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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陳立,被繼承人陳剛之子
王慧,陳剛之妻
陳芳,被繼承人陳建國之女
被告:
陳志強,陳建國長子
被繼承人:
陳建國,2000 年 4 月去世
李淑蘭,陳建國之妻,2023 年 3 月去世
親屬關系:
陳建國與李淑蘭育有三子一女:陳志強(長子)、陳剛(次子,2010 年去世)、陳芳(女兒);
陳立系陳剛與王慧之子,代位繼承陳剛的遺產份額。
(二)案件背景
陳建國去世后,其配偶李淑蘭于2021 年以 “軍隊退休軍人遺孀” 身份購買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2023 年李淑蘭立代書遺囑,指定一號房屋由長子陳志強繼承,存款由女兒陳芳與孫子陳立平分。李淑蘭去世后,陳立、王慧、陳芳以一號房屋含陳建國遺產份額、遺囑無效為由,要求分割房屋及李淑蘭名下存款、撫恤金。陳志強抗辯稱房屋系李淑蘭個人財產,遺囑合法有效,應按遺囑繼承。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權屬爭議:
一號房屋購于2021 年,購房合同倒簽至 2005 年,價款 551,650 元由陳志強墊付,登記在李淑蘭名下,性質為商品房;
原告主張房屋使用陳建國的工齡及軍隊福利,屬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主張購房時陳建國已去世,系李淑蘭個人財產。
遺囑效力爭議:
代書遺囑由保姆劉某2 代書,同事王某見證,李淑蘭簽字確認,指定一號房屋由陳志強繼承,存款由陳芳、陳立平分;
原告質疑遺囑見證人與被告有利害關系,李淑蘭立遺囑時神志不清。
財產范圍:
陳建國遺產:住房公積金及補貼419,174.44 元(夫妻共同財產中 50% 為遺產);
李淑蘭遺產:銀行存款783,265.73 元、喪葬費及撫恤金 166,526 元(扣除喪葬費 15,105 元后剩余 151,421 元)。
二、爭議焦點
(一)一號房屋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主張:房屋系基于陳建國的軍隊福利購買,使用其工齡及職級優惠,應認定為陳建國與李淑蘭的夫妻共同財產,陳建國的遺產份額需法定繼承。
被告抗辯:購房行為發生在陳建國去世后,資金來源為李淑蘭個人財產,未使用陳建國工齡或優惠,屬李淑蘭個人財產,可通過遺囑單獨處分。
(二)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原告主張:見證人劉某2(保姆)、王某(被告同事)與被告有利害關系,且李淑蘭立遺囑時神志不清,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應認定無效。
被告抗辯:遺囑有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李淑蘭簽字確認,形式合法;病歷顯示立遺囑時神志清楚,屬真實意思表示。
(三)存款及撫恤金如何分割
原告主張:李淑蘭名下存款及陳建國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均分,撫恤金比照遺產處理。
被告抗辯:存款應按遺囑由陳芳與陳立平分;撫恤金按遺囑由被告處理,且需扣除其墊付的購房款、喪葬費等債務。
三、案件分析
(一)一號房屋權屬認定
購房時間與資金來源:
房屋購買及付款均發生在陳建國去世后(2021 年),早于陳建國住房資金發放時間(2022 年),購房款非夫妻共同財產,屬李淑蘭個人支出。
原告未舉證證明購房使用陳建國工齡或職級優惠,合同明確房屋性質為商品房,無證據顯示與陳建國軍隊福利直接相關。
結論:房屋屬李淑蘭個人財產,可通過遺囑自由處分。
(二)代書遺囑效力審查
形式要件合規性:
遺囑由保姆劉某2 代書,同事王某見證,三人簽字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民法典》第 1135 條代書遺囑形式要求。
見證人劉某2、王某非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劉某 2 為保姆、王某為同事),但無證據證明存在利益關聯或見證程序違法,不影響見證資格。
立遺囑能力與真實意思:
病歷顯示立遺囑當日(2023 年 3 月 5 日)李淑蘭神志清楚,無證據證明其存在意識障礙或受脅迫,推定遺囑為真實意思表示。
結論:遺囑合法有效,一號房屋由陳志強繼承。
(三)存款與撫恤金分割規則
陳建國遺產分割(住房資金419,174.44 元):
夫妻共同財產中50%(209,587.22 元)作為陳建國遺產,由李淑蘭、陳志強、陳剛(代位繼承人陳立、王慧)、陳芳法定繼承,每人分得 52,396.8 元(陳剛份額由陳立、王慧共同繼承)。
李淑蘭存款分割(783,265.73 元):
遺囑明確“存款由女兒和孫子平分”,即陳芳、陳立各分得 391,632.87 元,王慧無繼承權(非法定繼承人)。
撫恤金分割(166,526 元):
撫恤金非遺產,按親疏關系分配,核減喪葬費15,105 元后,剩余 151,421 元由陳志強、陳芳、陳立平均分配,每人 50,473.67 元(被告自愿放棄部分份額,最終調整為陳志強 4 萬元,其余兩人各 55,710.5 元)。
四、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繼承:
李淑蘭名下一號房屋由陳志強繼承所有。
存款與撫恤金分配:
陳建國遺產:陳芳分得52,396.8 元,陳立、王慧共同分得 52,396.8 元;
李淑蘭存款:陳芳、陳立各分得391,632.87 元;
撫恤金:陳志強分得4 萬元,陳芳、陳立各分得 55,710.5 元。
駁回其他請求:
原告要求分割一號房屋及重新分配存款的其他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五、案件啟示
(一)遺產范圍的嚴格界定
一方去世后,生存方單獨購買的財產,若資金來源為個人財產且未使用去世方權益(如工齡、福利),應認定為生存方個人財產,可通過遺囑自由處分。
(二)代書遺囑的形式與實質要件
見證人需嚴格排除利害關系人(如繼承人的同事、保姆等),建議選擇無關聯的第三方(如律師、社區工作人員),并全程錄音錄像以證明遺囑真實性。
(三)撫恤金的特殊處理規則
撫恤金不屬于遺產,分配時應考慮與被繼承人的生活緊密程度,可由法院根據親疏關系及實際付出酌情分配,而非絕對均等。
(四)舉證責任的關鍵作用
主張財產共有人需提供工齡使用、資金混同、福利政策等證據,僅以身份關系主張共有權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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