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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雪,被繼承人林芳與前夫之女
被告:周雨,被繼承人林芳與周建國之女
被繼承人:
周建國(2020 年 1 月 5 日去世),與林芳為再婚夫妻,育有一女周雨;
林芳(2020 年 10 月 20 日去世),再婚前育有一女陳雪,離婚后由林芳撫養。
案件背景
周建國與林芳去世后,遺留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登記在林芳名下)。陳雪主張依據林芳自書遺囑繼承其房屋份額,周雨抗辯稱父母留有多份遺囑及協議,均明確房屋由姐妹二人各繼承50%。雙方因遺囑效力、遺產分割比例及再婚家庭繼承規則產生爭議,陳雪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遺囑效力并繼承相應份額。
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權屬:一號房屋為周建國與林芳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占50% 份額。
遺囑與協議:
原告證據:
2015 年 10 月 20 日林芳《房產遺囑》(自書):“我名下一號房屋的 50% 份額,由大女兒陳雪繼承”,有林芳簽名及日期;
2016 年 2 月 17 日林芳《補充遺囑》(自書):重申房屋份額及存款由陳雪繼承,簽名注期完整。
被告證據:
2016 年 3 月 26 日周建國與林芳《房產遺囑》(代書):“房屋由陳雪、周雨各繼承50%”,代書人為周雨,見證人為周雨配偶(利害關系人);
2016 年 3 月 26 日《夫妻協議》(代書):“房屋出售后,林芳份額由陳雪繼承,周建國份額由周雨繼承”,代書人及見證人為周雨,陳雪未簽字;
2016 年 4 月 2 日周建國《自書遺囑》:“我的全部財產由女兒周雨繼承”,有周建國簽名及日期。
鑒定結論:
林芳兩份自書遺囑、周建國自書遺囑經鑒定均為本人書寫,簽名真實;
代書遺囑及協議因代書人或見證人為利害關系人,形式要件不合法。
二、爭議焦點
遺囑效力的認定
原告主張:
林芳自書遺囑符合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其50% 房屋份額應由陳雪單獨繼承;
被告提交的代書遺囑及協議因代書人/ 見證人為利害關系人(周雨及其配偶),違反《民法典》代書遺囑規則,應認定無效。
被告抗辯:
父母多份遺囑及協議內容一致,均指向房屋由姐妹各繼承50%,即使形式有瑕疵,也應尊重被繼承人真實意愿;
周建國自書遺囑明確其財產由周雨繼承,結合夫妻協議,房屋應按“各自份額由親生女兒繼承” 處理。
遺產分割比例的爭議
原告主張:
林芳50% 份額按自書遺囑由陳雪繼承;
周建國50% 份額按法定繼承,由林芳(配偶)、周雨(婚生女)、陳雪(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女)均分,陳雪共得50%+16.67%=66.67% 份額。
被告抗辯:
周建國自書遺囑排除法定繼承,其50% 份額由周雨單獨繼承;
林芳自書遺囑僅處分個人份額,未涉及周建國份額,故房屋應按“各 50%” 分割。
繼子女繼承權與再婚家庭遺產分配
原告作為繼子女,是否因與周建國共同生活(自幼隨母親與繼父共同生活)享有法定繼承權;
被繼承人未通過有效遺囑達成一致分配方案時,如何平衡自書遺囑與法定繼承規則。
三、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的法律審查
有效遺囑的認定
林芳自書遺囑:兩份遺囑均由本人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鑒定確認筆跡真實,符合《民法典》第1134 條自書遺囑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可處分其個人 50% 房屋份額及其他財產。
周建國自書遺囑:由本人書寫、簽名、注期,內容明確處分個人財產(50% 房屋份額及其他財產),形式合法有效,周雨據此單獨繼承其父份額。
無效遺囑及協議的排除
2016 年 3 月 26 日《房產遺囑》為代書遺囑,代書人及見證人為繼承人周雨及其配偶,屬于利害關系人,違反《民法典》第1135 條 “代書遺囑需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 的規定,屬無效遺囑。
《夫妻協議》實質為遺囑性質,但代書人、見證人均涉及繼承人,且陳雪未簽字認可,不符合遺囑或協議生效要件,不予采信。
(二)遺產范圍與分割規則
夫妻共同財產析產
一號房屋為周建國、林芳共同財產,各占50% 份額。
周建國去世后,其50% 份額按自書遺囑由周雨單獨繼承(排除法定繼承,因遺囑優先);
林芳去世后,其50% 份額按自書遺囑由陳雪單獨繼承。
繼子女繼承權的認定
陳雪自幼隨母親與周建國共同生活,形成扶養關系,依法享有對周建國遺產的法定繼承權。但周建國通過自書遺囑明確財產由周雨繼承,排除了陳雪的法定繼承權,符合遺囑自由原則。
(三)被告主張的合理性分析
被告提交的代書遺囑及協議因形式瑕疵無效,唯一有效遺囑為周建國自書遺囑(處分個人份額給周雨)和林芳自書遺囑(處分個人份額給陳雪),故房屋應按各自遺囑分別繼承,而非“各 50%”。
四、裁判結果
房屋份額分割
周建國50% 份額:依據其自書遺囑,由被告周雨單獨繼承;
林芳50% 份額:依據其自書遺囑,由原告陳雪單獨繼承;
最終份額:陳雪、周雨各繼承50% 房屋所有權。
五、案件啟示
遺囑形式要件的嚴格性
代書遺囑必須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代書,且需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繼承人或其近親屬擔任代書人/ 見證人會導致遺囑無效。
再婚家庭遺囑的明確性要求
被繼承人若希望區別對待親生子女與繼子女,需通過有效遺囑明確分配方案(如周建國自書遺囑),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后適用法定繼承。
繼子女繼承權的排除規則
繼子女即使形成扶養關系,被繼承人仍可通過遺囑排除其繼承權,但需以合法形式作出(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
多份遺囑沖突的處理
同時存在自書遺囑與代書遺囑時,優先認定形式合法的自書遺囑;無效遺囑不得作為分割依據,按有效遺囑或法定繼承處理。
實務建議:再婚家庭訂立遺囑時,建議通過公證或律師見證確保形式合法,明確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并注明對繼子女的繼承安排。代書遺囑需嚴格規避利害關系人,必要時同步錄音錄像留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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