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云飛,系被繼承人劉衛國、陳淑蘭之子。
被告一:劉文靜,系被繼承人劉衛國、陳淑蘭之女。
被告二:陳國華,系被繼承人陳淑蘭之父。
(二)原告訴求
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繼承被繼承人劉衛國、陳淑蘭的遺產(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一號房屋及存款);
請求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被告答辯
被告一:
否認一號房屋為劉衛國遺產,主張房屋系陳淑蘭個人財產,且陳淑蘭已立遺囑指定由自己繼承;
主張自己對陳淑蘭盡主要贍養義務,分割遺產時應多分;
被告二:
要求繼承陳淑蘭的遺產;
認可被告一對陳淑蘭盡主要贍養義務,認可陳淑蘭遺囑效力(若無效則主張法定繼承)。
(四)查明事實
劉衛國與陳淑蘭系夫妻,育有子女劉云飛、劉文靜。劉衛國于2009 年 1 月 19 日去世,陳淑蘭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去世,陳淑蘭之母先于其去世,父親為陳國華。
遺產范圍:
陳淑蘭名下一號房屋(2013 年 6 月 4 日登記,原承租人劉衛國,后變更為陳淑蘭);
爭議點:
一號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陳淑蘭所寫《劉云飛買房借錢的情況》是否構成有效遺囑;
贍養義務的認定及遺產份額分配。
二、爭議焦點
遺囑效力爭議:
被告一主張《劉云飛買房借錢的情況》系陳淑蘭自書遺囑,內容包含"我的房子要全部給女兒劉文靜";
原告認為該文件僅為借款情況說明,未明確"死后處分財產" 的意思表示,不構成遺囑。
遺產范圍及分割爭議:
一號房屋是否因使用劉衛國工齡而包含其遺產份額;
贍養義務認定爭議:
原被告均主張自己對被繼承人盡主要贍養義務,要求多分遺產。
三、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需明確"死后處分財產" 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劉云飛買房借錢的情況》主要內容為借款事實陳述,僅末尾提及"房子給女兒",未明確系 "去世后" 處分,缺乏遺囑核心要件,故認定為無效,按法定繼承處理。
(二)遺產范圍及分割依據
一號房屋:
劉衛國生前為承租人,未取得所有權;陳淑蘭在其去世后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原則上為個人財產。
但購房時使用了劉衛國35 年工齡(對應財產利益),該部分屬于劉衛國遺產(需在法定繼承中分配)。
因未評估房屋現值,法院結合工齡貢獻及贍養情況,酌情分配份額(劉文靜40%、劉云飛35%、陳國華 25%)。
贍養義務認定
被告一提交的出院記錄、陪伴證據足以證明其與父母共同生活且盡較多贍養義務;原告證據僅能證明一般贍養,無法體現"主要性",故被告一可多分遺產。
四、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劉文靜繼承40% 份額,劉云飛繼承35% 份額,陳國華繼承 25% 份額;
五、案件啟示
遺囑形式要件嚴格性:自書遺囑需明確"死后處分" 意思,避免模糊表述導致效力爭議。
工齡利益的遺產屬性: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購房使用已故配偶工齡的,工齡對應價值應認定為遺產。
贍養義務的舉證責任:主張多分遺產需提供充分證據(如共同生活記錄、醫療護理證明等),僅憑口頭陳述不足夠。
遺產與共有財產區分:承租人變更、購房時間等因素影響財產性質認定,需結合物權登記與實際出資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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