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宣傳周·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凝結著中華民族綿延發展的基因和密碼。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必須增強文化自信,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知識產權是助力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重要法治保障。在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保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發揮公正裁判的評價、規范、引領作用,引導社會公眾提高保護知識產權、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意識,以明確行為規則,回應社會關切,促進正向價值。
·目 錄·
案例1:孫悟空公有元素再創造 法院判決不侵權——某電影制片廠訴某食品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例2:獨創性古籍點校 著作權依法受保護——李某甫等訴某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權糾紛案
案例3:民族瑰寶中醫藥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受保護——霍山縣某協會、安徽某公司訴某商貿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4:擅自銷售“哪吒”掛件 難逃法律保護“乾坤圈”——北京某影業有限公司訴潘某某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案例5:經濟賠償替代拆除雕塑 平衡權利保護與節約公共資源——某雕塑公司訴某環境建設公司、某醫藥投資公司
案例6:鳳冠作品被抄襲 法院保護原創護傳承——劉某訴某珠寶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例7:加強知產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綻放光彩——某酒業有限公司訴趙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01
孫悟空公有元素再創造法院判決不侵權
某電影制片廠訴某食品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裁判事項】
某電影制片廠享有速某創作的“Q版孫悟空”相關著作權,其認為某食品公司的商品外包裝標識的形象與其作品“Q版孫悟空”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影《大鬧天宮》中 “孫悟空”作品保護期已過,進入了公共領域,“Q版孫悟空”系利用上述公共元素進行的創作,某食品公司的被控侵權形象也是利用相關公共元素進行的創作,雙方作品雖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基于利用公共元素、再創作空間的局限和通常的表達方式等因素,某食品公司的作品并未侵犯某電影制片廠作品的著作權,遂依法判決駁回某電影制片廠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某電影制片廠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價值】
“身穿金甲亮堂堂,頭戴金冠光映映。手舉金箍棒一根,足踏云鞋皆相稱。”《西游記》是中國四大名著之一,其中孫悟空的形象深入人心。1961年版《大鬧天宮》動畫電影中“孫悟空”作品保護期限已過,進入了公共領域,在傳統文化形象衍生作品的侵權認定中,當基礎形象已進入公有領域時,應嚴格區分公共文化元素與獨創性表達。后續創作者在公有元素基礎上進行的合理再創作,不應因形象近似性而被認定為侵權。本案依法認定某食品公司系利用公共元素進行再創作,不構成侵權,判決結果避免不當擴大作品著作權的保護邊界,對發掘傳統文化資源、繁榮文化創作、帶動產業發展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一審法院: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02
獨創性古籍點校 著作權依法受保護
李某甫等訴某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權糾紛案
【裁判事項】
李某甫等主張其系《西游記整理校注本》作者,某出版社出版的數個版次《西游記》均使用了《西游記整理校注本》中校注內容的部分成果,但未對李某甫等人進行署名,侵害了其署名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出版社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一、二審法院經審理都認為,《西游記整理校注本》中的校注內容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符合文字作品的基本特征,構成文字作品,某出版社使用了《西游記整理校注本》中校注內容的部分成果,而未對李某甫等署名,侵犯了李某甫等人的署名權,遂依法判決某出版社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案例價值】
“校書者,列各本異文,纖悉必備也。”古籍點校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其獨創性包括選擇最佳底本、改正錯字、校補遺缺、加標點分段落、撰寫校勘記等。本案中,案涉作品系校注者大量搜集版本,相互比勘校對,形成相對較佳的善本,系基于校注者自身知識積累、占有資料、對語義理解水平和整理方法的不同,呈現出風格迥異的差異化表達,而非有限表達。校注者結合自身的理解進行了各不相同的取舍、判斷,從而形成了具有不同個人風格特征的校注成果。校注成果的保護,對于鼓勵古籍點校傳統文化形式的創新發展、提升傳統文化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具有積極作用。
一審法院: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03
民族瑰寶中醫藥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受保護
霍山縣某協會、安徽某公司訴某商貿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事項】
霍山縣某協會系“霍山石斛及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利人,并授權安徽某公司使用。安徽某公司發現某商貿公司未經授權在其天貓網店宣傳圖片中及產品包裝上大量使用“霍山石斛”標識,宣稱是正宗霍山石斛,侵犯了“霍山石斛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商貿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商貿公司使用“霍山石斛”標識的行為易造成消費者對其經營的各類石斛產品來源、地域及品質與霍山石斛產品混淆,構成商標侵權,遂依法判決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案例價值】
“石斛,一名仙斛,霍山產者名米斛,最佳。”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瑰寶。霍山石斛作為一種道地藥材,是中醫藥傳統文化的縮影之一。其被古籍《道藏》列為仙草,是中醫“藥食同源”理論的典范,“龍頭鳳尾”造型更是非遺炮制技藝的展現。霍山石斛對于生長環境的嚴苛要求,是天人合一理念的具現,蘊含著因地制宜的生態哲學。通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對道地藥材進行知識產權賦權保護,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商業利益,更是從文化傳承、技藝保護、生態維護、經濟發展等多維度充分發掘道地藥材的豐富價值。
