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前購買的商鋪因開發商的原因,遲遲拿不到房產證,蘇某夫婦為此四處奔波,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后,又由于各種原因一直沒有執行到位。最終,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的依法監督下,執行難題得到妥善解決。近日,承辦檢察官在對此案進行回訪時得知,蘇某夫婦已成功辦理了不動產登記。
1999年,蘇某夫婦看中了當時隸屬于廣州市白云區的一處靠近火車站的商鋪,并信心滿滿地認為購買該商鋪將會是個比較好的投資。然而,讓蘇某夫婦沒想到的是,支付了購房款后,辦理房產證卻成了一件煩心事。
原來,該商鋪的建設開發公司沒有把建成的一系列商鋪向相關部門辦理整體的首次登記,導致購買單個商鋪的獨立業主不能辦理轉移登記,無法拿到屬于自己的不動產權證。
此后多年,蘇某夫婦往返于建設開發公司和各相關部門,但問題始終未能得到解決。2019年,蘇某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判令建設開發公司協同蘇某夫婦辦理將案涉商鋪登記在該二人名下的產權登記手續。
本以為得到法院的判決支持后,商鋪就能夠順利辦理產權登記,然而法院在執行時又發現了新問題——該商鋪所在的樓盤名稱是“某某花園”,購房合同里寫的也是“某某花園”,可是蘇某夫婦手里由開發商開具的購房發票上卻寫的是“某某苑”。該建設開發公司早已注銷,根本無法出具有效證明材料。此外,該商鋪所在地在2005年時已從白云區移交越秀區管轄,地址名、門牌號都發生了變化,購房合同上的地址與現在的實際地址也已經不一樣了。
2020年,法院認為該案件目前暫不具備執行條件,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蘇某夫婦不服,多次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但均未成功。
2023年5月,蘇某夫婦向越秀區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已經十幾年了,商鋪是我們花錢買的,為什么拿不到不動產權證?”蘇某情緒激動地說。
越秀區檢察院經過初步研判后認為,蘇某夫婦申請執行監督有正當理由,決定立案審查。如今這個商鋪是不是當年蘇某夫婦購買的那個商鋪?這是案件的核心問題。檢察官帶著疑問,開展了調查核實。
幾經波折,檢察官聯系上當年商鋪建設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謝某,查明“某某花園”是宣傳名,“某某苑”是備案名,兩個名字實為同一樓盤。發票和合同不一致的問題解決了,街道所屬地的問題也需要搞明白。檢察官于是繼續走訪社區居委會和當地派出所核實房屋信息。由于年代久遠和行政區劃已發生變化,檢察官無法獲取有效證據證明商鋪的現地址,案件審查工作陷入僵局。
為了查清案件事實,進一步夯實證據,承辦檢察官前往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部門,查找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文件資料,終于在海量的文件資料中找到確切證據,結合謝某的詢問筆錄、屬地社區居委會和派出所的證明材料,證實案涉房屋購買合同的地址與現地址系同一地址。
越秀區檢察院認為,現有證據能夠充分證實案涉房屋的現地址,該商鋪屬于可執行財產范圍,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依法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24年3月,越秀區檢察院依法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法院復函采納檢察建議,再次啟動執行程序,將案涉商鋪強制執行過戶登記至蘇某夫婦名下。
(來源:檢察日報·民生周刊 作者:劉韜 翁锜 肖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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