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口退稅罪,貨代將未退稅出口貨物信息售予他人用于騙稅獲刑
審理法院: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蘇某某在從事國際貨運代理生意的過程中,將13單未退稅的出口貨物信息以每單美元金額4%人民幣左右的價格出售給周某某(另案處理),累計獲利30622.8元。周某某利用上述貨物出口信息通過掛靠的住所地為溫州市甌海區的溫州A供應鏈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假報出口,騙取出口退稅款767876.32元。
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蘇某某在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審理期間,被告人蘇某某已向本院退出全部違法所得30622.8元。
2.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予以減輕處罰、從寬處理。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蘇某某系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進行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某某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與前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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