一審法院: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04
擅自銷售“哪吒”掛件 難逃法律保護“乾坤圈”
北京某影業有限公司訴潘某某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裁判事項】
成都某動畫影視有限公司系《哪吒之魔童降世》影片的作者和著作權人,其將影片《哪吒之魔童降世》的電影角色形象授權給北京某影業有限公司使用。潘某某在其經營的淘寶網店內銷售“哪吒”形象的鑰匙扣等掛件。北京某影業有限公司認為潘某某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潘某某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潘某某銷售的掛件使用的卡通人物與北京某影業有限公司主張的“哪吒”美術作品對應部分的美術元素基本相同,構成實質性相似,潘某某未能舉證證明所售產品存在合法來源,侵犯了北京某影業有限公司的著作權,遂依法判決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案例價值】
“魔童降世,三載為限。天雷降時,神魂俱滅。”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為“國漫崛起”注入了一股強勁力量。知識產權保護是文化與創新的核心驅動力,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有利于文化傳承與產業創新,為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多助力。本案的判決依法懲處了侵犯“哪吒”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激勵了創作者創新創作的積極性,有助于形成“保護—激勵—創新”的良性循環。
一審法院: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
05
經濟賠償替代拆除雕塑 平衡權利保護與節約公共資源
某雕塑公司訴某環境建設公司、某醫藥投資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裁判事項】
某雕塑公司依約創作了包含“神農”“李時珍”“華佗”“張仲景”“孫思邈”“扁鵲”等美術作品在內的醫藥主題浮雕、雕塑設計效果圖并提供給某環境建設公司,某環境建設公司違反約定將設計效果圖交給第三方施工完成。某雕塑公司認為第三方施工完成的相關雕塑侵犯其著作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環境建設公司、某醫藥投資公司拆除侵權雕塑、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環境建設公司未經某雕塑公司許可,擅自委托第三方施工雕塑,侵犯了某雕塑公司美術作品的復制權、展覽權、發表權等著作權,從降低社會成本、有效利用公共資源以及平衡雙方利益角度出發,被控侵權雕塑不宜拆除,可以通過提高經濟賠償的方式來替代拆除責任,遂依法判決某環境建設公司在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某醫藥投資公司對部分維權合理開支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價值】
“醫祖”扁鵲、“神醫”華佗、“藥圣”李時珍、“醫圣”張仲景被公認為四大名醫,其形象表達了歷代醫家對中醫藥文化發展貢獻的認可及尊重,也寄托了人民群眾對健康生活的美好向往。案涉中國古代名醫等雕塑已與連云港市“中華藥港”園區樓宇建筑、景觀綠化等規劃設計形成一體,幾處大型雕塑已成為園區標志性建筑,免費向社會公眾展示中華傳統中醫藥文化。法院秉承尊重權利、節約資源的原則,選擇“經濟賠償替代拆除”的裁判路徑,在判令不拆除侵權雕塑的同時,通過判令賠禮道歉和提高侵權賠償金的方式對權利人進行救濟,既充分考慮了對權利方的有效保護,也兼顧了文化傳承,節約了社會資源,實現了著作權保護與公共資源節約的“雙贏”。
一審法院: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06
鳳冠作品被抄襲 法院保護原創護傳承
劉某訴某珠寶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裁判事項】
劉某系美術作品“燒藍流蘇鳳冠”的著作權人,某珠寶公司于天貓平臺開設的店鋪銷售與劉某作品實質性相似的頭冠。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珠寶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設計的“燒藍流蘇鳳冠”的整體構圖具有一定的藝術美感,符合著作權法對美術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某珠寶公司銷售的鳳冠與劉某作品實質性相似,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權,遂依法判決某珠寶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案例價值】
“龍銜寶蓋承朝日,鳳吐流蘇帶晚霞。”鳳冠作為中華禮制文化的重要載體,蘊含深刻文化意涵。案涉作品“燒藍流蘇鳳冠” 是涉及傳統文化與傳統工藝、參考文物創作的作品,以文物中的鳳冠為靈感,以傳統的龍、鳳、祥云等元素作為創作題材,通過作者的個性化創作形成,具備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本案判決肯定著作權人的創作與價值,加大對涉及傳統文化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助力弘揚和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一審法院: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07
加強知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綻放光彩
某酒業有限公司訴趙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事項】
某酒業有限公司為“湯溝”注冊商標權利人。趙某未經許可,擅自制造印有“湯溝”商標標識的湯溝窖藏壹號、湯溝世藏等酒瓶蓋及成套包裝物,后銷售給他人,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后某酒業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趙某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查認為,趙某的行為屬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應考慮懲罰性因素,遂依法判決趙某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
【案例價值】
“南國湯溝酒,開壇十里香。”灌南湯溝酒傳承四百余年釀造工藝,湯溝酒釀造技藝被認定為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杯一盞、一碟一碗,盛滿了中國傳統飲食文化的智慧”,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傳承好、發展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經濟與文化協調發展有重大意義。本案立足審判實踐,支持企業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積極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傳統和文化價值,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審法院: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策劃 | 市法院民三庭、新聞處
編輯 | 王瑞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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