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非法搜查罪的"非法"?
《刑事訴訟法》對"搜查"有專門規定,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等。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無權進行搜查的機關、單位、團體的工作人員或者個人,非法地對他人的身體或者住宅進行搜查。另—種是有權進行搜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擅自決定非法對他人的人身、住宅進行搜查,或者搜查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犯罪對象僅限于他人的人身和住宅。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對他人的人身或者住宅進行搜查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本罪,具有兩種行為的,仍為一罪,不實行并罰。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如何界定非法搜查罪中的"住宅"?
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入戶搶劫"的解釋,非法搜查他人的"住宅",是指非法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歌廳業主的住處、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三、對于合法搜查中的錯誤行為應如何認定?
偵查人員在合法搜查過程中沒有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搜查的,例如沒有出示搜查證、沒有邀請見證人等行為,屬于合法搜查中的錯誤行為,不能認定為非法搜查罪。
四、如何區分非法搜查罪與以非法搜查為手段的其他犯罪?
如果非法搜查不是目的,而是實施其他犯罪的手段行為,如搶劫時搜身、盜竊時在住宅內翻找財物等行為,應以目的行為吸收手段行為,從一重處罰,通常是按照目的行為定罪,如定搶劫罪、盜竊罪。如果后者尚未構成犯罪,如非法搜查后竊取少量財物,尚未達到盜竊罪的定罪標準的,則可以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而把盜竊行為作為一個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五、非法搜查罪的罪數形態
實施非法搜查犯罪行為,往往伴隨其他非法犯罪行為,如對被搜查人進行毆打、侮辱,因搜查而毀壞他人財物等。如果符合牽連犯、吸收犯或者想象競合犯的,按照相關處罰原則處理。其他基于兩種犯意實施兩種犯罪行為的,如非法搜查又實施強奸、猥褻的,非法搜查又實施盜竊的,則應當對行為人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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