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寧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探望權糾紛案,既維護了當事人的探望權,又呵護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甲(男)與乙(女)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雙方因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協議約定孩子由母親乙撫養,父親甲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離婚后,甲與乙對孩子的探望問題一直未達成共識,甲稱要探望孩子,乙多次拒絕,雙方矛盾逐漸升級,甲遂將乙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慮到探望權糾紛并非簡單的法律爭議,其背后關乎孩子的成長,一紙判決或許能解決一時的紛爭,但難以從根本化解矛盾,遂決定以調解方式化解矛盾。起初,雙方當事人爭執不下。承辦法官耐心釋法說理,剖析父母在孩子成長過程中的不可替代性,以及和諧穩定的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的重要性,引導雙方當事人放下成見,理性看待探望問題。最終在多番調解下,雙方就探望孩子的時間、方式等達成一致調解協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記者 張恒 通訊員 楊振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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