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遺產繼承糾紛案案例分析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芳(女)
被告:趙大海(男)、趙曉燕(女)、趙小琳(女)
(二)案件背景
被繼承人趙振華與妻子孫秀云育有子女四人,分別為長子趙大海、次女趙曉燕、三女趙芳、四女小琳。孫秀云于2011 年 9 月去世,趙振華于 2022 年 1 月去世。趙振華生前留有自書遺囑一份,載明其名下房產】由三女趙芳繼承。各繼承人因遺產分割問題產生糾紛,趙芳訴至法院。
(三)遺產范圍
房產:一號房屋(位于通州區,登記在趙振華名下)。
(四)關鍵事實
孫秀云去世后,趙振華以承租人身份與丙公司簽訂《危樓騰退貨幣補償協議》,取得騰退補償款1548241 元,后用該款購買一號房屋,登記為單獨所有。
趙振華于2015 年 8 月 21 日自書遺囑并錄制視頻,明確其房由趙芳繼承。
被告主張遺囑無效,認為一號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且趙振華未對孫秀云遺產進行分割,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按遺囑繼承一號房屋及趙振華名下全部存款;
(二)被告抗辯
遺囑非趙振華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無效;
一號房屋屬趙振華與孫秀云夫妻共同財產,孫秀云遺產未分割,應先析產再繼承;
(三)核心爭議
一號房屋是否為趙振華個人財產;
自書遺囑的效力認定;
孫秀云遺產是否需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三、案件分析
(一)關于一號房屋性質
事實依據:孫秀云去世后,趙振華以承租人身份簽訂騰退補償協議,補償款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且未體現孫秀云工齡等因素。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騰退補償款屬趙振華個人財產,其用該款購買的一號房屋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主張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缺乏工齡折算、共同出資等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自書遺囑效力
形式要件:遺囑由趙振華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書遺囑形式要求。
實質要件:結合視頻內容,可確認遺囑系趙振華真實意思表示。
四、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趙芳繼承所有,被告趙大海、趙曉燕、趙小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 日內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費用由趙芳承擔。
五、案件啟示
(一)繼承案件中的析產規則
涉及拆遷、騰退等財產轉化時,需嚴格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若原財產為一方婚前或婚后個人財產(如本案騰退補償基于個人承租權),轉化后的財產通常認定為個人財產,反之則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二)扶養義務與遺產分配
原告趙芳主張其對趙振華盡到主要扶養義務,但本案因遺囑優先原則未涉及扶養情節。若遺囑未生效,法院可依據《民法典》第1130 條,對盡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適當多分遺產,體現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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