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法官說法
03
具有高產、優質或抗病蟲害等特性的植物新品種是農業、園藝和林業提高產量和質量的基本因素。培育植物新品種需要大量的技能、勞力、物質資源和資金,還需花費大量時間,因此,授予植物新品種的培育者以獨占權,使其能通過其品種獲得利潤,可鼓勵育種者繼續投資品種選育,為農業、園藝和林業的發展做出更大貢獻。對于普通經營者而言,花朵雖美,但要注意防范侵權風險,要做到購貨渠道合法、價格合理,注意留存實際具體供貨方的依據,銷售行為應當符合相關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合法、誠信經營方能受到法律保護。
法條鏈接
0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
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繁殖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第十三條
銷售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是未經品種權人許可而售出的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且舉證證明具有合法來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判令其停止銷售并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對于前款所稱合法來源,銷售者一般應當舉證證明購貨渠道合法、價格合理、存在實際的具體供貨方、銷售行為符合相關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等。
▌責任 編輯:包晶蘭
▌校對:段麗娜
▌審核:郝新新
▌ 稿件來源: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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