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吳良藝
一名貨車司機到外省拉貨時,凌晨時分暈倒在貨車旁,最終猝死,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廣西某物流公司卻認為司機隱瞞病史,且“非工作時間死亡”,不能視同工傷。員工隱瞞病史是否影響工傷認定?貨車司機的工作時間又該如何界定?近日,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了最終審判。
林某是廣西某物流公司的貨運司機。2023年6月3日晚,他完成一單運輸任務后,接到公司通過微信下達的指令,又前往廣州某二手車市場裝載車輛。次日3時許,林某被發現暈倒在貨車的掛車旁,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猝死。事后,柳州市人社局認定林某視同工傷。公司卻認為林某“非工作時間發病”,且“隱瞞心臟病史”,對人社部門的認定不認可,并訴至柳州鐵路運輸法院。
貨車司機的工作時間該如何界定?法院認為,貨運司機崗位具有“任務制”的特點,因此,從接收指令到完成任務的全過程均屬“工作時間”。林某事發前連續接受工作安排,并在裝載車輛過程中發病,符合“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的要件。
隱瞞病史能否否定工傷?法院認定,《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自身疾病不排除工傷認定。即便林某曾患心臟病,但法律未將“隱瞞病史”列為拒賠情形。用人單位若主張職工有過錯,需承擔舉證責任,而該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
由此,柳州鐵路運輸法院判決:維持工傷認定,廣西某物流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廣西某物流公司不服,上訴至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